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生活法律常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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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打官司最無力的不是敗訴,而是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了,可是對方沒錢,結果白白花了勞力、時間、費用之後還是一無所得。
 
每當這個時候,當事人都會問法老王接下來該怎麼辦?我總是說:「我沒辦法叫你找黑道處理,我是律師,只能教你合法的方法,不過通常錢還是拿不回來。」因為沒錢的人最大,你也拿他沒皮條。
 
不過法老王通常會建議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強制執行,然後拿個債權憑證(傷心憑證)回來,不過還要花執行費,通常聽到還要花錢,當事人就有點退卻了,法老王通常也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畢竟錢是他的,債權是他的,他要怎麼處理也只能隨他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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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那個不管做什麼都會有網友酸的黑人陳建州這次又上新聞了,主要是因為被發現看用安博盒子看奧運,還扯出安博盒子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其實黑人這次說真的,主要是道德瑕疵而已,自己曾經是演藝圈的人,卻不尊重著作權,而買安博盒子來當免費仔,加上平常都把公益掛嘴邊(雖然之前常常惹爭議),自然會讓人忍不住想要酸一下。不過說穿了,黑人這次倒也真的是沒犯法就是了。
首先,要來了解一下「安博盒子」是什麼,其實就是一台電視盒,就跟小米盒子或是其他的「盒子」一樣,通常內建「android」系統,可以安裝APP,就可以收看Netflix、愛奇藝等等頻道,那安博盒子有什麼特別嗎?為啥常常被說是違法?主要是因為安博盒子內建「UB影視」等等的APP,讓你可以連到安博的伺服器,不用另外付費就可以收看許多原本需要付費觀看的動畫、電影、電視節目等等各種影片,其中也包括尚未下檔的盜版電影,通通不用另外付費,只要買一台安博盒子就可以了。
據說以前安博盒子為了逃避法律的規定,還把機房設置在香港或是其他國家,讓警方連抓都抓不到,不過後來可能是為了連線品質等等的原因,在台灣也設置機房,前陣子還被警方破獲過,不過這種利益這麼大,再設置機房就好了,所以到現在都還是抓不完。
以前的安博盒子裡面直接內建可以連到安博伺服器的APP,買來就可以用了,不過後來著作權法修正,說這種電視盒只要內建這種可以看盜版影片的,通通算侵害著作權。不過上有對策,下有對策,這個規定一通過,安博盒子立刻推出「純淨版」,就是裡面沒有內建任何可以會侵害著作權的APP,不過說明書上會叫你自己到youtube搜尋找教學影片,然後很明顯的「暗示」你連上他們設置的網站,一鍵就可以安裝好可以看盜版影片的APP。
架設這種機房提供影片當然是違法的,因為提供影片本身就涉及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所以架設、營運機房的人是違反著作權的。
那你可能會想問說:那黑人這樣看盜版影片沒有違法嗎?答案是「還真的沒有違法」,因為著作權法目前處罰的還是重製(COPY)等行為,用這種APP或是線上觀看的影片,雖然電腦或是電視盒還是有把影片抓下來,不過這種在法律上叫做「暫時性重製」,跟一般我們自己把影片抓下來的情形不同,目前的法律並不處罰這種行為,所以使用安博盒子看奧運其實是沒有違反著作權的,也因此雖然愛爾達氣得跳腳,卻也只能口頭譴責,嘴一嘴黑人,也不會真的去提告。
不過也別使用安博盒子使用的這種心安理得,因為雖然這種行為因為法令的關係沒辦法處罰,不過對於這些影片產品的創造者都還是造成很大的傷害,如果盡心竭力產出的著作物沒辦法讓這些著作人得到相應的回報的話,那誰還會想要製作更多優質的影片呢?如此惡性循環下去,大家也就只能看到粗製濫造的影音作品,也不會有人想要花大筆錢去取得奧運轉播權來讓大家看台灣拿金牌了呀......。
不過法老王也想酸一句,黑人你自己也曾經是這種影音著作的創作人,連你自己都不尊重著作權了,那誰還會想要去保護你的著作權啊?這次你被罵也只是剛好而已啦....
 
https://www.facebook.com/ethanwang.lawyer/posts/4424462744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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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因為防疫在家,時間多了很多,於是有更多的時間看正妹照,啊,不是,是看爆料公社的文章(請不要告訴我老婆,不然我很快就會有遺照了)。

不過法老王在看爆料公社的時候發現其實有很多爆料有很大的問題。對,我指的就是那些別人欠他錢不還,然後就把人家的照片貼上來,而且都會說「真的是沒任何辦法了,才會來這邊發文」的文章,通常還會在上面罵對方惡劣、無良之類的,不知道是不是公告的格式還是大家約好的,看起來文章內容都長得很像,都是對方裝可憐跟他借錢,然後後來就已讀不回,或是消失,沒有辦法才來這裡貼文,而且幾乎都會附上跟對方的對話紀錄以及「對方的照片」!法老王一直在想貼在這裡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提醒大家不要借錢給這個人?(是有多少認識他的人會在爆料公社看到這個貼文?)還是說其實是要貼上來讓大家公審他,造成對方的困擾,好撫平一下自己受傷的心靈?(我拿不回錢,也要讓你不好過?)

有的還有一點點sense的(對,我就是要晶晶體怎麼樣!),還會把對方的臉打個馬賽克或是黑條,看起來還真有點罪犯的感覺XD,有的連馬都沒馬就直接把照片貼出來的,看得法老王真的有點擔心。

首先無論借錢的事情是不是真的,這樣大剌剌說對方惡劣也好,無良也好,欠錢不還也好,都是讓別人的名譽會受到影響的事情,都已經構成了誹謗罪了!什麼?你說那是事實呀,不算誹謗?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翻譯成中文就是說「如果可以證明你講的是真的,那就不罰你。不過如果是講跟人家私下的人品有關的事,而且這件事跟其他大眾沒啥關係的,那就還是要罰。」也就是說,管你是真是假,你講的事情跟其他人沒啥關係的話,就還是要罰啦!

