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案件經驗分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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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如果說離婚是感情消逝的表現,那爭取小孩就是感情濃郁的行動。

離婚不外三件事情,把婚姻殺死、把財產分屍、把小孩搶過來。離婚自然是要消滅一段本來存在的婚姻,既然婚姻已經不存在了,那原本因為婚姻而混在一起的財產自然要把它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免得以後又有人來找你要錢!那小孩呢?雖然對提供精子的那個人的感情已不存在,但是對小孩的感情卻是永遠無法捨棄的,所以當然要搶小孩呀!而且小孩跟財產不一樣,不是一人一半這麼簡單,就算是有兩個,妳不也還是想要兩個都搶過來?妳怎麼會放心把小孩交給一個連自己的領帶都打不好的人,又怎麼捨得女兒每天早上都是頭髮亂亂的去上課?所以,當然要搶小孩!

一般人常常講說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不過其實法律早就已經修改了,所謂的監護權是用在爸媽以外的人身上,如果是爸媽的的話,叫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實在太長了,長到快記不起來了,所以學者又把它簡稱為「親權」,不過沒關係啦,反正你講監護權大家也聽得懂,就像「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講了幾百次,大家還是在那裡公訴罪公訴罪的,連記者、主播也常常在講公訴罪(你才公訴罪,你全家都公訴罪!),在這裡,法老王就暫時的用「監護權」這個詞好了,免得大家說法老王不識相.....。

法老王的經驗是,通常媽媽來問離婚官司,後面大概就會問說要怎麼爭取監護權,畢竟是自己生的,無論如何想要小孩跟著自己身邊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有時候媽媽還會很擔心的問說,爸爸的收入比較多,監護會不會判給他啊?以目前的社會上的薪資結構來說,男生的平均薪資還是比女性要高一點,加上傳統的觀念下,常常是媽媽在家帶小孩,爸爸出去工作賺錢養家,所以在還沒離婚之前,常常是爸爸的收入是比較多的。

的確,在早年的離婚判決裡,常常因為爸爸的收入比較高,就把小孩判給爸爸,以為這樣可以讓小孩過比較好的生活。不過後來人們終於發現,其實要讓小孩過比較好的生活,不能只是注重在金錢可以換取的物質層面,在精神方面也應該要一併注重,不然也會讓小孩不健康的長大。

不過除了經濟條件外,現代的家事法庭也會同時注意其他的因素,像是盡量讓不要讓小孩跟兄弟姊妹分開,所以以前那種兩個小孩就一人一個這種分法也算退流行了,現在流行同綑包,買switch就要一起買遊戲片,要一個小孩就要連同另一個也帶走!而且如果小孩太小的話,原則上還會判給媽媽,主要是認為這個階段的小孩比較需要媽媽(這個說法可能也是有根據,尤其是現在又推廣母乳,不然爸爸是能生出母乳嗎?)。

另外也常被拿出來講的是雙方父母是不是一個合作父母,就是說即算離婚,是不是也可以為了小孩的事情跟對方合作,而不是一直在故意搞破壞,尤其是故意跟小孩講對方的壞話,離間小孩跟對方的感情;又或是老是在阻撓對方跟小孩的接觸,無論是講電話還是見面,這些都會被認為「不友善父母」的行為。

此外,很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支援系統」,簡單的說就是當你照顧小孩需要幫忙的時候,有誰可以幫助你?最常見的支援系統就是原生家庭的家人了,像是小孩的阿公、阿媽是最常來支援的人,不然當初Covid-19入侵台灣,學校停課的時候,全國阿公、阿媽的電話怎麼都會響起來?要上班的父母最好塞小孩的地方就是阿公、阿媽家呀,小孩開心沒人管,長輩開心有人陪,家長放心上班去,就是一個三贏的策略,......扯遠了。要把小孩養大,需要一、二十年的時間,中間難免會有不方便照顧小孩的時候,所以在離婚之後的支援系統就很重要,不然小孩沒人顧的話,在法官的眼裡,就是不ok的父母!

