目前分類:法律工作二三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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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長久以來,無論是檢察官界或是法官界大都存有一個觀念,就是只要是把帳戶借給別人,而那個別人只要是詐欺集團,無論借的人知不知道,幾乎都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不管你為什麼給出去,反正只要是給了出去,就一定是詐欺犯。
 
這種觀念主要的原因有二個,一個是誰沒事會把帳戶借給陌生人?通常是為了錢才借出去呀!一個是現在詐騙的資訊這麼發達,怎麼可以不知道帳戶借出去很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既然都知道了,那當然就是故意幫助詐欺呀!
 
這種心態的影響下,只要是人頭戶被告,就會變被告得自己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意圖,只要沒辦法證明,就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這跟一般犯罪很不同,因為一般犯罪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應該是由檢察官要來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沒辦法證明有犯罪意圖,那就應該是無罪。在法老王看來,這根本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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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來聊聊智慧財產權大戰。眾所皆知的,在美國,有些大公司常常以控告競爭對手侵害自己的專利權而提出告訴的手法,讓對手公司陷於冗長的訴訟程序,最後被龐大的訴訟代價(包括美國高昂的律師費及敗訴後鉅額的賠償金)或是漫長的訴訟程序給拖跨。

在臺灣,也有個知名的電子公司擅長以巨量的專利技術來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甚而發動智慧財產權訴訟來攻擊對手,來排除對手在市場上的競爭,法老王怕被告,就不直接點名是哪家公司了。

不過大家可能不知道,在法律類性的資料庫也有類似的智慧財產權大戰,而這個法律界智慧財產權大戰的核心就是老牌的法律資料庫業者「法源法律網」。

在開始講故事前,要先了解二件事情:

第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院的裁判內容是沒有著作權的,而國家把法院的裁判拿來編輯出書,這書也是沒有著作權的。

第二,著作權有一個特性,就是原則上不保護資料庫的著作權,不過如果資料庫「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則會例外的認為這個資料庫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非常不專業的而且粗略的理解為「對於資料的整理、編排有用心設計的資料庫還是有著作權的」。

也就是在這兩個條件之下,以法院的判決、大法官解釋作為資料庫內容的「法源法律網」就取得了資料庫內容的著作權。

在過去90年代以前,基本上法源唯一的對手是更老牌植根法律網,不過在80年代法源就已經以特殊的價格策略(網路資料)把植根壓著打,而且因為當時法源與法院、檢察署有簽約,是法官、檢察官主要使用的資料庫,既然法院、檢察署都是用法源,很自然的,律師事務所也常常會選擇法源作為主要使用的資料庫,而且當時的律師事務所數量比現在少很多,全國律師的人數更是只有現在的5分之1不到(應該更少,不過法老王手上沒有統計資料,只能抓個最保守的數字),在這麼小的市場裡,實在容不下第三個資料庫,所以也造就了法源法律網一方獨霸的情形。而第一個出來挑戰這個形同壟斷的法律資料庫市場的是「月旦法學知識庫」。

本業是國家考試用書及補習班的高點,在幾年之內先是設立高點司法官律師考試補習班以低價搶進律師、司法官考試補習班的市場,又開了專門出法律書籍的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後來還推出了法律專業雜誌「月旦法學」,然後再進一步跨足法學資料庫,在94年間建置了「月旦法學知識庫」,一下子把法律人的可能用到的消費都給網羅了,當時可以說是舖天蓋地的在鯨吞蠶食法律人的口袋XD,法老王也貢獻了不少T。

不過就在高點、元照、月旦三位一體的把法律人的錢包玩弄於股掌之中時,法源突然控告「月旦法學知識庫」侵害著作權,把網站經營者「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告的還是刑事,理由是「月旦法學知識庫」裡面有高達13萬筆的資料是直接從法源法律網複製、貼上放到「月旦法學知識庫」。

按理說法院的判決或是其他的實務見解因為屬於公開的資訊,如果自行從司法院所提供的法學資料檢索的網站上面把原始的文字資料抓下來自行整理進資料庫裡,應該也沒什麼問題,不過壞就壞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是直接從法源法律網抓資料。照理說因為法源法律網也是整理法院的判決等等實務見解的資料,內容都嘛一樣,而且放進電子資料庫裡,也難以看出是從哪裡抓來的資料,不過我們想到了,法源也想到了,於是法源就故意在整理的資料裡面穿插一些形同「暗碼」的文字,像是「法」、「源」、「資」、「訊」、「審」、「編」、「版」、「權」、「所」、「有」等等,讓語意看起來不通順,就是為了要留下證據證明這些實務見解是法源所整理的(算是防拷措施?)。

而壞就壞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抓資料人的也沒發現法源居然還在這些裁判等資料裡面放入「暗碼」作為標記,把抓下來的資料直接就丟進月旦法學知識庫的資料庫裡,然後元照就這樣掉入了法源佈了幾十年的陷阱裡。

雖然這個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最後結案的時候也花了快四年的時間,元照還找了曾當過檢察官的律師來當辯護人,最後還是沒能讓元照脫罪,後來有一段時間法源還把判決結果張貼在法源法律網的首頁來昭告天下。

在那之後,就有好長一段時間都沒有新的法律資料庫出來挑戰法源,而說真的,法源的搜尋系統一直都不是很直覺,還是傳統的多欄位輸入,沒辦法像google一樣,就在一個框框裡輸入多個關鍵字,enter一下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資料。法老王也總是想著早晚會有人做出很像google的法學資料庫的。結果在105年的時候,「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橫空出世,以與google首頁有87%相似的搜尋首頁開始提供法學資料檢索的服務,包括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大大小小的法律、命令、函釋以及司法院法學檢索的各個實務見解,甚至包括後來也上網公開的檢察官的起訴書都被收納到七法的Lawsonte法學資料庫裡。