可能會有人說他是在勸大家不要借錢給他,是要讓大家不會受騙,所以應該還是跟其他人有關吧?客觀上來講是也沒錯,不過就法老王所看到的,除了提醒大家不要借錢之外,通常都還有一些情緒上的用詞,什麼「可惡至極啦!」、「惡劣啦!」這種又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這個罪呢,是不管你講的是不是真的,只要有侮辱的行為,就會構成,至於「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不同,法老王之前有寫過文章了,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https://www.facebook.com/ethanwang.lawyer/posts/3138266219546440」。

另外還有的貼文是會把真實姓名甚至手機等等資料也一起公開,如果是臉書、IG上的公開資料就算了,常常都是貼文者自己另外寫上去的,這又會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要是遇到有心人,借錢不還就算了,還趁機反告刑事,最後可能錢拿不回來,還得再賠上一筆,真是看得法老王都捏一把冷汗呀......。

#爆料公社 #誹謗 #公然侮辱 #個資法

歡迎追蹤【法老王 王至德律師】

https://www.facebook.com/ethanwa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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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臺灣目前知名度最高的AV女星「吳夢夢」提告把她拿來賣錢的A片外流的人,拿到了勝訴判決,還在PTT上面發錢慶祝。看到同為暗黑界的夢夢的著作權得到保護,真是為她感到高興呀!不過身為對於著作權案件有接觸經驗的律師及智慧財產權講師,忍不住想要分享一下有關著作權的小常識。

其實AV(俗稱A片)有著作權早已經不是新鮮事了,早在103年的時候,智慧財產法院就已經出現第一個A片有著作權的判決了(101 年刑智上易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不過在講這個判決之前,法老王想先聊聊在這個判決出現以前的事。

其實A片在早期是不被認為有著作權的,主要是來自於最高法院曾在88年的時候,做了一個判決,內容是說A片(色情光碟片)沒有著作權,理由是著作權的目的除了是要保障著作權人的著作,使這個著作物可以公平的被利用(就是不被盜版啦)以外,也應該要「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而A片呢,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它「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可能有礙或是無助於文化的「健全發展」(很明顯的是不顧我們廣大A片宅文化的發展),所以A片沒有著作權!

不過這是有它的時代背景的,因為當時這個案件是起因於當時有人向日本的A片商買了臺灣地區的發行權,然後就開始到處告錄影帶出租店(不知道什麼是錄影帶的,麻煩自己去GOOGLE,簡單講就是大很多倍的光碟片),然後要求高額的和解金,不然就讓店家背前科(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當時自行拷貝A片來出租的店家很多,應該說幾乎沒有正版的A片,所以一旦這種情形判有罪,那後面可能就有幾百家甚至上千家的錄影帶店受害。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怕造成社會問題,所以就想到這招釜底抽薪的方法,直接宣告A片沒有著作權,這樣一舉就打破了當初故意跟日本A片商買A片發行權的那個人的陰謀,讓這些店家都解套,皆大歡喜。

不過這也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就是因為A片被宣告沒有著作權,所以錄影帶出租店就更肆無忌憚的大量出租、出賣盜版A片,後來「智慧財產局」看不下去了,就出了一個函釋說:A片有沒有著作權跟它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無關!如果有違反公序良序而被罰,那是另一回事,跟它本身有沒有著作權沒關係!

不過因為智慧財產局的函釋對於法院沒有拘束力(其實法院還滿常跟行政機關的函釋唱反調的),所以函釋歸函釋,法官還是照樣判他的。這個情形一直到95年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出來之後,就有了轉機。

釋字617號其實是在講「散佈猥褻物品罪」的猥褻物品是指什麼,主要是因為藝術有時候跟色情只是在一線之間,讓法官常常無所適從,所以大法官就統一解釋,把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書籍等等)區分成兩種,一種叫軟蕊,就是指一般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而且會讓一般人覺得不適合公開展示的內容;另一種叫硬蕊,就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簡單來講就是一般人認為比較「重口味」的內容,如果是軟蕊的話,只要有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像是在包裝上面註明「18禁」(感覺標了「18禁」就更想看了......),就算到處賣也不會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如果是佈或販賣硬蕊或是沒有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的軟蕊物品,就會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

因為這號釋字把色情物品分成硬蕊跟軟蕊來做不同的對待,這也給了除了最高法院以外的法官有了大膽的想法,後來97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可能覺得自己比較有智慧(誤),所以在103年的時候就大膽的挑戰最高法院的見解,做成了101 年刑智上易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直接把A片依照內容分成兩類,如果內容是比較輕口味的(軟蕊),那就有著作權,如果是比較重口味的(硬蕊),就沒有著作權。

雖然這只是個第二審的判決(相當於高等法院),不過最高法院後來都也接受了這樣的看法,承認輕口味的A片是有著作權的。夢夢的影片因為是屬於輕口味的,所以當然有著作權,法院這樣判決是很合理的喔!

恭喜夢夢!夢夢加油!

※ 引述《mikes ()》之銘言:
: 嗨 大家好 我是肥龍夢夢
: 因為個人因素 所以來還願發錢(撒花
: 以下節錄簡易判決書的部分:
: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103X號?
: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OO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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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朋友跟法老王說他們家在半年多前跟和X汽車買了台「頭又大」的休旅車,後來有收到「頭又大」車廠打電話來說只要每半年定期回廠保養。後來因為朋友家人沒有回原廠保養,結果才開了3000多公里,可以延長保固一年,依照「頭又大」服務手冊中關於的記載「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也就是說,消費者有兩個選擇,一、每半年回原廠保養,然後保固變5年;二、不爽給原廠賺,不回原廠保養或是超過半年才保養,那保固就維持4年或12萬公里。

非常簡單易懂的文字說明,不過當朋友家人去原廠的時候,原廠居然說,因為他們超過半年沒有回原廠保養,所以直接喪失保固!

其實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原廠就是希望借由消費者回原廠保養所付的費用來補貼延長保固的成本,這個完全可以理解,個人也覺得非常合理,畢竟大家開店就是要賺錢嘛,不想要給原廠賺,那就維持原來的固條件就好了呀!不過令人費解的是,為什麼明明本來有四年保固,怎麼沒有每半年回原廠就什麼都沒有了呢?

原來原廠拿出同樣在服務手冊裡面的另一個規定:「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頭又大』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則不再保固範圍(保證外事項),也就是說,消費者如果沒有每半年或1萬公里回原廠,以致於原廠沒辦法確定你開了多少里程的話,那車子就沒有保固了。這個規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原來的保固其中有一個是「12萬公里」內才保固,如果沒辦法確定里程的話,那怎麼知道還在保固範圍內呢?

不過仔細看一下規定,喪失保固需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沒有每半年或1萬公里回原廠,一個是「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第一個條件很明確,有回原廠都有紀錄,自然很難造假,至於第二個條件就很有趣了,車子有里程表,不是看里程表就知道了嗎?難道原廠是要說里程表不準嗎?那為什麼有定期回原廠的話,里程表就是準的?因為覺得半年改不了表嗎?這個邏輯的合理性在哪裡?而且為什麼可以隨便的把證明里程有多少的這件事情丟給消費者去證明?不能證明就沒有保固?

再來是這兩個規定基本上是有問題的,一個說沒有回原廠保養就維持四年保固,一個說沒有回原廠的話,消費者得自己證明表是準的,不然就不給保固,試問一下,消費者是要怎麼證明里程表是正確的呀?有這麼厲害的消費者還需要跟你買車嗎?