再來是可以提供給小孩的居住環境,也就是說小孩如果判給你之後,你會讓小孩住哪裡?這一點也是很重要,如果小孩大一點的話,也會希望有獨立的房間,而不是一直跟父母擠一張床或是一個房間,而居家的環境通常是由大人決定的(大人勤勞一點,環境通常就整潔一點),總不會覺得小孩會生下來就會自動自發的整理家務吧......。

其實照顧計畫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也就是說小孩要怎麼教他、養他,要給他怎麼樣的教育環境,雖然現在很強調多元化的教育,各種琳琅滿目的教育體系也讓人眼花撩亂,不過就法老王的經驗看來,無論是傳統追求學科的教育方式,或是現在流行的多元化人格養成的教育體系,只要是用心的在規畫,法官通常沒有沒有太多的意見。

以上算是比較常見的判斷的標準,其實在具體的個案上,有時候法官也有他的特殊的考量評判標準,不過在具體的個案上,其實常常會隨著法官的想法而需要去強調某些自己的優勢,也更有利於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不過是說搶到小孩後是另外一場戰場的開始,單親扶養小孩有許多的辛酸,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道盡的,也奉勸要離婚的父母們,一切都還是要以小孩的利益為最高的準則,千萬不要為了自己的因素,而讓無辜的小孩受苦了...... 

#親權 #離婚 #友善父母原則 #支援系統 #監護權 #扶養權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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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去年接到一件法扶的案件,是小孩請求爸媽扶養的案子。小孩從小就被爸媽丟給姑姑扶養,爸爸偶爾還會來看一下小孩,媽媽則是都沒有出現,十多年來都是姑姑在養他,爸媽也幾乎沒有付任何的費用,全都是姑姑一肩扛起。

而今年孩子即將要上大學了,因為姑姑自己也是中低收入戶,而且也是負債累累,怕之後繳不起學費,於是就想要爸媽來付學費,結果爸媽就完全失聯,只好請法扶幫忙,想藉著提告來逼他們出面付錢。

結果開調解庭的時候,本來姑姑還滿心期待的要跟法老王討論如果他們來的話,只要他們答應付孩子上大學的學費跟生活費,她就同意撤告了,以前她付的部分也不用他們還,結果爸爸媽媽沒一個出現,讓法老王陪著姑姑跟孩子空等了半個多小時,那天孩子因為沒課,所以特別跑來開庭,想說可以見爸媽一面,結果也讓他失望了。

姑姑因為有點年紀,身體狀況也不好,很擔心孩子沒辦法上大學唸書,一直打來問法老王案子可不可以開快一點,看能不能趕在註冊繳費前可以拿到錢,可惜的是法院處理速度一向緩慢,冗長的程序走下來,能不能趕得上開學前結案都有問題,結果更不幸的是又遇上這波疫情大爆發,法院幾乎停擺,案件都沒有進度,姑姑更是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雖然法老王請姑姑去問社會局有沒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姑姑傳回來的答案卻是說要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爸爸媽媽來申請才可以,姑姑沒辦法代為申請。

這樣也就算了,最近姑姑打來問案件進度的時候,還提到爸爸居然把政府這次發放給孩子的防疫補貼也給領走了!沒出錢養孩子,居然還把孩子的補貼給領走了,WTF!而且還是默默的領走,是姑姑去區公所辦事情的時候聽櫃檯人員講才知道的,聽到這邊法老王心裡已經出現無限的「幹」字,到底是怎麼樣的父母會渣成這個樣子?!

這樣的案件在法院裡也不是什麼罕見的個案,更慘的也有,有的是爸媽沒幫忙養就算了,還會在後面扯後腿的,更有的是爸爸還性侵自己的小孩的(性別不拘),真的是什麼樣的父母都有,律師當愈久,這類的案子就接觸到愈多,難怪個性愈來愈暗黑了......。

#扶養 #暗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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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雖然大家比較關心疫苗買不到跟龍巖股票漲停,不過法老王不想叫大家不要付房租,所以還是來講講爭家產好了。