有著前人(月旦法學知識庫)慘痛的教訓,七法的做法也明顯的慎重很多,在資料庫裡也找不到法源所佈下的「暗碼」陷阱,而且因為易於上手又與google相似度高的搜尋頁面,讓七法的Lawsnote在幾年之內就快速發展成為使用率第二高的法學資料庫,而且以各種優惠價格策略打進法學資料庫的市場,扣除司法單位以外,在律師界更是號稱有七成的事務所在使用Lawsnote,而且因為公司負責人自己也是律師,跨足科技業有著堅強的專業知識作為後盾,以自身的經驗出發來開發使用介面,在上手度方面,狠電當時的法源法律網,雖然法源法律網本身有著建構幾十年的資料庫仍然是比七法要豐富,不過資料庫除了比資料的豐富度,更重要的是使用者的使用體驗的好壞,關於後者,七法的Lawsnote明顯的是勝出許多,而就前者,隨著時間的累積,差距也會愈來愈小。

愈來愈多人使用Lawsnote讓法源倍感壓力,法源也被迫著改善已經使用二、三十年的搜尋介面及網站的各種功能,讓一些遭很多律師垢病卻始終沒有改善的缺點,都在Lawsnote出現之後漸漸的獲得改進(也有律師曾經表示說這也是件好事,沒有競爭的市場,是出不了好產品的)。不過七法的負責人郭榮彥律師自己曾是專利工程師,Lawsnote是以自身的使用經驗出發,完全新式的網站架構也讓Lawsnote在使用者的體驗上還是比當時的法源法律網要好上一些,Lawsnote 幹掉法源成為使用率最高的法學資料庫已經不是不可能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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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來詢問有關「誘導詰問」這個高深的問題(我猜是因為看法律劇有提到),要說誘導詢問要從「交互詰問」開始講起。

所謂的「交互詰問」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傳喚證人的時候,要先看是誰要求傳喚的證人,要求的人通常是擔任「主詰問」,是主要問證人問題的人,也就是先發問的人,而對造則是擔任「反詰問」。

主詰問在問證人的時候,是不可以用誘導的方式提問的,像是:「你昨天是不是有看到法老王鬼鬼祟祟的在那裡偷東西?」或是「你昨天是不是有看到法老王在那家店偷拍女生內褲?」等等,這類的問題都已經預設立場,故意讓證人比較容易回答提問者的答案,這種問題都屬於誘導詰問,都是被禁止的。

不過其實除了誘導詰問之外,提問的時候如果問了跟案情無關的事情的話,對方也是可以提出異議,要求把問題收回去。

之前有個自訴案件讓法老王印象很深,自訴人找個律師當自訴代理人,然後傳了證人到庭上要作證,法官就讓律師擔任主詰問,法老王是辯護人擔任反詰問,之所以會傳證人來實在是因為自訴人都提不出什麼有力的證據,最後才會決定要傳證人,因為證人其實是被告這邊的人,法老王就很好奇對方律師怎麼會傳他來,於是開庭的時候法老王就一直在觀察審判長的臉色,然後就發現對方律師問的問題都沒有重點,也不知道他在問啥,然後審判長就三番兩次的打斷對方律師的提問,要求他問跟案情有關的問題,而且口氣愈來愈不耐煩,於是法老王就決定在旁邊看戲就好,反正對方律師問題問題實在太瞎,加上證人也是我們這邊的人,幾乎不用擔心會問出什麼奇怪的事情來。

不過隨著時間的過去,對方律師的問題愈來愈歪,審判長愈來愈不爽,最後直接在法庭上面幹譙對方律師浪費時間,法老王就一邊看戲一邊在內心狂笑,這到底是什麼三小狀況啦!

沒想到審判長話鋒一轉開始幹譙法老王:「辯護人是睡著了嗎?自訴代理人問了一堆跟本案無關的問題你怎麼不異議?」,法老王在內心想「異議是我的權利,我不行使不行嗎?而且看妳幹譙對方律師還滿過癮的呀,又不影響判決,幹嘛異議?」,不過這終究是法老王的內心小劇場,法老王還是很卒仔的跟對方律師說:麻煩大律師問重點,不要問跟案情無關的問題。然後繼續龜縮看好戲,果然對方律師還是堅持把他所預先準備好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都問完,然後審判長終於受不了了就說要是再問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那就要禁止他提問,他才心不甘情不願的結束他的詰問。然後一直在旁邊暗爽的法老王就直接放棄提問,結束這一回合。(放棄提問也是一種策略)

然後,沒有然後呀,當然是法老王贏了,連法官都惹惱的人通常沒有好下場...... 

#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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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打官司最難的在於人性,因為法官、檢察官是人,只要是人,就不可能完全的公正,作出來的判決、處分也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標準,而這其中的差異就是人性。

一個被小偷偷過的檢察官,對於竊盜罪的被告的厭惡程度就是比一般人要高,而家裡曾經負債累累的法官也就有可能對於債務人有較多的憐憫。經歷過什麼樣的人生,也常常會影響在審判上、偵查中所做的決定,也因此一畢業就考上司法官,25歲就可以決定別人的生死的司法官,也常常倍受質疑,因為沒有在社會上歷練過,有時候也不容易站在當事人的立場 去理解案情,像是大學裡學的是凡事留下證據、交易要有書面,就很難想像為什麼上千萬的買賣會完全沒有任何的書面契約就出貨了?因為這是行業的慣例,尤其是傳統產業亦是如此。

法官、檢祭官的成長背景、經歷,當事人、律師通常難以知悉,也無從掌握,不過因為在訴訟上的進行,而導致他們心理上的微妙變化卻常常是可以被窺見的,像是法官對於某樣證據相當執著,甚至還要求律師詳細的整理給法官,就可以知道這樣證據可能影響整個判決的結果。又或是對造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情緒發洩後,法官對於我方當事人和善態度的丕變,也很可能象徵著法官心證已開始偏頗。如何從蛛絲馬跡中揣測法官、檢察官的心證,從而提供適當的證據,有時也會成為勝敗的關鍵。