另外如果說兩個條款有疑義,依照消保法的規定,不就是應該做對於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嗎?也就是說必需要維持原來的四年保固!可是「X泰」還是依然故我,死都不給保固。

最可惡的一件事情是「X泰」汽車還把契約書收回去,讓消費者在出事的時候根本沒有契約書可以查,目的不就是要增加消費者跟原廠吵架的成本,讓消費者最後就放棄自己的保固權益來讓原廠得到本來不應該得到的利益嗎?而且依照經濟部訂定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就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X泰」汽車也不是什麼小車廠,也不可能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那為什麼還要寧願違法也要把契約收回來,我想這個應該不用講也知道為什麼吧......。

後來經過查證,原來我朋友根本不是唯一一個遇到這種麻煩的人,還有很多人也是都被原廠沒收保固!

不過也沒關係啦,在臺灣就是這樣,反正人家財大氣粗,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消費者也拿他們沒輒......,你說是吧?

#原廠保固 #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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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民法跟刑法的成年年齡跟民法的成年年齡不一樣,常常會讓人不懂法律的人很混淆,就算懂法律的也覺得很奇怪。
 
從唸法律以來,就一直覺得奇怪,為什麼刑法上18歲犯罪就要負完全的責任,可是民法上18歲卻還是未成年人,法律行為還要經過父母同意!也常常會有人搞不清楚到底幾歲才是成年。
 
不過這個問題現在解決了,立法院在行憲紀念日的今天(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把成年的年齡也改成18了,所以以後小孩只要養到18歲就可以放飛囉(誤)!
 
另外還有一個修正,就是本來男女法定可以結婚的年齡是不同的,男生要18歲才能結婚,女生只要16歲就可以結婚,而且未成年人結婚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不過現在也修正了,男女生的法定結婚年齡都一樣囉!對!就是女生也要18歲才能結婚囉!想要跟16歲的嫩妹結婚的人手腳要快囉!修法後就要等到18歲了啦! 不是,我不是在說標哥家......,如果我被做成消波塊,請記得來海邊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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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上一篇說到依照司法院統計每年全國有45萬件刑事案件,數量十分驚人!不過比起民事案件就不值一提了,每年新增的民事案件高達250萬件,也就是說每過最多十年,全國的人民就可以都當過一次被告了,而且最多只要5年,就可以讓全國人民都當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了!在這麼驚人的數量之下,我們可以說每個人一生當中很難不被告個一、二次。

民事案件既然這麼多,那你準備好當一個民事被告了嗎?今天法老王就來分享一下,在所有的民事案件裡,被告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確認被告的事項》
每一個民事訴訟有時候會是原告要求被告「做」或「不做」的事(總不會告了人家,卻什麼事情都不要求,那你是來亂的嗎?),像是要求被告給錢(做)、要求被告不要在晚上製造噪音(不做)、要求被告要把東西交給原告(做)。不過有時候倒也不是要求原告要做什麼,而是要確認某件事,像是確認兩造簽的契約不成立、確認原告沒有欠被告債務等等(確認小孩是不是隔壁老王的)。無論是哪一種,當我們收到法院的通知的時候,一定要確認自己被告的事項是什麼?(不然官司打了半天,結果提出的抗辯都跟對方的請求無關,那也是滿逗趣的一件事......。)這件事情可以從起訴狀上有一項「訴之聲明」看出來,通常訴之聲明只會寫要求被告做或不做什麼,或是要確認什麼事情。這一個部分通常寫得滿簡單的,如果看不出來的話,要找的可能不是律師,而是國文老師......。

《為什麼被告?有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知道了對方想要什麼,但是如果要進行訴訟上的攻防,還是要看對方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會覺得他有權利來要求被告?或是為什麼會需要確認什麼事情?這個部分會寫在後面的「事實及理由欄」。在法律上要進行任何的訴訟,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原告根本提不出法律依據的話,那大可不用理他(不過還是要去開庭!)。

《準備反駁的資料》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民事訴訟上,是由主張權利的人負舉證責任,不過除非你是法律從業人員,不然不建議自己判斷誰要負舉證責任,像前陣子饗食天堂餐券事件,網路上很多人都覺得應該由餐廳證明客人沒付錢,不過很可惜的,民法上其實是規定要由客人負舉證責任(所以要記得拿發票呀!),而餐廳要證明自己有出餐。從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上的規定跟法官的認定其實有時候不是一般不懂法律的人可以理解的,所以最保險的方式就是不管是誰要負舉證責任,反正都提出證據,寧可殺錯,不可錯殺呀!

《確認要吵什麼事》
在開庭之後,法官就會開始確認雙方到底要吵什麼事,像是原告說被告因為沒付貨款所以要被告付錢,如果被告說沒收到貨,那雙方就是要吵到底有沒有收到貨;如果說被告說他已經付錢了,那就是要吵到底有沒有付錢。請不要每樣事情都要吵,那只會讓這個訴訟拖很久,因為法官每件事都要確認,浪費的是大家的時間,不過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拖時間的話......,那要有被法官當庭斥責的心理準備......。

《抓重點吵》
法官最怕案件開花,明明是討債的案件給我扯到家暴去,或是明明是租賃糾紛給我扯到借貸去,本來法官可以簡單結案的案件開花後就變成二、三件訴訟案件的工作量,法官能不怒嗎?法官怒了難保不影響判決!什麼?你說法官要依法審判?可是法律上有很多地方都是要讓法官依他的心證作判斷的呀!如果在某個重要的點上,法官要怎麼判都可以,也都合法的時候,又剛好你把他惹毛了......。

《盡量用書面說明》
在法庭上當事人的主張可以用書面(書狀)也可以用口頭,不過用口頭說的話,必需要在法庭上說,而且書記官要記下筆錄,不過人打字的速度是趕不上說話的速度的,所以打字難免遺漏,如果不小心你又沒及時改正的話,那可能會影響你的權益喔!而且每個法官身上都是掛著1、200件未結案件,你覺得他有可能記著你在法庭上說的話嗎?通常是不太可能,最多就是有個印象而已,最後還是要看筆錄記載,可是筆錄記載的又比較簡略,而且有時候在法庭上講太多的時候,法官還是會要你用書狀說明,所以與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就用書狀來說明就好了。
另外還有一件事,為了在訴訟上面達到公平,所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被告的訴狀必需要給原告一份,這樣原告才有機會知道被告的主張,也才有機會再提出新的主張或證據,什麼?你說不讓原告知道不是正好嗎?......這麼說也是啦!不過如果原告發現你沒給他書狀的話,會向法官告狀,法官輕則會要被告再給原告一份,重則可以對被告有不利的認定,甚至是可能在上訴的時候因為原告沒有給被告書狀導致程序不合法而撤銷原來對被告的有利判決,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要當一個好被告需要很多的努力(誤),不過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請好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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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最大的新聞應該就是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了!不過厚,這個國民法官跟大家想的可能不太一樣,大家可能會以為國民法官就像是陪審團一樣,然後以後臺灣的法庭就會像電影裡一樣,有精彩的攻防,不過其實國民法官法採用的是「參審制」不是「陪審制」,跟大家理解的陪審團其實是不太一樣的......。