之前法老王有處理過一些大家族的爭產案,雖然名義上打的是保護令、遺產、離婚,不過其實實際上都是家人在爭家產。原Po提到「沒路用的人才會爭家產」,不如說正常人都會爭家產。就算是感情很好的兄弟,到了父母掛掉的那一刻,看到動輒差距幾百萬的遺產分配,很難不自私起來。

你可能會覺得現在都什麼時候了,還有什麼分子不分女的習俗,其實很多的大家族一直到現在都還是有這樣的傳統,或許女兒不是什麼都拿不到,畢竟還是親生骨肉,不過通常是女兒拿個十萬、百萬,然後兒子房子分二棟、三棟,女兒拿到的只能說是安慰獎罷了。如果女兒不爭,當然就沒事,又或是如果父母生前都已分配好了,那大概也沒什麼問題,不過如果不是的話......,那有很大的機率會吵起來。

而且說是爭家產,其實是在爭遺產,因為如果爸媽還沒死,都嘛爸媽的,有什麼爭不爭,都嘛是爸媽死了才會爭,這個時候爭的不就是遺產?

最常見的是父母生前講好說只有男生分得到,但是因為沒立遺囑,結果姊妹們就跑出來說要分一份,兄弟們仗著「大義」:父母之命不可違,便要求姊妹們放棄遺產,如果是只有個幾十萬以下的,可能還好,為了一個孝名,姊妹們牙一咬,就放棄了。那如果是幾千萬呢?就算四、五個手足分下來也有個近千萬的時候,你要不要放棄?

很顯然的,父母生前乖巧順從的女兒,在父母過世之後,對父母之的遺願也都放腦後了。本來嘛,法律之前人人都平等了,更何況是兩性又怎麼能不平等,兒子有的,女兒肯定要有一份,父母在的時候怕父母傷心,父母一過世,沒了顧慮,自然就跳出來取回自己該拿的部分。

換一方面,就兒子的立場而言,因為從小父母就是教育他們長大後會繼承家產,所以家裡的事情就要多擔待點,所以長大後奉養父母、幫父母跑腿等等都是兒子的責任,因為兒子以後會分到遺產,所以多半也沒話說,鼻子摸摸的承擔起來,所以在父母退休後,多是由兒子開車載著父母四處去,父母有什麼事也習慣交待給兒子。

沒想到父母一死後,什麼都沒付出的女兒們就跑出來要分遺產了,兒子們也不是不知道法律的規定(也有可能是去問律師的時候才知道),不過自己之前付出這麼多,任勞任怨的,憑什麼女兒什麼都沒做就賺到遺產?大家都只知道法律規定,又有誰管兒子的付出?(信賴保護?XD)

還有更過份的,父母生前要給女兒一筆錢,讓女兒放棄繼承,女兒也照做了,錢收了,還簽了放棄繼承同意書,誰知道父母一過世,女兒就跳出來說她也要繼承遺產,兒子拿出女兒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結果法官說繼承不能預先拋棄,所以那個同意書無效,結果女兒拿了一筆錢,還是照樣分遺產,把兒子氣到吐血呀......。要是真的沒路用,還會知道預先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嗎?誰說無路用的人才會爭家產,其實真的無路用的根本爭不到啦!

是說法老王打這麼多,應該也沒什麼人看就是了,反正大家也不關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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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說到獸父,真的是人神共憤,每每提到獸父,鄉民、網友們總是一片撻伐(是說為啥日本的亂倫片為啥還這麼多人看?)。
在本來應該是最安全的家裡,本來應該是最疼受自己的父親,卻狠下毒手,這對於受害人而言,是很可怕的事情,也常會導致受害人一些錯誤錯迷思:像是爸爸是因為愛我才會這樣,所以會有一種爸爸只是不小心犯錯的錯覺,
而常常是選擇原諒爸爸。

加上爸爸常常是家裡經濟的主要來源,所以常會在獸父的新聞裡看到媽媽的隱忍,甚至會叫受害人要忍耐,免得家裡失去經濟來源而陷入困頓。
另外,就算獸父就算不是以強迫的方式,而是經過受害人的同意,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兩廂情願,可是事實上一個從小到大教養自己的人,有一天提出一個不正常的要求的時候,受害人要有多大的勇氣才能反抗?尤其是很多時候都是獸父以零用錢、零食或是禮物來交換,受害人一開始是因為被這些好處引誘,後來發現這是不對的事情之後,則是對自己產生厭惡,而不願或不敢告訴其他人,因此到底還有多少獸父,真的是無法得知,可以肯定的事絕對比被報導出來的要多很多。

