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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因為每次卡債風暴的文章被重貼一次,就會有人來問有關債務處理的事情,不過有很多其實根本不適合辦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也興沖沖的跑來問,然後失望的離開,為了不讓大家有一些不切實際的希望,可以參考一下下面的檢查項目,如果有下面這些狀況的話,我不會說一定不能辦,不過可能會有一些個別的負面影響,自己要衡量一下要不要繼續辦下去。
一、保單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果有自己為要保人或受益人的保險的話,一定要去查一下有沒有保單解約金,因為保單解約金會被視為是債務人的財產,在更生的時候會增加每月還款的金額,在清算的時候會要求把保單解約!
二、收入:
如果沒有收入的話,原則上是沒辦法聲請更生的,因為更生就是要求你每月還錢,只是還的錢是你可以負擔的(你能負擔多少是以你的收入減去你的必要支出來計算)。所以如果沒有工作的話,可能只能聲請清算。
另外要提醒一下,法官原則上不會看報稅資料,因為天知道、地知道,法官也知道報稅資料上的數字不見得是真正的收入,所以如果想要以自己都沒有報稅或是報稅都報很少來希望少還一點的話,那可能要失望了......。
三、不動產:
通常債務人名下應該都沒有不動產,不過有時候是債務人有繼承到親屬的遺產,可是自己不知道,只要法院知道,更生的時候會增加每月還款金額,清算的時候,會要求拍賣掉拿來還債。可是因為繼承來的不動產有時只有幾千分之一的持分,根本很難賣出去,可是在更生的時候,有的法官(事務官)才不會管你能不能賣出去,一律要求債務人要提出等值的金錢來還債(攤提到每個月的還款金額),也就是每月還款金額會增加。
四、辦理期間冗長:
無論是更生或是清算,從聲請到完成的時間平均都在1年以上(通常是1年至1年半),清算更是常常要2年以上,如果希望幾個月就可以解決債務的,只能聲請前置調解或前置協商,不過無論是前置調解或前置協商,像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外的債權人是不會進來調解或協商的,只能另外談,如果家數多的時候,困難度會很高,如果又有預算的上限,那調解或協商不成的機率會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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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王  王至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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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法律顧問    
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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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律顧問
汐止區樟樹國民小學家長會    榮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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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律師公會  民事程序法委員會 委員
臺北律師公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 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專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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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般人聽到利息很高就會想到重利罪,這首先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要多高才是重利?你覺得年息20%很高,可是對於做生意的人,可以週轉個一個星期,就算是30%也沒關係,只要能借到錢就好!在這裡就看到了一件事,一個名詞給每個人會有不同的感受,對於法官也是一樣,30%是不是過重?每個法官可能都有不同想法,這也是一般人常在講的自由心證(這樣解釋不是很精確,不過大家懂就好了)所以光是討論利息是不是過重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了,後面就不用說了......。

再來是就算法官覺得利息真的過重了,還要看借錢的時候,債權人是不是利用債務人很急著用錢、或是很隨便輕率不經思考、或是以前沒有這樣的借錢經驗、或是他找不到其他地方借錢的這種機會借他錢,如果不是的話,利息再高都是你們自己講好的,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怪不了別人,自然也不會構成重利罪。其實就是看借錢出去的人是不是利用這些特殊的情形,讓借錢的人沒有選擇或是被半強迫的跟你借這麼高利息的借款,如果不是的話,自然也不會構成重利罪。另外實務上針對重利罪要多少才算太重,其實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所以都是個案認定,前面有提過,之前有個判決認為年息36%也不算太重,所以超過20%實在很難會被認為是重利罪的標準。。

仔細想一下就會發現,基本上銀行是不太可能構成這種犯罪的,第一是利息還在法定的最高利率以下,第二是他們的借款條件幾乎都是公開的,早就公佈的資訊,債務人自己要去借的,那要怪誰?

再來說說利息的部分,法律上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每年利息多少,那利息就會被定為年息5%,雙方也可以自己約定利息,但是如果超過20%的話,也不是不能要,只是債權人跟債務人要超過20%以上的利息的時候,債務人可以拒絕,然後只付20%的利息。但是呢,有趣的是,如果債務人給了超過20%的利息,那就拿不回來了,因為法律是給債務人一個拒絕的權利,如果債務人給了,那就表示你放棄了這個拒絕的權利,那債權人就有權拿這超過20%的利息了喔!所以呀,法律不是保護好人,也不是保護壞人,是保護老王,啊,不是,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最後是利息的五年時效的問題,法律規定利息的時效只有五年,所以五年以前沒有要的利息就不能要了,但是銀行大都沒這麼笨,都會在五年之前就去提告,拿到判決或支付命令,再聲請強制執行來查封你的財產,扣你的薪水,但是因為時效還是五年,所以會被隔五年就去聲請一次強制執行,每一次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就會再把期限往後延五年。