首先,要先知道,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能參與的案件只有刑事案件,而且是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是殺人的案件,這一點跟美國法的陪審團也有適用在民事事件的情形並不相同。因為是刑事案件,又是重罪,像是殺人、強盜等等犯罪類型,應該比較適合重口味的人......。

再來是陪審團的組成全是素人,法官不加入,然後所有決定要經由全體同意才能做成,也就是說要所有的陪審員都認為有罪,或是都認為無罪才可以,所以每個陪審員都有否決權。

而國民法官法規定審判法庭由3個職業法官(就是本來就在當法官的這群人)與6個國民法官(素人)組成,國民法官則是由所有的23歲以上沒有被褫奪公權的國民來抽籤擔任。然後必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法官同意才可以作出有罪判決,反過來講,只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法官認為無罪,那基本上就是無罪了,不需要像陪審團一樣還要全數通過。

英美法的陪審制大致上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無犯罪後,如果是有罪,就會由法官量列,原則上陪審員是不參與量刑,也就是決定要判多重的(不過在美國還是有少部分的州,陪審員也可以對量刑表示意見,並且發揮影響力)。

臺灣的國民法官法則是仍然由法官全體決定要判多重,不過跟決定是否有罪不同,是採多數決,只要過半數通過就可以了,只有一個例外,就是死刑,如果是死刑的話,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官同意才可以判處被告死刑,也就是說就算所有職業法官都要判被告死刑,只要六個國民法官都要判被告死刑,被告還是得死......。

然後像電影裡演的很像,在挑國民法官的時候,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也可以在審判庭開始之前,選擇要剔除那幾位國民法官,最多四次,也就是可以剔除掉四位,至於職業法官應該是沒有辦法剔除的,不過因為訴訟法本身就有法官迴避的規定,所以如果符合規定的情形下,還是可以跟法院聲請特定的法官迴避這個案件。

然後很重要的一點是,為了維持國民法官的公正性,所以有特別規定如果國民法官收賄的話,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還可以併科200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向國民法官行賄的話,則是可以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併科100萬元以下的罰金,至於職業法官......,我們相信他不會收賄.....不是啦!是職業法官受賄本來就有賄賂罪可以可以處罰,所以就沒有再另外規範了。

很特別的是,為了防止國民法官事後被尋仇,國民法官法還特別規定,如果對國民法官或是國民法官的家屬報復的話,會依所犯之罪,再加重其刑,最高可加重二分之一,不過法老王是很懷疑都已經因為氣到要尋仇了,只加重二分之一就可以嚇阻嗎?這還有待以後的驗證了......。

#國民法官法 #不是陪審團 #大家都有機會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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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沒想到今天才回了一封跟妨害名譽相關的來信,就又出現一篇差不多情形的文章,乾脆寫一篇清楚一點的文章。

廣大的酸民們一定常常困擾於酸太用力不小心就會被告妨礙名譽的囧境,然後道歉文就得出來了。看了推文就知道很多人根本搞不懂妨害名譽到底是怎麼樣才會成立,今天法老王就來分享一下。

首先,其實法條上寫的是妨害名譽,說妨礙名譽的就先抓去槍斃好了,不是啦!其實法老王自己也常講妨礙名譽,反正發音很像,聽得懂就好了。

再來是妨害名譽其實有兩個罪,一個是公然侮辱罪,一個是誹謗罪。兩者的差別法老王之前已經寫過了,有興趣的自己去看:  https://ppt.cc/fx2Rxx 
連結是法老王的粉絲專頁,不喜勿入,這算是打廣告嗎?

今天主要要講的是誹謗罪,首先誹謗行為必須是要企圖把一些不實或是真實而且可能會讓別人的名譽受損的訊息散佈出去的行為才算,所以如果只是寫在自己的日記本上就不算,因為基臺上沒人想要把自己的日記本傳出去給大家看!或是寫在家裡的牆壁上的也不算,除非寫的人明知道有其他的人會過來,故意寫給別人看,那就還是有可能會構成。

再來是很多人都以為只要講的是事實就沒事,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先看一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看到沒?如果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就算是真的也不能傳出去!

然後其實也不是說一定是真實的才不罰,因為只要是自己真心認為是真實的,就算其實是錯的,也不會被罰喔!

再來還有四種情形也是不罰的「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其中最常用到的是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這也是最常引起紛爭的地方,像是google評論、網拍評價等等,其實只要是真心覺得事實上就是這樣,然後去評論,而且寫下的文字與自己的認知一致,基本上也不太可能成立誹謗罪,所以原原po可以安心了,要告就讓他去告吧!

然後有個冷知識,就是就算人已經過世了,還是會被誹謗或公然侮辱喔,而且處罰還跟對活人妨害名譽一樣重!所以請不要隨便罵孔子,不然孔子的後代還真的會出來提告喔!

最後還有一件事,就是我們常常是在網路上用文字在評論一些事情,這種以文字的方式誹謗他人的行為,刑罰是用口頭傳述的刑罰的兩倍重!這其實是因為用言語傳出去的東西比較容易被遺忘,文字的話,可能就被人家時不時拿出來看、拿出來傳,所以才會特別加重刑罰,所以鄉民們真的不要存歹念呀,免得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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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有關妨害名譽的犯罪其實有兩種,一種叫侮辱,一種叫誹謗(X,不是毀謗啦)。
常有人會搞不清楚這兩種要怎麼分,尤其沒有特別唸過刑法的,多半會分不清。雖然知道大家其實也沒什麼興趣,不過法老王今天還是來簡單的說一下(任性!)

先看一下條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看完後應該還是不懂,沒關係,我只是要炫耀一下我知道法條規定而已。

不過在這個法條我們看到要構成侮辱罪要有兩個要件,一個是「公然」一個是「侮辱」,刑法上所謂的公然的定義是這樣:「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意思就是說只要是很多人或是很多不特定的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就算是「公然」,至於要多少才算很多,法條並沒有規定,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認定,不過更重要的一件事情是這個「公然」的要件是只要「『得』共見共聞」就算了,不管事實上是不是有人看到或聽到都無所謂,也就是說就算是現實上在荒郊野外都沒有人在,可是因為還是有可能有人會走過去看到,那就還是符合公然的要件囉!