即使是一般的性侵案件,在法院的審理時就有很多很無奈的事情。
因為性侵案件在證據蒐證方面常常是比較困難的,常常澡一洗就什麼都沒了,而且通常沒有第三人在場,所以不太會有證人,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實在是難以知悉,法官的心裡常常會有:「到底是被告狡辯,還是被害人誣陷」這種小劇場,再加上台灣法治教育的不足,很多自以為是受害者的告訴人,以為同意上床但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內射也算性侵,或是自願跟別人上床後,「愈想愈不對勁」就可以提告,導致法官的心裡常常會有:「到底是被告狡辯,還是被害人誣陷」這種小劇場。

再加上台灣人對於性事雖然日漸開放,不過常常還是對於性犯罪的受害者投以異樣眼光讓受害者不願面對冗長的訴訟程序,雖然目前有制度來減少性犯罪的受害人到法庭上把受害的過程重新敘述的次數,也可以選擇不出庭,但是審理的時間還是一樣冗長(又要慎重來保護被告,又要迅速結案是不可能的),在心理上的壓力十分的沉重。法老王就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被害人」其實根本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情,只是醒來後從身邊的情狀來推斷自己受害,然後就搞到憂鬱症,事實上被害人的記憶中根本沒有受害的記憶,單憑社會大眾所賦予的價值觀就足以讓被害人患上憂鬱症,可以知道性犯罪的被害人承受的壓力會有多大了。這樣沉重的壓力也導致被害人對於提告這件事裹足不前,更別說是獸父或獸母案件了,想想要挺身對抗生育自己的父母,那到底需要多大的勇氣呢?

然後如果是獸父案件,也會遇到一個難題,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獸父常常是家裡的經濟支柱讓獸父去關,家裡的經濟可能更陷於困難,而且就算要獸父賠錢,如果獸父沒有存款,又被抓去關也沒辦法賺錢,那是要拿什麼來賠?這也造成有的判決會以獸父有悔悟之心,而讓獸父可以緩刑至少不要讓整個家庭的經濟陷入困境。當然,這種新聞就會被正義感滿滿的鄉民噓到爆,不過會出現這種判決也是有法官的考量,要說這樣的法官是恐龍,也是有點說不過去,不然這些鄉民這麼厲害,想個解決的辦法啊!什麼?叫國家拿錢幫他們?
那又要被罵說是我們拿錢去幫助這些獸父養家,而且國家哪來這麼多錢啊?又要政策買票又要老人年金,健保又不能倒,退休金也要發蚊子館也要蓋,是要抽多少稅才夠啊?總之這種獸父案件要考量的因素這麼多,怎麼判也不能讓大家滿意,於是法官乾脆就遮住耳朵依自己的想法去判,然後再讓大家罵他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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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法老王之前有個案件,是兩個長年居住在美國的姊姊跟弟弟控告哥哥侵占爸爸跟媽媽的遺產。

說起來這個哥哥也是夠冤的,當年兩兄弟加上兩姊妹都被爸媽送去美國唸書,後來就都留在美國工作,小弟因為從小智能不足,智力停留在5歲,因此也沒送出國,兩老就留在台灣照顧小弟,本來兩老相依為命一起照顧智能不足的小弟,兩老後來年紀大了,體力也不如從前,就把小弟送到相關的機構照顧,晚上還是會接回家睡覺。因為爸媽經濟狀況還不錯,因此也還算負擔得起,不過就在媽媽死後,家裡就剩下爸爸一個人,再加上還需要被照顧的小弟,哥哥又剛好有機會被公司外派到中國,因此就決定搬回台灣,哥哥就台灣中國兩地跑,讓大嫂留在台灣照顧爸爸,打理生活起居,也順便幫忙照顧小弟。另外哥哥還有一個兒子,小孫子雖然還在美國唸書,不過因為爸媽在台灣,所以放長假時也會回台灣,有小孫子的陪伴,爸爸自然是開心的不得了。