之前有個家事案件,夫妻兩個人互告了好多案件。太太在法庭外會不斷跟先生吵架、撂狠話,但只要一上法庭,就開會始縕釀情緒,然後就開始嚎啕大哭,還會哭到不能自己,哭到法官、檢察官都對先生的印象很差,口氣都十分不友善,先生果然每個官司都得到不利的結果,不同的法官檢祭官、不同的案件,結果都一樣。到後來法老王在太太哭之前,便向法官表示太太每次開庭都哭,但是私下卻對於先生蠻橫不講理,也拿出雙方的訊息紀錄為證,從此法官就有不同的態度,法官會在太太哭的時候向太太表示:「如果妳目前還沒辦法講話的話,不如我們讓對方先講?」跟以往法官、檢察官還會等太太哭完再繼續進行程序的態度已完全不同,這個時候就可以感受到法官的心證不再偏頗。

另外還有次是法官對於卡債當事人表示名下的股票是親友借她的帳戶在買賣卻又提不出資料一事相當的不高興,開庭時咄咄逼人,甚至揚言要把她的案件駁回,不過在這名當事人當庭因為壓力過大而掉淚後,法官也感受到當事人的真摯情感,最後准許了她的聲請。

法官、檢察官都是人,很難擺脫人性的束縛,律師的工作常常是在揣測法官心意來決定目前的訴訟策略,不過也是有法官、檢察官會刻意的表現完全相反的態度,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訴訟 #人性 #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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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來談談法律顧問這個東西。台灣人不像歐美,對於專業人員比較尊重,不管是哪一方面的尊業,只要是非一般人可以在短時間內學會的事情,又有需求市場,通常會需要比較高額的代價才請得到人來幫忙處理這方面的事務。像是水電工、水泥工、設計師或是律師,考量的是可以幫自己節省多少時間,來決定專業的價值。

在台灣可能不較不是這樣的判斷標準,而是以專業人士付出的時間成本來決定專業的價值,所以水電工換個電線只要1、2個小時,收1萬元太貴,設計師花個一、兩天就把設計圖設計出來,收20萬太貴......,加上「濃厚的人情味」,通常會覺得如果是認識的人,基本上就該給優惠,甚至不能收錢......。

也就是因為這樣,其實在台灣除了大公司以外,一般中小型企業會請律師當法律顧問的真的少,通常是被告了,或是要告人了,才會特別去找律師幫忙,平常沒事也不會找律師,其實以風險控管跟成本考量下,有時候也是正確的,不過這就像是保險一樣,出事的就會覺得有保險真好,沒出事的就會覺得保險是浪費錢。不過這也是見人見智,也不是說怎麼樣就一定對,怎麼樣就一定錯。

先前有個設計公司找法老王當法律顧問,當時是因為標到某個公家機關的案件,因為標的金額頗大,加上公家機關的承辦人有點「魯小小」,所以怕自己的權益受損,所以想要法老王幫忙看合約,並提供法律意見,公司老板算了一下,好像簽法律顧問比較划算,就簽了法律顧問約。

因為法老王先前跟平面設計公司或是品牌顧問公司有很多的接觸,所以對於這些合約還算熟悉,初期合作也算滿愉快的,不過因為後來合約數量比較多,法律顧問的時數也耗的快,一開始買的顧問時數用完的時候,聽說公司老板傳來不滿的聲音,認為法老王扣除的時數沒什麼依據,認為一份10幾頁的英文合約花三小時審閱不合理,一份10幾頁的中文合約花1小時審閱不合理,所以後來也就沒再約續。雖然法老王比較喜歡處理合約(不用開庭跟對造對罵,也不用被法官電),不過因為當事人的決定也沒法改變,也就這樣算了。

不過過了一個月,公司老板突然打來說他們公司誤用了盜版的軟體,軟體公司發了律師函來說是發現他們公司用了盜版的軟體,要求去公司查,公司老板很慌忘了之前已經要求公司員工不要再找法老王的決定,還是打給法老王詢問該怎麼辦,法老王聽了一下狀況,判定應該是可以處理,可是因為法律顧問時數已經用完,法老王也沒法幫公司處理,就詢問公司老板是否要再委任法老王處理,問完個案處理跟法律顧問的費用後,公司老板還是咬著牙的再簽了一年的法律顧問。

後來問題當然輕鬆的解決,本來以為幫他省了1百多萬的軟體授權費,應該會得到公司老板的認同,不過事情就不像憨人想得這樣,公司老板事後還是繼續對員工抱怨法老王收費太高,也不過就發個律師函,再加上跟對方幾個電話溝通,又沒做什麼事,因為是員工私下偷偷告訴法老王,法老王也不便主動去解釋,就這樣算了。

後來第二次法律顧問期限到期前一個工作天,法老王通知公司老板快到期了,如果有要續約的話再跟法老王說,沒想到公司老板在當天下班前丟了三份合約給法老王,要求在隔一個工作天的上午10點要交給他們,法老王也是啞巴吃黃蓮,假日硬是在家裡搞了5、6個小時,才勉強在隔一個工作天的上午10點交件。交件後公司老板連聲謝謝也沒有,就在法老王再次詢問續約的事情的時候,就被已讀不回到現在了......。

#台灣老板最會的就是物盡其用
#對於專業的價值判斷來自於專業人士花了多少時間而不是自己省了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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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個案件,是老公要訴請離婚,然後是老婆來找我的。

結婚二十多年,小孩也都長大成年要結婚了,婚姻過程中老公外遇不斷,因為是軍人而且駐地在外島,所以常年不回家,把小孩丟給老婆養,爸媽也丟給老婆照顧。

退伍之後,又跑去當領隊,然後開始在外頭養小三,甚至還因為跟小三糾纏不清,讓小三大半夜打電話到家裡來鬧。後來還搬到外面去跟小三住,把老婆一個人丟在家,可能因為小三的壓力,就開始吵著要離婚,老婆不肯,就要把老婆趕出家門,老婆百般容忍,不願搬出這個屬於兩人共同的家,老公居然直接把房子賣了,逼得老婆不得不搬回娘家住。