這裡有個冷知識,就是在家裡把門窗都打開,然後脫光光讓經過的人看是不會構成公然猥褻的喔!因為家裡並不是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地方,就算打開窗戶也一樣!(靠北,什麼鬼!)

再來是「侮辱」,這就是跟誹謗罪最大的區別所在,我們兩個一起看。「侮辱」就是「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意思是說不管是用什麼方式,用語言也好,用文字也好,用畫畫也好,甚至是比中指也好,只要是用來侮謾辱罵的方式都可以,不過問題是什麼是「侮謾辱罵」?其實就是使人覺得難堪、足以減損對方的聲譽的行為就算是「侮謾辱罵」。像是「你真是笨!」==>讓人覺得你真的是笨蛋,「幹你娘」==>如果不是真的要想要上對方的媽媽的話,那這些話就是對於對方人格的一種輕蔑方式,所以這都算是侮辱,通常都是比較不具體、抽象的描述對方的行為。

而「誹謗」呢?其實法條就寫了「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罪」,誹謗強調的是對於事實的傳述,也就是說必需要具體的講某件事,像是「法老王偷錢」==>說法老王有偷錢的行為,「法老王有小三」這也是在講法老王的外遇行為,這些都算是誹謗。通常是講得很具體的事情。

不過有些情形就不太好分辨了,一般是用具體情形來區分,像是「法老王性無能」如果講的人是真的覺得法老王性無能,那就是誹謗,如果講的人其實也不覺得法老王是性無熊,只是單純想要讓法老王覺得難堪,那就是侮辱。

反正也沒人看,就隨便寫一寫了,其實妨害名譽還有滿多有趣的案例,以後想到再分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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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律師百百種,到底要選哪個好?今天法老王要來談談怎麼找律師!

俗話說的好,律師律師滿天下,有土地就有他。自從每年律師錄取人數來到8、900之後,感覺現在滿路都是律師,連著名的天下雜誌跟商業周刊都各自特別寫一篇「流浪律師」的專題,來酸一下這個以前是高高在上,現在是約炮外遇......啊不是,我是說現在是踩在腳下的律師。估計再過個幾年,可能就會有「小時不讀書,長大當律師」的諺語出來了。

以前因為律師稀少,大部分的人可能根本就沒認識律師,因此常常就是從法院走出來,路邊看到律事務所就走進去了,然後就付錢了(法老王表示羨慕)!再不然就是去民意代表的服務處或是里長的辦公室會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問一問就委任了(法老王再次表示羨慕)!再不然就是哪個親友的親友有認識的律師

不過現在因為律師的數量也比以前多得多,每個人常常認識不只一個律師,再加上親友介紹的、免費諮詢的,媽袓託夢的,基督顯靈指示的,選擇也變多了,因此要怎麼選擇律師就是一門學問了。

首先跟你說包贏的,基本上就是可以剔除掉了,正派且有經驗的律師不會跟當事人打包票說這個官司一定贏的。只要是訴訟通常就有法律上模糊的地方,有模糊的地方就有法官主觀判斷的情形,每個法官的身家背景都不同,是要怎麼保證對於每件事情的看法都一樣?一個有相當訴訟經驗的律師就會體會到,打官司沒有一定贏的這種事(不過倒是可以保證輸......),所以基本上會跟你說包贏的律師大概就是在騙你了,都知道他會騙你了,你還要委任他的話,那......只能請神保祐你了。

再來是回答問題前後不一,甚至矛盾的律師也可以免了。如果是有些專業的律師,在自己熟悉的領域裡,想必是都能輕鬆應對,如果同樣的問題前後回答不一樣,甚至是相反的,要嘛是律師講錯,如果不是的話,那就是這個律師在隨便亂講,表示他對這個領域根本不熟,這種律師應該不會是你目前需要的。

然後是如果法律部的律師查詢系統查不到的律師,那就不用管他了,因為他根本就不是律師。不要聽信什麼無牌律師或是只有外國牌的律師,甚至是什麼商務律師之類的,那些都不是律師,只有拿到臺灣律師執照的才叫律師,也只有這樣的人才能在臺灣幫你打官司,沒有牌的頂多叫法務,就是沒通過律師考試的但是又在處理法律事務的人,你不會付錢給不是醫生的人幫你看病,那你為什麼要花錢請不是律師的人幫你打官司?

上面都是在講不要找的律師,再來說說要選怎麼樣的律師。如果你的案子是比較專業的領域的,麻煩找有在處理這個領域的律師。像是海事案件、智財案件、債務清理案件或是契約的審閱等等,其實都是涉及到很多眉眉角角以及專業知識,找個沒有處理過的律師一不小心可能就會犯錯,犯錯的結果小則要補件、要重來而拖時間,大則可能讓你輸掉這個案子,不可不慎!

找你信任的律師,你委任律師是因為你信任他,不是因為他比較便宜!律師通常會接觸到你很私密的事情,像是離婚的話會知道你跟你先生已經十年沒上床,遺產的話會知道你家人表面和諧卻為了遺產爭的你死我活,刑事案件的話律師會知道你專門跟未成年少女上床。這些隱私的事情會在討論案情的時候一一攤在律師面前,而且你還要巴望著律師幫你主持公道,如果你委任這個律師不是因為信任,而是因為比較便宜的話,那你還不如不要請律師!

對的律師帶你上天堂,不對的律師讓你送病房(氣到吐血),有時候雖然是個好律師,但是就是跟你不對盤,委任之後把自己氣得半死,何必呢?有時雖然是個認真的律師,但是就是努力的方向不對,選擇比努力更重要,一開始就選錯方向了,那再怎麼努力也沒有用,你不會想要一個選錯方向的律師!

選對律師是勝訴的一半,只是其實要注意的眉角還有很多,一時之間大概也講不完,以後有機會再來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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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說到車禍,法老王絕對是非常能感同身受的律師,因為法老王自己就曾經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可以說是最貼近當事人的律師了(泣)。

而交通意外的法律責任大概是所有的被諮詢的法律問題裡面最常被問到的,以台灣的交通事故發生率,還真的不是很意外。不過縱使是一天到晚在發生車禍,好像還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發生車禍的時候該怎麼處理。

話說車禍的處理真的不難,反正就是叫警察來(誤).....,以前法老王是這麼覺得,反正警察都很熟悉嘛,都交給他們就好了,警察都會告訴我們怎麼做。不過到最近這幾年我發現我錯了,因為其實警察也是有菜鳥、老手之別,沒經驗的警察比一般人好不到哪去,一樣是一問三不知,不過又因為身為警察的威嚴,實在不好意思說自己不知道,所以就以自己的感覺隨便亂講,而且警察處理的其實只有發生車禍後到移送到地檢署之前的部分,移送到地檢署之後,除非檢察官又發回來叫警察調查,不然警察多半不知道案子後來發生了什麼事,......,你還是覺得車禍的事情應該要問警察嗎?