爸爸有哥哥一家的陪伴自然是跟哥哥的感情比較好,加上其他兄弟姊妹們一年回台灣不到兩次,就算回來也是來去匆匆,有時甚至沒有讓爸爸知道他們有回來台灣。子女的付出、表現,爸爸看在眼裡,因為手上還有不少的財產,為了感念哥哥的孝心,就時不時的送錢、送房子、禮物給哥哥,有時孫子長時間沒有回台,覺得是捨不得機票錢,還包了紅包給孫子,讓他可以常常回台陪伴長輩。後來爸爸擔心小弟以後沒人照顧,就還立了遺囑,把遺產的一大半都分給小弟,並且指定哥哥為小弟以後的監護人(其實這樣的指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後來哥哥甚至還為了多一點時間陪爸爸,就把原來的工作辭掉,回台灣工作。

爸爸生前,二姊回台時就會纏著爸爸要爸爸把財產分一分,爸爸不肯,二姊還會跟爸爸吵架,每次都把爸爸氣得半死,而大弟也是時不時的就會建議爸爸把財產先分一分,這樣比較可以避稅,不過爸爸可能是因為沒有安全感,就死也不肯先分配財產。

不過就在爸爸死後,整個家族就爆炸了,哥哥想要跟姊姊、弟弟們討論要依照爸爸的意思分配遺產,二姊跟大弟覺得遺產怎麼會這麼少(「只有」近500萬元),一定是哥哥侵吞了爸爸的遺產,無論哥哥怎麼解釋都沒有用,眼看就要被罰錢了,哥哥只好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怕法院的開庭通知送達不到,哥哥還私下通知姊姊弟弟們,想說在法官面前好好談,就算談不成,就讓法官判決,也好過拖著不處理。沒想到第一次開庭就在法官面前吵了起來,一邊說哥哥侵占遺產,一邊說姊弟們不孝順都沒回台看爸爸,兩邊就你一言我一語的,最後法官只好另訂庭期再開庭。結果過一陣子,哥哥就收到姊姊跟弟弟們控告他侵占罪的地檢署傳票。

在法庭上哥哥不斷的無奈表示(每個案件都要講一次),媽媽過世後,他覺得不忍心就回台灣照顧,中間也常叫姊姊、弟弟要常回來看爸爸,可是姊姊、弟弟都表示自己有家庭要照顧,就把照顧爸爸的責任都丟給哥哥一家,爸爸自然最疼這個願意回台灣陪伴的孩子,鄰居都也看在眼裡,常常誇哥哥孝順,爸爸因此願意送東西或錢給哥哥一家,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

而姊姊跟弟弟則是透過律師不斷的質疑這、懷疑那,一會兒說遺囑是假的,一會兒說爸爸沒有送錢給哥哥,是哥哥自己去銀行盜領的,爸爸死後存款還被哥哥盜領,還說哥哥想當小弟的監護人完全是為了貪圖小弟拿到的遺產,最後還跟法官說哥哥回台根本不是因為要盡孝,而是在美國混不下去了,才逃回台灣,總之是什麼傷人的話都說得出口。

不過就在相關的證據一直提出來後,就發現是爸爸自己去銀行辦理轉帳,把錢轉給哥哥,也是爸爸找代書辦理房子過戶,遺囑也是真的,療養機構也說小弟的所有事務都是哥哥跟大嫂在處理,爸爸死後提領現金是為了辦喪事,更別說大嫂因為有記帳的習慣,從回台後的所有開銷都有詳細的紀錄下來,跟爸爸的財產比對之下,完全符合哥哥的說法,最後除了遺產按照爸爸的遺囑分配之外,姊姊跟弟弟的所有控訴也都被法官駁回,算是還哥哥一個清白。