更惡劣的來了,老公跑去提告,訴請離婚,理由是兩個人分居兩年,完全沒有互動,事實上是老公跑去跟小三住,死都不理老婆,連女兒都看不下去罵他是渣男,又說老婆外遇,然後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廢話,根本就沒有的事怎麼拿得出證據)。

後來還在法庭上說老婆把媽媽的保險金都侵占,結果發現根本沒有申請理賠,也沒有所謂的保險金,還一直想誤導法官說老婆不想離婚就是為了錢,還開始算舊帳,說二十多年前結婚的時候感情就不穩固,後來都是老婆不努力經營婚姻,所以現在變成這樣都是老婆的錯。然後賣房子不是為了要趕老婆走,是因為要幫媽媽籌醫藥費,問題是其實他還有另外買一棟房子,為什麼不賣另一棟呢?(大概是因為要跟小三住在那裡,所以不能賣)。

幾段長篇大論把老婆講得淚流滿面,也把法老王講得怒火中燒,在法庭上整個爆氣,一項一項的吐回去,愈講還愈生氣,差點連粗話都出來了。

法老王在法庭上罵完之後,出法庭時怒氣也還沒消,一直在跟老婆罵她老公,罵到老婆都叫我冷靜點,不要生氣,我都不知道誰才是當事人了......。

其實法老王也知道這個渣老公這樣講無非是想要逼退老婆,滿嘴胡說八道讓老婆當庭難堪,下庭之後老婆一邊哭著一邊跟法老王講說不然就離一離好了。雖然法老王知道堅持下去,法官還是會站在老婆這邊,不過看著老婆在法庭上這樣一直被羞辱,心裡也真的很不忍,就算在法庭上法老王可以幫她罵回去,問題是這樣的婚姻繼續維持下去還有什麼意思呢?所以法老王不敢勸,只說等冷靜之後再來討論好了(對,也要等法老王冷靜之後再來討論,太氣了)。

人生有多難,人就可以有多渣,不當律師,法老王大概也不會知道人渣起來是沒有極限的。

#渣男可以有多渣
#人生好難
#婚姻也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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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來聊聊當刑事被告這件事,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近十年來全國的地方法院每年都要收45萬件以上的新案,在106、107年的時候,甚至高達49萬件以上的新案,也就是說有49萬人次被告,這麼說吧,平均而言,平均一個人一生大概會被告個一次以上。既然大家被告的機率這麼高,那你們準備好要被告了嗎?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些比較需要注意的地方。

《傳票》

收到檢察署或法院的傳票的時候,請務必出庭,因為你是被告,依法傳喚不到庭的話,可能會被拘提,也就是警察可以把你抓走的,那你說不要被抓到就好了,那就更糟了。拘提還只是把你抓到法院或地檢署問話,如果沒有其他的事的話,多半問完就放回來了。那如果警察沒抓到人的話,那會怎麼樣?會「通緝」,也就是說,你就變成了通緝犯了!所以收到傳票的話,請務必出庭!

有人會說,我怎麼知道我收到的傳票是不是騙人的呀,這個很簡單,傳票上一定會要發傳票的法院(檢察署)、案號、股別,這時只要上網查一下那個法院的電話,打去總機說要轉xx股,電話會被接到書記官那裡,這時就可以跟書記官確認自己收到的傳票是不是真的了。

《證據的準備》

雖然說刑法上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不過在實務的操作上,常常是有罪推定,會需要被告自己證明自己無罪,所以如果可能的話,請先準備好可以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明,如果是證物的話,可直接影印一份帶去給檢察官或法官,強烈建議用一份陳報狀說明一下這些證物可以證明什麼事,然後把證物影本附在後面一併給檢察官或法官,不然光拿證據去用口頭說明,檢察官或法官可能一回頭就忘了你講什麼,如果筆錄上又記載的不清楚的話,那證物的效力可能就會被打了折扣了!

至於說如果是證人的話,就請先準備好證人的姓名、可以通知得到的地址,同樣,以陳報狀或當庭提供給法官或檢察官。

如果有一些證據不在自己手上的話,也可以聲請檢察官或法官發函調閱,這些都是被告的權利喔!

《開庭的時候》

原則上法律規定被告有保持諴默的權利,所以在法庭上如果發現有些事情講出來對自己可能不利的話,可以盡管行使諴默權,不用說話。有時候會遇到有些比較心急的檢察官,如果被告的答案不確定的時候,會一直催促被告選一個,其實這是不對的,被告對於問題不確定的時候,就說不確定,或忘記了,不用硬給一個答案,有時這些回答可能會成為日後決定性的證據,不過如果什麼都說忘記的話,那只會讓法官對你產生懷疑,進而再去調查對你不利的證據,所以建議還是盡量把事實說出來,免得反而讓法官對你有不良的印象。

另外檢察官或法官有很多案件,你在開庭時講了什麼,基本上他們都記不住,只能事後看筆錄,所以開庭時講話的時候,要注意書記官有沒有把你講的話記上去,漏記的話,要記得要求書記官補上去。

開庭的時候檢察官、法官問什麼就答什麼,不要沒問的一直講。

最後要記得開庭不要遲到!

《要不要找律師》

原則上找律師是在保護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在警察、調查局問話或是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被告根本不能做筆記,如果第一時間沒有找,等到後面要再確認到底以前的回答內容的時候,就要等到被起訴之後才能透過閱卷知道了,這樣對於初期的防禦會很不利,所以如果確定要找律師了,建議從偵查階段就要找律師進來協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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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很多人都知道,法扶律師不用錢,所以就都跑去法扶要聲請法扶律師,可是卻不是每個人都聲請得到,為什麼?因為聲請之後,法扶還要經過三個審查委員討論後才決定要不要派法扶律師幫你打官司或是寫訴狀。除了要看你的財產、收入夠不夠少以外,還要看你的案情有沒有救,如果就算派律師給你也沒用的話,那法扶也不會派律師幫你的!