車禍大致上分為有人受傷,跟沒有人受傷兩種處理方式。
沒有人受傷的話,其實有保險的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沒有保險的就摸摸鼻子賠錢,純粹是民事上的糾紛,可能發生的爭議應該是什麼錢應該賠?什麼錢不應該賠?修車費,沒問題,當然要賠,可是是要送原廠還是要找民間修?如果講好的話當然沒有問題,只是通常撞的人想要找民間,被撞的通常要找原廠......。要怎麼解決?其實法律上倒也沒有規定說一定要送原廠,只要把車子回復原狀就好了,只是問題是,民間修車廠到底有沒有修成原來的樣子,也不是我們這種不專業的人可以判斷的,為了怕日後有糾紛,法老王建議還是送原廠比較好,至少出了問題可以找原廠,民間修車廠要是倒了怎麼辦?@@
除了修車費用之外呢?事實上在過去的法院判決中,因為修車而不能用車所產生的計程車資、代步車費用等等,都是可以請求賠償的!而且如果是以租賃車、計程車、uber司機為業的,甚至還可以要求工作上的損失喔!

如果有人受傷的話就比較複雜一點點,除了修車之外,還會有受傷的醫藥費、精神慰撫金、不能工作的損失等等,常常被忽略的是去看醫生的車資以及看護的費用。目前法院實務上來說,基本上只要提得出單據,法官大都會准去看病的交通費,除非金額很誇張......,不過,前提是要提得出證明來喔!而看護的費用則是比較具有爭議的,不過大致上來說,如果醫生認定有請看護的必要的話,法官也幾乎都會准,而且就算是沒請看護而是由家人看顧的話,還是可以請求看護的費用喔!畢竟看顧的家人也是犧牲自己的時間來照顧受傷的人的,可不要因為沒實際上付出就算了喔!

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事情是,因為有人受傷,如果對方有過失,不管是錯多錯少,就算只有1%的過失,另外99%的過失是受傷的人所造成的,還是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喔!

畢竟是刑事責任,一般來說,撞人的人通常比較不願意因為這種事就背了前科,所以也比較願意跟對方和解,也常常聽到有人因此被獅子大開口,最後因為和解不成而背了前科!其實一般來說,如果有保險的話,保險公司通常會有固定的行情,該賠的都賠,連精神慰撫金也會一併算進去,不過遇到不理性的受害者的話,恐怕還是得靠善意溝通才能有比較好的結果喔!

再來是比較實務的問題,如果對方真的拿不出錢來,難道就算了嗎?其實依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因車禍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也屬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犯罪行為,所以車禍的被害人如果死亡或重傷,也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至少不用怕被告沒錢賠了......。不過因為目前有強制險的制度,所以如果有保強制險的話,要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喔!

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每天法老王,車禍不迷惘,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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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其實從法老王開始當律師以來,最常被問的就是離婚、車禍、繼承的案件。
其中最常被問到的就是離婚案件,害我感覺好像每一對夫妻都會離婚一樣……。
離婚案件是一種麻煩的類型,法律規定一定要先讓法院調解一下才可以開始打官司,結果常常是讓當事人舟車勞頓跟多一次吵架的機會而已,不過也不的不承認,有時還真的可以調解成功,感覺雙方只是少了一個溝通的平台。

在臺灣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要嘛是兩個都願意離婚,就找證人把離婚協議書簽一簽去登記就解決了。另一種就是要打官司(裁判離婚),可是後面這種是一定要有法律上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離婚,譬如像是對方通姦啦、虐待啦、或是生死不明啦等等,如果沒有的話,很抱歉,請您們繼續當夫妻。

其實離婚案件不外乎是要處理三個問題,一個是要不要離婚,一個是財產怎麼分,一個是小孩要怎麼養。

要不要離婚這件事就完全是看有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果沒有的話……,有時候就得想辦法生出來。
以前有一招很狠,男方趁女方不在國內時,先起訴請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就是要求對方要跟自己住在一起啦!),法院寄的開庭通知會被社區的管理員簽收。法院就以為女方都有收到通知,但是沒來開庭,於是就判決女方敗訴,然後接著再以女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理由,提告離婚,然後女方還是一樣,表面上有收到開庭通知,但都沒去開庭,所以法院就判決兩人離婚……。
也因為早期這招被濫用,所以後來家事法庭的法官都很謹慎,有的還會特別查入出境資料,發現不在國內就不肯繼續辦下去,這又造成另一個問題,如果老公跑去大陸工作包二奶,因為都不回來臺灣,於是法官就把案子一直放在那裡不肯結案,憂臺灣的老婆就痛苦的要死,又拿他沒輒......。

如果是沒有特別約定要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那原則上就是財產各歸各的,但是在離婚時,就麻煩了,因為法律上有一種權利叫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可以把兩個人婚後得到的財產扣掉別人送的或是繼承來的財產後,把兩個人的財產加起來除以二,少的可以跟多的要求補到一樣多(看不懂嗎?後面有舉例)。在這裡的重點就是在比誰的婚後財產比較少。

之前有接手一件上訴的案子,因為第一審已經有委任律師了,看起來似乎都沒什麼問題,主要的膠著點是對方不想離婚,也因此死咬著不放,不過進行到調解的時候,雙方律師花了好大的功夫說服對方同意離婚的時候,卻發現對方的名下居然幾乎沒有財產!而我當事人表面上看起來是沒有財產,可是卻被抓到他在提起訴訟前後,一直把財產移轉給其也人。發現時,我差點吐血而亡,彷彿可以看到埃及法老王在對我招手……。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是前手律師建議當事人在提離婚訴訟之前就把財產都轉出去,還說這樣做沒有問題。可是問題是依民法的規定是可以往前追五年的,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男方有500萬,女方本來有1000萬,但是為了不想分給男方,就在起訴離婚前把900萬先過到親友的名下,表面上只剩100萬,不過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是會認為女方有1000萬,然後要女方給男方250萬((1000萬+500萬)/2-500),當事人當時不甘心的眼神,一直印在我的腦海......。

再來就是小孩了,到底小孩要歸誰養,常常是離婚訴訟中的焦點,畢竟是親生的,父母雙方都想要把小孩留在身邊。而因為時代的演進,現在已經不是看誰比較有錢就把小孩給誰的時代了,法官大都會依照一些比較具體的原則來作判斷,像是幼兒比較適合給媽媽帶,盡量維持原狀、誰的後援系統比較強、誰比較能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等等,當然雙方的經濟狀況也還是考量因
素之一,但是就不會是唯一的考量因素。