這類的案件在台灣屢見不鮮,爸媽年輕努力工作賺錢把小孩送出國,結果小孩就留在國外不回來。或是子女眾多,願意陪伴父母的卻只有一、二個,父母感念他們的陪伴,想多分一點財產給他們的時候,其他子女就會跳出來抗議,父母需要人照顧的時候躲得不見人影,說要忙工作、忙小孩、忙家庭,就是沒時間忙父母,願意照顧父母的子女就倒楣,除了要出錢出力之外,沒照顧好還要被指責,照顧好還要被懷疑侵占父母的財產。之前有個案件的法官就語重心長的說:你們把照顧爸媽的責任丟給他,然後爸媽死後就跑出來爭產,連爸媽生前的贈與都要說成是詐欺、是侵占,你們真的覺得你們爸媽看到這樣會開心嗎?

案子可以結案,手足間的親情也可以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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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有個在法律界非常矚目的事情發生了,那就是在今天四點的時候,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並且「立即失效」。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說,從現在起,通姦的行為不再是犯罪行為了!

等一下,先別太激動,也別太高興,事情不是像傻瓜想的那樣的,為了避免之後有太多吃醋男子槍殺小王的案件湧入法老王的事務所,先在這裡整理幾件大家應該要知道的事情,提醒一下法絲(法老王的粉絲):

一、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從現在開始不再是刑事上的犯罪了!

二、因為通姦不再是犯罪了,所以以後也不能用這招來仙人跳了!

三、通姦雖然不再是刑事上的犯罪,不過不代表沒事,配偶跟別人通姦,還是可以跟小王或小三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四、雖然通姦不再是犯罪,不過還是可以作為離婚的事由,也就是老公跟別人通姦的話,老婆還是可以拿這個當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五、通姦罪原本的成立要件就比較嚴格,通常需要抓姦在床,而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的要件本來就比通姦罪寬鬆,所以就算在今天宣告通姦罪違宣之前,也常常出現通姦罪告不成,但是民事上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

六、記者可能會少一個聳動的標題文字可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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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個朋友老趙來找法老王,譏他最近很困擾,因為他的媽媽最近出現了失智的狀況,本來只是忘東忘西,不過到了最近,卻常常出狀況,先是到商店買東西忘了付錢就走出去,被報警抓到警察局兩三次,每每都需要老趙去警局把媽媽接回來,讓他不堪其擾。

老趙從網路上看到有監護宣告的資訊,就問法老王說要怎麼聲請,法老王反問他說知道監護宣告是什麼嗎?老趙抓抓頭說大概就是把媽媽變成跟小孩一樣,要買東西什麼要經過他的同意。法老王就跟他說,監護宣告可能不是像他想的這麼簡單。其實監護宣告是為了避免一些精神方面已經沒有辦法如同一般成年人一樣有處理自己財產的能力,像是智力有障礙或是已經精神失常到無法正常判斷事物的情形,為了避免這樣的人像小孩一樣不小心就把自己的東西送出去,或是不小心就被壞人設計簽下賣身契,民法上就特別設立了一監護宣告制度(以及輔助宣告制度),也就是在被宣告人想要跟別人買東西、訂契約或是把東西送給別人的時候,原則上都是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這個就是監護宣告制度。老趙說:「沒錯,我就是要這樣,這樣我媽才不會一天到晚把東西送給別人,我也擔心她哪一天把自己賣了也說不定......。」

法老王就笑了一下說:「你知道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是要負責的嗎?」「什麼意思?什麼是受監護宣告人?」「你媽就是受監護宣告人呀,如果對她聲請監護宣告經過法院允准之後呀,她就跟小孩一樣,你知道未成年的小孩如果闖禍的話,爸爸媽媽也是要負責的喔!所以受監護宣告人也是一樣,當你媽監護宣告之後,要是她打破人家的東西,偷了人家的東西,你都是要負責的啦!」「那為啥還有人要監護宣告啊?」「因為怕像你媽這樣的人擅自把自己的財產給送出去呀!」「這麼說也是有道理,那我再考慮看看好了。」後來這個朋友就再也沒有提監護宣告的事了......。