法老王剛好是法扶的審查委員,每個月總有個1~3次到法扶幫忙審查這些聲請案件,到現在也算審理了不少案件,奇奇怪怪的聲請人也看多了,正所謂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痴,法老王也看了不少白痴......,啊!講錯了,是枯枝啦......。

因為來聲請法扶律師需要符合「夠窮」的條件,所以就有制定一些財產、所得的上限,一旦高於這個上限,就要駁回法扶律師的聲請,本來也很好,不過很多聲請人根本搞不清楚,就拿著名下兩三棟房子的財產清單或是月薪十多萬的所得資料來聲請法扶......(媽的,是不會自己花錢請律師喔?)

因為有時審查所得跟財產很麻煩,所以法扶還有規定,如果有中低收入戶的證明的話,就可以不用審查到底「夠不夠窮」、「收入夠不夠低」,對於審查而言是真的很方便,不用一件一件的去判斷。不過之前遇過聲請人拿著中低收入戶的證明來聲請法扶律師,因為案情也算有理由,我就把案情紀錄一下,然後請聲請人回去等消息(法扶聲請是不會當場告知有沒有准的喔!),在跟其他審查委員討論的時候也覺得應該可以派律師給他,後來也就准了。不過就在審查結束後,我下樓打算回家時,突然看見聲請人還在樓下講電話,不過因為講太認真,所以沒看到我,我一向很怕聲請人一直追著我問他的案子有沒有過,所以我就打算低頭走過去,沒想到他突然抬頭跟我正眼相對,然後還跟我點頭、揮手示意,我只好尷尬的跟他揮一揮手,就走了過去,走過去之後突然覺得哪裡怪怪的,於是再回頭看,原來是他跟我打招呼的那隻手上還拿著車鑰匙,心裡就想說:好啊!中低收入戶還可以開車,那也不怎麼缺錢嘛!心裡正在幹譙的時候,就看他走向一旁的停車場,按了鑰匙,然後就一台BMW的車燈閃了一下,然後他就迅速的上了那台看起來價值不斐的BMW揚長而去......。

有錢人裝沒錢來聲請法扶的案件愈來愈多,等於是在浪費我們的納稅錢以外,因為有的審查委員的審查標準比較寬鬆或是法律規定一定要派律師協助,導致一些莫名奇妙的情形都發生了。

之前曾經審過兩個來台的外國人在酒吧打架,結果互告傷害,然後兩個人都來法扶聲請要免費律師,兩個外國人來台吵架,本來跟台灣也沒關系,台灣卻要花費司法資源幫他們排解糾紛,然後還要花錢請律師協助他們,外國人來台灣就是爽!

還有酒後駕車被抓到,跑來要聲請法扶,本來這種酒駕的案子就是一翻兩瞪眼,就全看酒測值有沒有超標,所以也不會派法扶律師給聲請人,不過法扶前台的專職突然跑來說這個聲請人是原住民,要用原住民專案,所以法扶一定要派律師......,會議室裡一片嘩然,不過我也很同情這個承辦的律師,酒駕到底要怎麼辯護?實在是很難想像,難道要說是酒測機壞掉嗎.......?

法律扶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打官司的權利,怕有人出不起律師費,所以就提供免費的律師幫他打官司,本來是一個很良善的制度,結果制度卻常常被濫用,不論是有沒有錢的都來聲請,無論是不是需要律師的也都來聲請,反正免費的大家爽爽用,卻不知道最後還是全民買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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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第一次看到大師的時候,是在大師的辦公室。大師的辦公室充滿了藝術的氣息,只是大師的臉上有著一些不滿,我心裡想:很好,又是一個充滿情緒的當事人。果不其然,大師一開口就是對於以前員工的抱怨,原來是以前的員工離職後,開了一家設計公司,把以前在大師的設計公司工作時參與的作品,都當作是自己的作品,大肆的在公司辦公室及網路上宣傳,結果大師原本的客戶還跑來問大師說那個員工開的公司是不是他的關係企業?搞得大師很不開心,希望要對這個員工提告,在分析之後,我出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其中包以提告的包括民事上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刑事上的侵害著作權罪、以及檢舉公平交易法上的不實廣告等等,都是大師可以採取的行動,就看大師想要怎麼樣出這口氣。

我向大師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等刑事部分經過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就可以不用繳裁判費,沒想到大師卻只願意提起民事訴訟,理由是不想趕盡殺絕(其實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就算提出刑事告訴,還是可以隨時撤回,倒也不至於真的讓員工背上刑責),身為律師的我,也只能依大師的意思只提起民事訴訟,雖然心裡著實的嘀咕了很久......。

原本大師的想法是起訴之後對方就會來跟我方談和解,到時再來慢慢談。其實一般如此證據確鑿的案子,的確也應該這樣發展,沒想到我們卻遇到了難得一見的奇皅,員工一直想透過私下的方式來跟大師談和解,可是大師似乎有點怕這個員工,始終不願意以私下的方式跟對方談和解,而且因為溝通的過程一直不是很順利,加上怕告訴期間只有短短六個月,一下子就過了,於是大師也委託我們提出刑事告訴,而員工在私下和解的心願沒辦法達成,又得知大師提起刑事告訴之後,竟然開始全面的焦土戰術,對於我們提出的每一項的主張通通否認,甚至還說有些作品根本不是大師所設計的,這下子可惹惱了大師了......。

在提出刑事告訴的時候,因為怕員工在我們提告之後就把所有的網頁都撤下來,於是在我的建議之下向警方提告,然後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藉由警方的搜證方式來把網頁上的資料通通列出來附卷,這也成為日後員工無法否認的原因(警方都幫我們證明確實有把這些作品放到網路上面去了,還能否認嗎?)。