還有,小孩的意願也是其中一個考量的因素,為了讓小孩比較希望讓自己帶,就常會有大人一直跟小孩講對方的壞話,小孩不懂事,甚至會說出「爸爸是壞蛋」的話……。

之前還有遇過一件離婚官司,對方因為有家暴行為而且證據充足,因此找來的律師也採取低姿態,什麼都同意,在調解時放棄小孩、賠錢都ok,我的當事人自然就快快樂樂的拿錢帶走小孩。不過在幾個月後,對方突然提告說我的當事人不適合帶小孩,要把小孩拿回去。後續我沒有繼續處理這個案件,也不清楚後來的結果,不過後來想想,這招也滿厲害的,如果當時硬要爭取小孩的話,我方一定不會這麼簡單放過他,也是因為對方放棄小孩,才同意比較低的賠償金額,於是就成立了調解。然後再來爭取小孩,嘖嘖......。

以現在來說,法官似乎都比較喜歡父母共同照顧小孩,或是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有探視權,而且探視權常常規範的很細,包括過年、寒暑假要怎麼探視,都寫得很清楚,這也是因為以往判決後,常常再次發生糾紛,所以律師、法官就愈弄愈詳細,我個人是覺得算是件好事,可以減少紛爭,不過就苦了律師跟法官了...... 。

另外,通常法官會認為小孩16歲比較有判斷能力,也應該要尊重小孩自己的意願,因此會讓小孩在16歲以後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或是要怎麼跟沒有住在一起的父或母往來。

其實離婚案件是一個很特別的案件類型,通常不能只是在意輸贏,更需要去在意的是雙方跟小孩是不是有得到一個比較好的結果,通常夫妻也是因為沒了感情才要離婚,常常是已經無法溝通的狀況,法院卻還是硬要他們要一起決定小孩要唸哪間學校,要住在哪裡,甚至是紅包錢要怎麼用,有時只是讓有對吵沒完而已,只是畢竟小孩還是同時都需要父母的愛,要怎麼做才對,律師不知道,法官不知道,有時連當事人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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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最近這幾天紅到不行的寶可夢GO(神奇寶貝)。

想必現在看到這篇文章卻沒聽過寶可夢的人已經不多了,最近這幾天臺灣的媒體充滿了寶可夢,也不斷傳出有人因為玩寶可夢而車禍。雖然外人覺得很好笑,但是對於受傷的人卻是笑不出來。

本來寶可夢跟車禍是沒有關係的,不過因為有人玩寶可夢而車禍的時候,那就有關係了。基本上開車、騎車的時候,是要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的,講到這,應該有些讀者突然心裡跳了一下,可能是因為在過往的交通事故中曾經聽到這句話,沒錯,這也正是交通事故中最常被拿到歸責的一個規定,駕駛人需注意車前狀況,如果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的時候,是一定會要負賠儐責任的,甚至還可能背上過失傷害的刑責!!

再來就是本篇的重點了,一般來說,最常被問到的法律問題大概是婚姻、車禍、欠錢不還,而車禍中最需要注意的其實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有沒有人受傷這件事。

可能很多人都沒想到,車禍中沒受傷的那一方,就算再怎麼有理,只要有一點點的過失,就可能要背上過失傷害的刑責。說真的過失傷害的刑責實在是輕到不行,如果和解的話,被害人通常會撤回告訴,然後被告就沒事了,就算不和解,初犯也多半是判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等於不用關,不過就是會多一個前科。而在臺灣的社會,大部分的人都會在意自己有沒有前科,以致於車禍中如果對方有受傷而自己沒受傷的時候,常會遇到被害人獅子大開口的情形,在這種時候,沒受傷的那方就算過失很小,最好也要有賠錢的心理準備。

再來是另一個車禍大家可能不知道的問題,很多人以為保了責任險就沒事了,投保的人可能不知道保險公司只會處理民事的部分,至於刑事上的過失傷害罪的部分,跟保險公司是無關的,筆者常常代表受害人向對方求償,而對方全部丟給保險公司處理,結果金額談不攏的情況下,我只好建議被害人直接提過失害告訴,對方等到收到檢察官傳票時才發現原來不能全部丟給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認為被害人只有二十萬的損害,可是被害人要求三十萬的賠償時,保險公司認為就算被告,民事判決也只會判賠二十萬元,當然會覺得就讓受害人去告,走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比較便宜,但苦到的是投保人,因為一旦提告,通常是連民事的一併提起或是先提刑事告訴,等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不用繳裁判費,結果保險公司是省下了錢,但投保人卻背上了前科......。因此,就算有投保責任險,也還是要持續的關心案件的進度,千萬不要等到收到法院傳票才慌慌張張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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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人的想法,當「洪荒之力」被註冊成商標時,其他人就不可以再把這四個字當作商標,也就是用在商標的用途上,什麼是商標的用途呢?白話一點講就是說,當你想讓別人看到這四個字就想到你自家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時候,就是當作商標在使用了。
不過要注意的是商標有所謂的屬地主義,意思是說,你在哪個國家(區域)註冊,就只有在那個國家可以主張商標權,想必有人就會想說那我就全世界都註冊就好了,可是註冊時除了有註冊的費用外,每年都有年費要繳,算算下來每年會需要繳很多的年費,生意還沒做可能就倒了,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主要的市場跟生產地註冊,來減輕成本的負擔。
再來是商標不是說註冊了之後,只要有人使用就可以告對方,因為商標註冊是有分類的,也就是說你把洪荒之力今天註冊在飲料類,當有人在電腦產品上使用洪荒之力的時候,你還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停止使用,除非你也在電腦產品的類別註冊,跟上面一樣,有人就會想說為什麼不每個類別都註冊?答案也跟上面一樣,錢的問題,註冊的費用是按照類別算的,註冊愈多,費用也愈貴喔!
至於商標權到底可以做什麼?說穿了就是可以拿來避免損失或賺錢,不管是防止別人使用自己的商標,來讓自己的產品不會因為仿冒品的關係而降低銷售量,或是當別人仿冒時,向仿冒者要求賠償而拿到錢,甚或是把商標權授權給其他人來收取授權金,這些都是可能方式,此外,當別人仿冒你的商標時,你還可以要求對方下架、銷毀,並且保證以後不再仿冒,對於有心創作品牌的人而言,註冊商標是一定要的,而且要預先就作好規畫,不要等到被仿冒時才去註冊,因為對於在先已經使用的人,你就算事後註冊商標,也不能阻止原先已在使用的人繼續使用,所以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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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辦刑事案件最麻煩的就是要按撫當事人的情緒(其實民事案件好像也一樣),因為被告心理多少會有點不安,尤其是生平第一次當被告的人心理多少會有點惶恐,告訴人則通常是很生氣,不管是哪一個,情緒上都需要安撫一下。其實我常覺得律師需要提供心理諮商的服務,不過我今天不是要講如何提供心理諮商,我是要講被告跟辯護人在開偵查庭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1. 講話講重點:
    檢察官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調查犯罪事實,也就是說被告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幹了犯罪的事情,這句話應該要分成兩個部分看,第一個是「到底有沒有某個人做了犯罪的事?」第二個是「被告有沒有幹了這件事?」,必需要兩個都成立才"可能"起訴被告,為什麼說可能呢?因為就算檢察官認為被告確實犯罪了,也還是會因為一些其他的法定因素而緩起訴或不起訴,這個部分不在本篇的討論範圍。即然檢察官的主要目的在調查犯罪事實,那其他不相關的話就可以省起來不用講了。不然講了檢察官也聽不進去,就是浪費時間而已,而且要是檢察官剛好心情不好的話,還會被兇......。
  2. 講話不要講太快:
    你以為書記官打字能有多快,快的每分鐘一、二百字,不過地檢署的書記官打字通常沒這麼快,常常看到一分鐘打三、四十個字的書記官,如果你講太快,根本就來不及記,講了也是白講。
  3. 確認書記官有把自己講的話打上去:
    其實這也是對於當事人而言最沒辦法做到的,因為當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因此也不知道什麼事實跟犯罪有關,只想一股腦的說出來,而且不論是告訴人或是被告,都 有很多話想說,也因此當檢察官問到關鍵字的時候,往往就一直說而停不下來,常常書記官也跟不上當事人講話的速度,最後乾脆就不打了。要知道每個檢察官手上的案件從六、七十件到一、兩百件都有可能,每個月新接的案件量也差不多是這個數字,當他開完庭後,很可能已經忘了你在庭上說過什麼話,這個時候就只能看筆錄,所以沒在筆錄上的話,他也不會拿來當做判斷被告是不是有罪的證據,所以一定要確認自己覺得重要的話已經被書記官記錄上去。
  4. 除了回答問題以外,不要講多餘的話:
    尤其是被告,當問的人問你有沒有做這個行為的時候,如果沒有的話,就說沒有就好了,不要自己補充一堆,本來沒事的也變有事了。
  5. 不要遲到:
    檢察官很忙的,遲到的結果很可能就是要你下次再來,而且會被紀錄成無故不到庭,可能會因此被拘提甚至是通緝。
  6. 要搞清楚自己的地位:
    在偵查庭(檢察官開庭)時,並沒有什麼兩造當事人的概念,比較像是以前包青天在問案一樣,就是檢察官問,然後當事人回答,不要當作是在跟對方吵架,大部分的檢察官不喜歡他沒問話的時候被告在法庭上一直講話。
  7. 所犯罪名的內容一定要熟悉:
    雙方一定要對於被告所犯的罪名要清楚了解「要如何才會構成犯罪」,然後針對這些犯罪的要件來答辯或是提出資料,否則胡亂的答辯一通,或是亂告一通會讓檢察官覺得很煩,然後態度就不會太好。