其實監護制度就是以前的禁治產,禁治產顧名思義就是禁止治理財產的意思,目的是避免受監護宣告之人胡亂的把自己的財產送人或是跟別人簽了不利的契約,目的是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是相對的,如果受監護宣告人在外面打破人家的東西或是打傷了別人等等,因而需要賠償別人的時候,監護人原則上是被推定成沒盡到監護責任,所以監護人除非能證明自己確實已經盡力了,不然可是要跟受監護宣告之人一起負連帶的賠償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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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跟大家聊聊家事法裡的怪物---暫時處分。
要知道什麼是暫時處分呢,就要先知道法律上的救濟程序。
 
所謂的救濟程序簡單講就是說法院、檢察官做了一個判決、裁定或是處分對你有不利的影響,為了要排除掉這個不利的影響,法律上就制定了救濟程序,讓你有機會循著這個救濟程序走,來尋求救濟的機會,這也是為了避免法官或檢察官有意或無意的誤判、錯判,所以要有一個機制來檢驗前面的判決、裁定或處分到底正不正確。
 
因為法官、檢察官都是人,只要是人就會犯錯,所以原則上判決、裁定、處分都會有至少一次的救濟機會,像是判決可以上訴,裁定可以抗告,處分可以再議等等,當然有時候會有不是很重要的裁定或是處分,因為不太影響實體上的權利,也可能是沒有救濟途徑的。
 
再來要了解的是什麼是暫時處分,其實就是在官司正在打或是即將要打之前,有一些事情必需要先把它確定下來的。
 
像是說打離婚官司時,小孩在法院決定要交給誰照顧之前,小孩總是要有人照顧吧?可是兩個人通常已經分居了,那總要決定一下小孩要跟著誰,夫妻兩個人可以先討論,不過通常也討論不出來(兩個人很可能已經沒辦法以吵架的方式溝通了),那就可以聲請暫時處分,暫時決定小孩要跟誰,一直到離婚官司打完為止。
 
除了小孩要跟誰以外,連小孩的扶養費等等事項,只要是在判決前有需要先決定的事情,大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喔!
 
為什麼法老王說暫時處分是怪物呢?因為它就是個怪物!一般來說,如果有救濟程序,那在還沒過期、還可以救濟之前,這個判決、裁定、處分應該是還沒辦法發探實際上的效力的,像是法院的判決,在還可以上訴的時候,是不能把人抓去關,或是要對方賠錢的。可是暫時處分可以!
 
也就是說,法院只要下了暫時處分裁定,就算你提抗告,暫時處分要你把小孩交出去,你就得把小孩交出去,暫時處分要你給錢,你就要給錢,如果你不遵守,還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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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如果說要在各種案件類型裡面要選一個最有趣的案件類型的話,那一定是家事案件了。什麼是家事案件?基本上就是跟你的親屬身分有關係的案件有關的事,就是家事案件了,例如離婚、遺產、收養、扶養,甚至是宣告禁治產(現在叫做監護宣告)都是屬於家事案件的範圍。

為什麼說家事案件是最有趣的案件呢?首先家事案件可以說是律師死亡率最高的案件類型......(還記得開完庭就在法院前面被對方開車撞死的律師嗎?)。

再來,所有的案件裡面,也只有家事案件的法官才會這麼想要和解!要打官司前要先調解,官司打到一半只要有空檔,法官就會問當事人要不要和解......。
離婚要和解,嗯,很合理,兩願離婚不傷感情嘛。
小孩要給爸爸多少扶養費要和解,嗯,也合理,要給多少兩邊喬好就好了嘛!
確認老婆生的小孩是不是老公的(或是老王的?)也要調解?慢著慢者......所以可以大家喬一喬就決定小孩是老公的還是隔壁老王的嗎?那如果搞錯了怎麼辦?

之前法老王幫一個太太跟先生打離婚官司,每次開庭,法官都勸先生要放下,好好跟太太談離婚條件,起初法官每次勸,先生每次都講到發火,場面弄得很難看(而且還拖時間),可是法官還是不屈不撓的勸,勸到後來兩邊的律師都想求法官不要再勸了,快點判一判吧!想不到勸到後來,先生居然真的點頭答應了,兩邊的律師感動到眼淚快掉下來了,只差沒跪下來拜法官。事後想想,這位先生最後會點頭是不是因為不想再被法官魯了......。(法官win!)