自從大師生氣之後,我們每次開會大約2、3個小時,是平常開會時間的2倍以上,然後每次開會的時候都會有一半的時間在聽大師說這個員工以前的不是,包括對外自稱是設計師或是藉著大師的名號才有機會去唸某大學的EMBA等等,每次這種時候,我都會覺得律師的收費應該有一半算是心理諮商師的費用吧,律師還要兼心理諮商師.....,不過因為錢不好賺,所以我也只能忍耐著.....為了生活,我什麼都可以忍......。

原本想這只是一個單純的案件,可以很快就結案,沒想到除了因為員工的焦土戰術導致整個程序變得十分冗長(我們提出的任何資料,員工都說是假的,造成我們提出的每一項證據之後,都還要證明這個證據是真的......)中間還發生了很多的插曲。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我們提出證據之後,卻發現我們提告的作品中,有幾張是拿別人的照片為背景,放上大師的設計作品的,而且還沒經過照片著作權人的同意。這下麻煩了,以過最高法院相關的判決來看,如果是拿別人的作品為底來改作,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改出來的作品是不會有著作權的 (靠北,我們不是著作權人的話,我們是要怎麼提告啦!),不過頭都洗下去了,我也只好挑戰最高法院以往的看法,於是我找了國外的學說及規定,以及國內相關老師的文章,再加上我竭盡腦汁的法律邏輯分析下,智慧財產法院居然接受了我的看法,承認拿別人的作品來改作時,就算沒得到同意,也還是可以取得著作權,而且不只是第一審的判決是這麼認為,連第二審的判決都這麼下判決,恁爸還真的是寫下了國內著作權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了!

這個案子讓我花了很多的心思在處理,在前面的幾個月的時間,我甚至把近十年來相關的判決全部看了一遍,覺得不夠,再繼續把智慧財產法院從成立以來所有有關著作權的判決都看了一遍,還作重點整理,我都覺得我自己瘋了......,也因此我才能在這個案子裡一共進行的三個訴訟全部拿到勝訴。不過這個案子後來也發生了兩件讓我覺得很沮喪的事......。

第一件是後來我從別人的口中得知大師在第一審判決之前,居然在公開的場合說我們滿手好牌居然玩到輸,其實那時法院根本還沒判決,是輸是贏都還沒個結果,就已經有人質疑我們事務所的能力,更別說後來的結果是全部勝訴,當時也讓我覺得照顧好當事人的心情似乎比把案子處理好更重要......。

第二件是後來第二審判決之後,員工提起第三審上訴,大師卻因為律師費的關係,決定要把案子委任其他律師處理(我幫他打贏了四、五場的官司......沒輸過半場),更讓我懷疑我一向注重處理訴訟的品質更甚於行銷的想法是不是錯了。

雖然最後很遺憾沒能夠處理這個案子到結束,不過還是從中學習到了不少的事情,也累積了不少的經驗,我也因為這個案子還被邀請到某相關的協會演講,雖然過程及結果不是讓人很愉快,不過人生嘛,總不會每件事都很順利,更何況是法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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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一聊跟法律不是這麼直接相關的問題,就是找律師應該要注意的事情。

記得還在學生的時候,有位前輩曾經跟我說過,把所有的案件平均起來,每個人的一生當中至少會遇到一次官司,不管是告人還是被告。這已經是20多年前的事了,以現在濫訴的的亂象及各法院案件量增加的速度來看,比例只會上昇不會降低。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每個人都要準備好一定要打一次官司呢?那打官司是不是一定要找律師呢?找律師到底能幹嘛呀?且聽法老王說給你聽。

首先要建立一個觀念,找律師不是上菜市場買菜,可以讓你東比比西比比,沒事還拿起來敲一敲,嫌不好還可以自己種來吃。法律是一個很專業的領域,想要自學法律再來打官司,恐怕花費的時間、勞力都可以再去賺更多的錢了,就像你覺得iPhone太貴也不會自己做一台來用,太花時間了,而且得到的效果還沒有買來的好。找律師也不是上網買3C產品,同樣規格的東西只要比保固、比價格、比免運費,還有個比價網可以讓你把所有的型號、價格放在一起比一比,一來每個律師的認真度、專業、專長、特質、反應、口才、帥氣度都不一樣,基本上都是不同產品,也不可能這個律師只收6萬元,就要求另一個律師也收6萬元,人家6萬元可能只花兩個小時在看你的資料,另一個收20萬的可能花了20個小時在看你的資料,就看你要哪一種的律師了。所以找律師想要多看多比較是無妨啦,不過如果是拿兩個律師放在一起比較就免了,實在沒什麼意義,要比較的應該是要看哪個律師比較符合你自己的需求,而不是比哪個律師的CP值比較好........。

再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服務跟一般的服務業絕對是不同的東西。你想想看,你會把你跟老婆一年上幾次床、在外面有沒有小三或是欠人家多少債去跟餐廳的服務生講嗎?如果是一個可能知道你很多隱私的人,你會期望是一個怎麼樣的人?一定是個你信任的人嘛,是不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找律師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找一個你信任的律師,甚至連專業素養都是其次,一個你不信任的律師,就算他的專業再好,你敢把自己的事情告訴他嗎?

第三點,不要迷信品牌,看過太多有名的律師在處理案件時隨隨便便、錯誤連篇,甚至是搞錯開庭時間的,而且除非你能確定你的案件是這些"名律師"親自辦案的,不然他把案件丟給下面的資淺律師處理的話,那你執意要找這個"名律師"又有什麼用咧?另外也不用對於大事務所有太多的期待,要是你花不起一個案子50萬起跳的律師費,那承辦你的案件的還是一樣是大所內的資淺律師,不是說這些資淺律師不好,而是如果一樣是資淺律師處理的話,那一樣的錢可以請到獨立執業的資深律師時,你又怎麼會想要花大錢找大事務所,卻還是由一個小律師來幫你處理案件呢?