其實開庭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很多,但以上是當事人或是律師最常發生的錯誤,除了提醒讀者應該要注意這些事外,也可以以此評斷自己請的律師到底適不適合,如果發現連以上的錯誤都會犯的話,很可能這個律師比較不適合擔任這個案件的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可以的話應該請事務所另外指派律師承辦,或是自己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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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老王,我的畫被人家給盜用了耶,我好生氣喔,我要告他!」「好,好,那先把手頭上有的證據資料給我看一下。」(五分鐘後)「有沒有可以證明這個確是你畫的證據?」「幹嘛要什麼證據?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這是我畫的呀!!」「是啦是啦,你這麼有名,當然大部分的人都知道呀,只是有一個人可能不知道。」「誰?」「法官......」

其實這就是最常見的會敗訴的著作權案件的類型,當我們好不容易完成了一篇好文章、拍了一幅美麗的圖片或是畫了一幅美麗的圖片之後,都沒想到要去為自己的創作留下創作的證據,以致到日後被別人盜用的時候,想要去追究對方的責任,卻沒有辦法。

其實要證明自己是著作人的方法有很多,像是拿去請公證人公證,或是公開發表之類的方式,一旦留下證據,日後著作權被侵害的時候,就不會苦於無法證明自己確實是著作人而導致敗訴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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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施:老王老王,為啥我的當事人說他用「旅遊旅行社」申請商標被打槍啊?用旅遊當旅行社的名字不是最好了嗎?就像棒球隊棒球隊一樣,讓人一眼看就知道是棒球隊,不會以為是踢足球的呀!

老王:話不是這麼說的,其實商標法第29條有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所以當然不能用旅遊旅行社申請商標註冊啊!

老施:老王,你可以講中文嗎?

老王:就是說,如果你申請的商標是你要使用的那個行業的內容的話,那就不能申請,像把蘋果用在電腦,因為電腦業的商品或服務都不會被認為跟蘋果有關係,所以就可以用。但是像旅行社當然就是會從事旅遊相關的事情,所以你不能用「旅遊」當作旅行社的註冊商標啦!

老施:為啥?這與我們的認知也太不符合了吧。

老王:你真的想知道嗎?

老施:算了,我不是認真的,要是你又說一堆外星話,誰聽得懂。

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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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大樓(Taipei 101)真的是台北甚至是台灣的地標,在國際上也是具有相當的知名度,也正因為如此,有很多業者就會拿101大樓當做是廣告的題材,在早幾年的時候,有些業者就收到101大樓(全名為:台北xx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函,內容主要是說:你侵害了我們的著作權、商標權而且違反了公平交易法,所以請你停止這些行為。因為本法老王並沒有收過,所以也不知道有沒有要求賠償之類的。
本來建築物是可以有著作權的,因為每個設計師所設計出來的建築通常是有它的設計理念,原創精神在裡頭,所以如果有去模仿的行為(重製)就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不過因為著作權法第58條的特別規定,導致101大樓的著作權受到很多的限制,其中最常被拿出來討論的大概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製造並販賣101大樓的模型或拍攝101大樓的照片製作成明信片販賣:

首先來看看著作權法第58條是怎麼規定的: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這裡很明白的規定出如果這個建築物是在向公眾開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話,除了所列的四種情形外,都可以自由使用,這其實就是告訴我們可以隨便用啦,而
且也沒有限制必須是非營利的行為,所以就算是出於營利的目的而製作101大樓的模型,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二、房屋廣告中把101大樓放在廣告傳單中:

依照上面的規定,所以就算建商把房屋廣告裡面加上101大樓的照片或是拍攝101大樓的照片製成明信片販賣,也不會侵害101大樓的著作權。
不過這裡要注意的是,雖然不會侵害101大樓的著作權,可是如果這張101大樓的照片不是建商自己拍的還是經過拍攝的人同意的話,建商一旦放上這張照片到廣
告傳單上,還是會侵害拍攝照片的人的著作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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