再來是家事案件也是唯一原告被告本人不到場會被罰錢的案件。本來嘛,要不要出庭是你家的事,你不出庭就不知道對方講什麼,然後就不知道該怎麼回答,甚至是沒有回應,然後法官就依照對方講的判你敗訴,很正常嘛!不過,家事案件可不一樣,家事案件如果原告、被告敢不出庭的話,法官還可以罰錢,最高可以罰6萬!(然後還順便輸了官司,哭哭)。

法老王之前處理一件分遺產的案件的時候,因為兩邊的人全部都在美國,每次開庭都是兩邊的律師到場,後來不知道法官是不是覺得我們兩個律師是詐騙集團在騙他還是怎麼了,要求我們兩個律師轉告兩邊的當事人,要他們下次開庭一定要親自到場,哪一邊沒人來就判哪一邊敗訴。後來我的當事人只好乖乖的訂機票提前一天回來,結果法官臨時改開庭時間,當事人白花了好幾萬元。(法官坐飛機是不是不用錢呀?)

家事案件也是最容易讓律師去看精神科的案件。要離婚的,要搶小孩的,要爭遺產的,往往都有很多心裡話想要跟別人講,跟朋友講怕家醜外揚,當然要跟律師講啊!反正律師什麼都知道了,不跟律師講要跟誰講?於是日也講,夜也講,半夜起床上廁所想到以前老公有小三就打電話跟律師講,講完發洩完就睡了,然後換律師睡不著......。

之前接的一個離婚案件,太太長期受到先生的精神虐待,脾氣來的時候,三字經、六字經什麼侮辱人的話都講得出來,太太天生個性又比較柔弱,每次被罵就是默默忍受,有一天終於受不了的時候,就想辦法要離婚,先生當然不肯,後來太太找到機會逃出家中,才提告要離婚。承辦案件時,免不了要用電話跟太太討論案情,太太常常在電話中講起以前的事就哭,好像是在宣洩以前被壓抑住的情緒,然後哭點低的法老王就跟著掉眼淚,還不能讓當事人知道,免得太太覺得這個律師這麼愛哭是中猴嗎?會不會不太可靠啊......?

家事案件也是最容易讓律師裡外不是人的案件。有次幫兒子跟老爸打官司(爭財產),每次開庭前都看到對方律師在法庭外跟老爸一起罵兒子不孝,怎麼會跟老爸搶財產balabalbalabala......,後來老爸不知怎麼,突然同意和解、撤告了,老爸跟兒子握手言和,一邊走出調解室的時候,老爸一邊跟兒子說:都嘛是律師叫我告的......。

對於律師而言,家事案件的律師費絕對有一部分是賠償律師的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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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所以謂代筆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以外的人代替立遺囑人寫遺囑,這在民法第 1194 條有相關的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其遺囑的內容當事必須是立遺囑人的意思,然後由其中一個見證人把遺囑人所口述的遺囑內容筆記下來後,再由立遺囑人及三個見證人(包括記下遺囑的見證人)簽名,這份代筆遺囑才會有效成立。

以前因為都是用筆寫,所以不太會有什麼問題,不過後來有了打字機,再後來電腦普及了,很多人習慣用電腦打字,就會產生一個問題,見證人在筆記遺囑內容的時候,可不可以用電腦打字然後再印出來簽名?

這在之前是有爭議的,而且實務上有一些公家機關很僵化的認為既然法條的用語是「筆記」,那就應只能是用「筆」記下來,也就是說打字機、電腦打字都是不行的,不過在法院的認定上其實早在民國86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有判決表示可以用電腦打字然後印出來用簽章就好了,不過在繼承登記上都還是死守只能用筆記,其他方式都不行,一直到近幾年內政部終於把繼承換記法令補充規定修正為「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從此以後,公家行政機關與司法單位終於統一見解,即使以電腦打字列印亦不影響代筆遺囑的成立及生效,講白一點就是可以用電腦打字製作代筆遺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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