第四點,如果你是開公司的話,法律顧問的錢不要省,不然就乾脆不要請,坊間有很多以一年1、2萬元甚至更低的價格來招攬客戶的律師,也有一年要花10萬元以上才能請得到的法律顧問,差別在哪裡?一年只花1、2萬元要回答你的法律問題,還要幫你看契約改契約、發支付命令,你能期待有什麼好品質?契約用例稿、支付命令用例稿、律師函用例稿、存證信函用例稿,出了事的時候永遠都要你另外付錢的法律顧問,就算一年只要5000元都嫌貴,為什麼?因為他們是在固樁,用低價的法律顧問來綁住你,然後期待你日後發生糾紛再來海撈一筆,這樣的法律顧問你還能期待他在幫你處理免費事務的時候會認真的幫你處理嗎?如果你都覺得他不會幫你好好處理事務了,那你到底找他幹嘛?

第五點,法扶不用錢好棒棒?參加法扶的律師大致上有出於兩種動機,第一種是當作是固定收入的案源,法律扶助基金會每一件訴訟會給法扶律師2~3萬的報酬,大概是市場行情的2分之1到4分之1,另一種是真的出於熱心公益的動機,希望能服務社會,不過不管哪一種律師,他絕對不會只接法扶的案件,而其他的案件的律師費也不太可能低於法扶給的報酬!(法扶給的真的很少,而且還要回報案件情形等行政作業,真是有夠麻煩,然後有的法扶當事人還很機車),既然其他案件可以收到的錢比較多,那依照一般的人性來看,當案件忙不過來,時間不夠用的時候......。

來講個結論好了,有些人都問我說要怎麼選擇律師,我的回答都很簡單,最好找有交情的,愈有交情的愈好,因為他對你的案子會不好意思不認真辦,沒有交情的就透過好朋友介紹,有一層關係在,也比較不好意思亂開價、亂搞,就算不一定是非常認真的處理,但是至少中規中矩;至於那些有名的律師就算了,一來費用會比較高,二來名律師忙著處理法律案件以外的事,像是上電視、選民代、上酒店、上摩鐵.......,可能比較沒有間處理你的案件,最後又是丟給下面的小律師在處理,而且收費一樣貴,最後再提醒一點,找律師是要找信任的,不是讓你去比價的,胡亂砍價,最後吃虧很可能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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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跟客戶還有要跟客戶簽約的某知名國際大公司的法務開電話會議,雖然某知名國際大公司的法務態度差到不行,甚至最後還開始人身攻擊,看在眼裡其實很為這家 知名國際大公司感到難過,高薪聘來的法務在會議中搞不清楚這次的協商中自己的公司處於劣勢地位,也搞不清楚這份合約的性質以致一昧無腦爭取自己公司無用的利益,甚而以傲慢的態度指派對方的律師(也就是我)工作,卻被我輕描淡寫的拒絕後,怒火上心而開始人身攻擊,最糟的是連人身攻擊都用上了,卻無法改變我方的任何決定,可以說是一路輸到脫褲,公司卻仍得給付遠比22k高出數倍的薪水給這名法務,這不是冤枉錢,什麼才是冤枉錢?

 

任何一個公司的法律顧問律師或公司的法務對於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角色,不僅僅是單純的提供法律意見或是修改合約,在參與會議時更應為公司的整體利益作考量,謀取公司最大的利益,提供各種可行的策略方案,完成合約的簽訂,或是避免公司因簽下不平等條約而喪權辱國。而在會議中務必以客戶或公司的利益為第一考量,不能將個人情緒帶入其中。

顧問律師或是法務在審擬合約時應先了解客戶或公司的性質是如何?需求在哪裡?合約的性質是什麼?哪一方對於該份合約的需求較大?重視的是合約的哪一個部分?而在會議中應思考如何說服對方接受己方的條件,合約中有什麼地方可以退讓來換取客戶或公司更大的利益,有沒有違反商業策略上的規劃等等,才能爭取到最佳的利益。

如果只是想簡單敷衍了事,不願投入心力於工作之中,最適合的工作恐怕還是不甚重視對於組織實質貢獻的公家機關,在這種如同戰場的商場上,這樣的法務人員或是律師是沒有生存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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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接過一件合約爭議的案件,所內的同事一直表示就是要解約然後告對方就好了,當事人則是一下子說要告,一下子又說要給對方一個最後的機會,然後前後大概給了三次"最後的機會",從我接手後也拖了兩個月還是沒談出一個結果來。也因為我方的意見不一致,也導致在談判的時候連對方也搞不清楚我方的立場是什麼,嚴格說起來是一個失敗的談判,不過我的立場始終沒有改變,那就是需要為當事人謀求最大的利益!

當然,我知道只要告下去,其實後面的處理就變得很單純,對於事務所而言當然收入也會比較好,也因為所內一直希望我說服當事人提起訴訟。只是單純以當事人的立場而言,訴訟實在是變數太大,而且也沒有把握一定可以拿到勝訴判決,最重要的是當事人並不是一個可以承擔風險的人,一旦真的敗訴,所受到的損害將遠大於勝訴所可能帶來的利益,也因為我一直堅持與對方談判,並朝和解的方向前進。

最後沒有意外的還是簽下了和解書,而我也為我方爭取了大於原本預期的利益,不過在這件案子裡我並沒有為事務所帶來太多的利益,不過這就是我的做事方式呀,謀取當事人最大的利益,而不是採取對於律師而言最輕鬆或可以賺最多錢的方式,因為律師與當事人間所存在的是一個信任的關係,今天當事人肯把案件交到律師的手上,自然是相信律師能為他爭取最大的利益,如果不是的話,試問律師又怎麼對得起自己的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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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勞資糾紛好像不少,法老王回想起以前曾經處理過的一件勞資糾紛的案件,初老有四寶:坐著一直睡,躺著睡不著,過去一直提,說過就忘掉,一個正妹員工因為離職時還欠公司一些費用,於是公司就直接從本來應該給正妹員工的薪水中扣除,結果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被扣光還不夠,還要倒貼給公司,本來公司還在想要不要處理,結果正妹員工居然就跑去勞動局申請調解,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八萬多元,給法老王多好!

