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其實從法老王開始當律師以來,最常被問的就是離婚、車禍、繼承的案件。
其中最常被問到的就是離婚案件,害我感覺好像每一對夫妻都會離婚一樣……。
離婚案件是一種麻煩的類型,法律規定一定要先讓法院調解一下才可以開始打官司,結果常常是讓當事人舟車勞頓跟多一次吵架的機會而已,不過也不的不承認,有時還真的可以調解成功,感覺雙方只是少了一個溝通的平台。

在臺灣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要嘛是兩個都願意離婚,就找證人把離婚協議書簽一簽去登記就解決了。另一種就是要打官司(裁判離婚),可是後面這種是一定要有法律上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離婚,譬如像是對方通姦啦、虐待啦、或是生死不明啦等等,如果沒有的話,很抱歉,請您們繼續當夫妻。

其實離婚案件不外乎是要處理三個問題,一個是要不要離婚,一個是財產怎麼分,一個是小孩要怎麼養。

要不要離婚這件事就完全是看有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果沒有的話……,有時候就得想辦法生出來。
以前有一招很狠,男方趁女方不在國內時,先起訴請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就是要求對方要跟自己住在一起啦!),法院寄的開庭通知會被社區的管理員簽收。法院就以為女方都有收到通知,但是沒來開庭,於是就判決女方敗訴,然後接著再以女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理由,提告離婚,然後女方還是一樣,表面上有收到開庭通知,但都沒去開庭,所以法院就判決兩人離婚……。
也因為早期這招被濫用,所以後來家事法庭的法官都很謹慎,有的還會特別查入出境資料,發現不在國內就不肯繼續辦下去,這又造成另一個問題,如果老公跑去大陸工作包二奶,因為都不回來臺灣,於是法官就把案子一直放在那裡不肯結案,憂臺灣的老婆就痛苦的要死,又拿他沒輒......。

如果是沒有特別約定要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那原則上就是財產各歸各的,但是在離婚時,就麻煩了,因為法律上有一種權利叫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可以把兩個人婚後得到的財產扣掉別人送的或是繼承來的財產後,把兩個人的財產加起來除以二,少的可以跟多的要求補到一樣多(看不懂嗎?後面有舉例)。在這裡的重點就是在比誰的婚後財產比較少。

之前有接手一件上訴的案子,因為第一審已經有委任律師了,看起來似乎都沒什麼問題,主要的膠著點是對方不想離婚,也因此死咬著不放,不過進行到調解的時候,雙方律師花了好大的功夫說服對方同意離婚的時候,卻發現對方的名下居然幾乎沒有財產!而我當事人表面上看起來是沒有財產,可是卻被抓到他在提起訴訟前後,一直把財產移轉給其也人。發現時,我差點吐血而亡,彷彿可以看到埃及法老王在對我招手……。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是前手律師建議當事人在提離婚訴訟之前就把財產都轉出去,還說這樣做沒有問題。可是問題是依民法的規定是可以往前追五年的,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男方有500萬,女方本來有1000萬,但是為了不想分給男方,就在起訴離婚前把900萬先過到親友的名下,表面上只剩100萬,不過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是會認為女方有1000萬,然後要女方給男方250萬((1000萬+500萬)/2-500),當事人當時不甘心的眼神,一直印在我的腦海......。

再來就是小孩了,到底小孩要歸誰養,常常是離婚訴訟中的焦點,畢竟是親生的,父母雙方都想要把小孩留在身邊。而因為時代的演進,現在已經不是看誰比較有錢就把小孩給誰的時代了,法官大都會依照一些比較具體的原則來作判斷,像是幼兒比較適合給媽媽帶,盡量維持原狀、誰的後援系統比較強、誰比較能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等等,當然雙方的經濟狀況也還是考量因
素之一,但是就不會是唯一的考量因素。

還有,小孩的意願也是其中一個考量的因素,為了讓小孩比較希望讓自己帶,就常會有大人一直跟小孩講對方的壞話,小孩不懂事,甚至會說出「爸爸是壞蛋」的話……。

之前還有遇過一件離婚官司,對方因為有家暴行為而且證據充足,因此找來的律師也採取低姿態,什麼都同意,在調解時放棄小孩、賠錢都ok,我的當事人自然就快快樂樂的拿錢帶走小孩。不過在幾個月後,對方突然提告說我的當事人不適合帶小孩,要把小孩拿回去。後續我沒有繼續處理這個案件,也不清楚後來的結果,不過後來想想,這招也滿厲害的,如果當時硬要爭取小孩的話,我方一定不會這麼簡單放過他,也是因為對方放棄小孩,才同意比較低的賠償金額,於是就成立了調解。然後再來爭取小孩,嘖嘖......。

以現在來說,法官似乎都比較喜歡父母共同照顧小孩,或是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有探視權,而且探視權常常規範的很細,包括過年、寒暑假要怎麼探視,都寫得很清楚,這也是因為以往判決後,常常再次發生糾紛,所以律師、法官就愈弄愈詳細,我個人是覺得算是件好事,可以減少紛爭,不過就苦了律師跟法官了...... 。

另外,通常法官會認為小孩16歲比較有判斷能力,也應該要尊重小孩自己的意願,因此會讓小孩在16歲以後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或是要怎麼跟沒有住在一起的父或母往來。

其實離婚案件是一個很特別的案件類型,通常不能只是在意輸贏,更需要去在意的是雙方跟小孩是不是有得到一個比較好的結果,通常夫妻也是因為沒了感情才要離婚,常常是已經無法溝通的狀況,法院卻還是硬要他們要一起決定小孩要唸哪間學校,要住在哪裡,甚至是紅包錢要怎麼用,有時只是讓有對吵沒完而已,只是畢竟小孩還是同時都需要父母的愛,要怎麼做才對,律師不知道,法官不知道,有時連當事人也不知道......。

法老王粉絲團 http://www.facebook.com/ethanwang.lawyer
點讚隨時掌握最新文章

 
arrow
arrow

    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