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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長久以來,無論是檢察官界或是法官界大都存有一個觀念,就是只要是把帳戶借給別人,而那個別人只要是詐欺集團,無論借的人知不知道,幾乎都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不管你為什麼給出去,反正只要是給了出去,就一定是詐欺犯。
 
這種觀念主要的原因有二個,一個是誰沒事會把帳戶借給陌生人?通常是為了錢才借出去呀!一個是現在詐騙的資訊這麼發達,怎麼可以不知道帳戶借出去很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既然都知道了,那當然就是故意幫助詐欺呀!
 
這種心態的影響下,只要是人頭戶被告,就會變被告得自己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意圖,只要沒辦法證明,就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這跟一般犯罪很不同,因為一般犯罪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應該是由檢察官要來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沒辦法證明有犯罪意圖,那就應該是無罪。在法老王看來,這根本是「有罪推定」。
 
不過這一、二年來,在司改會及各位法扶律師(通常人頭戶都沒錢請律師,常常都是法扶律師在處理)的努力下,開始有一些檢察官及法官有不一樣的做法,會去根據案情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斷,不再是「人頭戶=詐欺幫助犯」的情形。
 
不過這也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不同的法官、檢察官有不同的做法,那就會有不公平的情形。
 
最離譜的狀況是之前法老王在司改會接觸的一個案件,老公找工作的時候,找到一個馬伕的工作,結果被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老公在沒有告知老婆的狀況之下,直接拿老婆的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對方,結果對方不是應召站,而是詐騙集團,就把老婆的帳戶拿去當人頭戶了。
 
後來老公運氣好,遇到的檢察官把他不起訴了,而老婆很倒楣,檢察官不相信她的話,就把她起訴了,起訴之後,法官也依照傳統的看法,認定她有詐欺的意圖,就判她有罪,結果變成給出帳戶資料的老公沒事,反而是在給出帳戶資料時根本不知道情老婆被判有罪......。
 
可能犯錯的人沒事,結果有事的是一個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的旁人,而且這個案件上訴到最後還是都沒有翻案,司法就是這麼荒謬......。
 
最近愈來愈多的法官願意做出跟以往大多數法官見解不同的判決,這是好事,也代表有愈來愈多的法官是針對每個個案的情形來審判,而不是「只要是這樣,那就是犯罪」的心態,這樣的司法制度才令人期待......。
 
#司法改革 #詐欺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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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