然後就苦到身為公司法律顧問的法老王,為了不到十萬元的案子到處奔波,不過法老王收人錢財,與人消災,只好乖乖的跟對方進行協調,結果才發現正妹員工不只是欠公司錢,還幹走了一台iPad,還硬說是公司送她的,靠!人正真好!公司當然不承認了,還說這台iPad是用在公務上的,怎麼可能是送她的?結果就是各說各話,法老王看情勢不對,就跟陪正妹員工去的男友說正妹這樣的說法一定會惹惱公司,而且與常理不合,正常公司送給員工的禮物怎麼還會要員工用在工作上?而且依雙方契約的約定,正妹員工的的確確有欠公司為數不少的錢,這樣扣來抵去之後,正妹員工一定還要給公司錢,而且iPad還是得繳回給公司,自稱唸法律的正妹男友卻很強硬的說他認為雙方的契約上,公司沒有蓋大小章而只有老闆的簽名,應該無效,聽到這裡法老王就傻了,很想問候他老師,法老王差點笑了出來,不過因為正妹員工也在,也不好讓正妹員工男友下不了台,於是法老王就故意忽略這句話(其實是想等之後有機會要拿出來修理他!),繼續跟對方協商,不過想當然爾,是協商不成,過了幾天,法老王打電話給正妹員工男友,通話中對方充分展現護花的執著,但是又不小心提到契約無效的事,法老王當然不會放過這個好好修理對方機會,馬上就說法律從來沒有規定一定要公司大小章,而且英文契約也通常是簽字就算了,不用蓋章, 結果就在法老王的苦口婆心的說服下最後簽了和解書,公司不但不用拿錢給員工,還讓員工付了1萬元的和解金(其實細算下來公司還倒賺了一些),正妹員工只求公司不要告她侵占罪。

其實一般這種勞資爭議的案子,公司通常比較吃虧,因為臺灣的公司常常會有不遵守勞動法規的情形,只要一勞動檢查就可能被罰,所以雇主通常會退讓賠錢,沒辦法,誰叫老闆常常不照規矩來呢?在這個案子裡,因為員工自己也不老實,而且法老王很厲害,因此可以得到一個比較好的結果,也不用付出高額的律師費來打官司,可以說是皆大歡喜了,除了法老王以外,不過身為公司的法律顧問,維護公司最大的利益是應該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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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來找法老王說他要離婚,條件什麼的都已經講好了,只要幫忙寫協議書就好了,法老王聽到有這麼好康的事當然連忙的把案子接下來,到口的肥肉怎麼可能讓它跑掉,這個客戶一開始說要法老王幫他看看對方提出來的條件合不合理,可不可以接受,法老王瞄了一眼,心裡想:哇靠!這個案子也太好辦了,對方提出來的條件怎麼這麼簡單,財產各自取回,小孩的扶養費也是看客戶自己要出多少就出多少,真的是買賣不成仁義在,就算要離婚了,還是要對方過得好好的這樣,最爽的是如果客戶沒有工作的話,還可以不用付錢!真的是傻透了,法老王心想說一定要建議客戶趕快把工作辭了。

法老王接受委任之後,還是處心機慮的要再幫客戶把條件再修得好一點,然後把最後的版本交給對方,誰知道對方居然開始修改一開始客戶拿來說是對方開的條件的內容,一問之下才發現:靠北!人家開出來的條件根本不是客戶跟法老王講的那樣,可是都已經受委任了,頭也洗一半了,只好繼續洗下去,只好再跟對方重新協商條件,心裡暗譙為什麼要接下這個歹賺的案子,心裡覺得接這種案子很不錯,可以磨練溝通技巧,而且也算是在做社會公益,真的是很棒喔!啾咪!

(一定有人問,不是要講離婚與保險嗎?怎麼講半天也沒看到保險,靠夭,急屁喔!別急別急,保險快出現了!)

等到條件講好了,協議書也簽了,也監督客戶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想說可以把客戶永久封鎖了,休息一下了,想不到客戶卻打來說他之前有一份是對方幫他投保的壽險,雖然保費是對方在繳,可是現在離婚了,他可不可以去解約?雖然我很想看看現實生活的藍色蜘蛛網,而且他不是正妹就算了,還是個男的,但是為了怕真的出事,法老王就老實說依保險法的規定,他不能解約,因為他不是契約的當事人,不過因為當初在簽約的時候,有徵得他的同意才能投保,所以他可以跟保險公司說他現在不同意了,然後保險契約就會終止了,然後客戶就乖乖聽我的話去找保險公司了。掛上電話後,想說沒事了,就開始瀏覽上網亂買東西,就開始認真的研究其他的案子,結果沒多久客戶又打來了,說他在保險公司,然後保險公司的人不准他解約,法老王差點就丟筆,譙客戶三字經,就有很耐心的跟他說不是解約,是要撤回同意,然後客戶就「喔喔喔」的掛上電話,然後法老王當然就繼續把購物車內的東西結帳,研究其他案子,結果電話馬上又響了,當然又是他,法老王心裡雖然很不爽,但還是耐心的詢問他還有什麼事情?原來是保險公司的人還是不准他的申請,然後要法老王跟保險公司的人講,法老王心裡想說我購物還沒完成耶!畢竟法律已經是服務業了,所以就跟保險公司的人通話,結果保險公司的人一直說客戶不是契約當事人,憑什麼解約,任憑我怎麼說他都不聽,還說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一時之間氣勢凌人,讓人想到九品芝麻官裡面的龜婆,不過法老王可不是隔壁老王,直接搬出保險法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列給你們看也沒用,反正你們也看不懂,結果龜婆保險公司的人講話的聲音就愈來愈小,不過最後還是把這件案子當申訴案處理掉了......。

正經的說,別人幫你投保壽險是一件很可怕的事,尤其是受益人還是他自己的時候,誰知道哪一天會不會謀財害命?所以法律才特設了這一條的規定,不過這條規定,保險公司的人好像不太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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