我有一次遇到一個十分扯蛋的案子,當事人欠了某銀行的錢,銀行就對當事人提告,然後拿判決去查封當事人的房子,房子就被拍賣拿去還錢,另外也有其他債權銀行也來分錢,然後還完之後還有剩的錢,就放在法院,本來當事人應該可以去拿的,可是因為不懂法律,所以也沒去拿,然後過了快十年,這家銀行突然提告,說當事人欠他錢,我當時在幫這位當事人處理別的案件,聽到這事就覺得很怪,後來去開庭的時候才知道,當初欠這家銀行的錢本來就是這麼多(第一次加第二次請求的金額的總和),但是第一次告的時候時不知道為什麼只列了一部分,所以才會發生房子拍賣、還完借款之後還有錢可以剩下來,因為來開庭的法務也是新接手這個案子,也不知道以前發生了什麼事,就先起訴再說,可是問題是這個案子在以前就已經提告過了,怎麼又來一次?最後是幫當事人跟對方銀行溝通,在法庭上和解,和解條件也很妙,內容跟第一次的判決一模一樣的內容,然後利息只收五年(五年以前的利息被我拒絕),裁判費由銀行負擔。結果就是銀行忙了一圈,打了兩個審級,結果根本跟以前沒有差別,我都搞不懂我們雙方在忙什麼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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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s://www.inside.com.tw/2017/12/06/ze-ze-bei-counterfeit-from

一早起來看到上面這篇文章,再看看新聞,完全激發了法老王的興趣,因為開始募資計畫的「地球初心」與協力廠商「瀛海國際」之間發生的爭端在臺灣實在是太常發生了!

從新聞看起來 ,應該是地球初心找上已經取得嘖嘖杯關鍵的「技術」的瀛海國際合作,跟瀛海國際說:我們來合作,我弄個募資計畫來籌資,然後交給你生產,然後我來賣。瀛海國際因為空有技術,但是不知道要怎麼行銷賺大錢,所以就同意了(廢話,如果瀛海國際又有技術又知道怎麼賣的話,要你地球初心做什麼?)。說穿了就是地球初心想賺錢,看到這個嘖嘖杯有市場,就跟有技術又會生產但是不會行銷的瀛海國際合作,本來應該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可是沒想到地球初心為了取得更高的利潤,就找了其他廠商來評估,結果發現瀛海國際的報價太貴了,然後就一直拖著不願意跟瀛海國際簽約,最後還決定要換廠商。結果瀛海國際就不爽了,加上重點是關鍵技術已經由瀛海國際申請專利了(目前還在審查),瀛海國際心想:好,你不給我訂單,我就自己賣!反正我遲早會拿到專利,於是就推出了巧力杯來跟嘖嘖杯對幹,而且賣的比嘖嘖杯便宜,這個時候地球初心才發現自己只有商標權沒有專利權,只要瀛海國際不用地球初心申請登記的商標,地球初心根本拿他沒輒,只好一直發聲明打嘴砲,指責瀛海國際的不是,然後因為瀛海國際也還沒拿到專利,所以也只能打嘴炮,於是雙方就一直嘴砲來嘴砲去聲明來聲明去。

如果新聞上的資訊是正確的話,地球初心在瀛海國際的專利到手之後,就可以byebye了,人家手上有專利,就跟龍五手上有槍一樣,你要怎麼跟人家拼?除非能夠想到別的方法繞過瀛海國際的專利技術達到一樣的效果,不然如果我是瀛海國際的律師,我一定會在地球初心大量舖貨後先假扣押,然後再告到地球初心翻掉,最後再拿地球初心要賠償款去過爽日子了,什麼嘖嘖杯、巧力杯,什麼環保都跟我無關了!

其實這個事件也是最典型的臺灣人會發生的例子,技術擁有者常常輕視行銷的貢獻,而擁有行銷能力的人呢,又常常想要佔便宜,地球初心一直認為自己對於嘖嘖杯的設計作出了很多的貢獻,然後又覺得反正我知道要怎麼製作,我就另外找個便宜的代工廠來生產就好了呀,可是問題是真的擁有關鍵技術的可是瀛海國際耶(難道我在有專利的藥上面雕個花,以後我就可以要求跟專利藥廠分享利潤了嗎?),另一方面,瀛海國際也是認為反正沒有地球初心,我也是可以賣杯子呀,賣東西有什麼難的?架個網站收訂單就好了嘛!(有多少好東西因為不會行銷而賣不出去,有多少爛東西因為行銷策略成功而賣的嚇嚇叫?),這場嘴砲戰鬧劇會持續多久呢?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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