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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房東房東滿天下,有土地就有他,這就是臺灣的景象,很多人都喜歡置產買房,但是一個人又住不了這麼多間房子,因此就會把房屋出租,至少補貼一下房貸利息。

房客怕遇到惡房東,其實房東更怕遇到惡房客!對於房客而言,反正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大不了就行李收一收,連夜走人。房東呢?房東被房子綁住,想要走也走不了,所以比起房客的恐懼,房東才真的是整天擔心受怕。

房東怕遇到房客租金不繳,就算繳了也怕繳不齊,就算齊了也怕破壞房屋、設備,就算沒破壞也怕影響其他房客,就算沒影響其他房客也怕增加額外支出,也怕房客到期不搬走.......,總之房東的困擾怎麼說也說不完,而且,我還沒提到那些光怪陸離的各種奇形怪狀的房客呢!像是欠租留下滿屋垃圾連夜跑路的垃圾房客,又像是搬走時把房東的東西一併帶走的小偷房客,隨便google一下都可以看到很多奇人異事。

面對這樣的問題,房東該怎麼辦呢?所謂的防患於未然,或許法老王沒辦法教房東怎麼挑房東,不過還是可以來聊一下要怎麼從訂約時就設下防火牆!除了最新實施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裡規定的「應約定事項」及「不得約定事項」外,房東還應該要注意一些事。

首先建議要約成「定期租賃契約」,如果變成不定期的話,想要終止前還要先通知要終止,然後才能終止,變成還要多一道手續,不若定期租賃契約可以先預估到期的時間,對於要續約或是要收回都可以提前規畫,雖然說房東不能任意的提前終止租約,不過相對的,房客也不能提前終止,所以一般建議是採用定期租賃契約會比較好。

再來是要明確約定繳納房租的時間及方法,之前有遇過忘了約定繳納時間的租賃契約,造成房客就推說沒約定什麼時候繳,所以拖了很多個月都沒繳,直到去調解的時候才一併繳納,而且因為沒約定繳納期間,所以也沒有遲延繳交的問題,所以也不能請求利息的損失。至於繳付房租的方法是很建議要約定清楚的,不然房客如果主張說他要以現金繳,可是找不到房東的時候,變成是因為房東遲延,所以房客也不用負擔遲延的損失。

再來是可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也就是在房東違約的時候,除了實際上的損失外,還可以請求額外的違約金,多少是用來填補如果房客任意終止後,到找到下一個房客之前,房子空著的損失。

然後,必需要把出租的範圍明確的寫出來。如果是整棟、整間的房子還好,如果是分租型的,因為會有共用的空間,或是不屬於租賃的空間,為了釐清責任,建議要明確的寫出租賃的空間到底有哪些,哪些又是屬於共用的,共用的保管責任又是歸誰?這些都有需要在租約上面載明清楚,以免日後易生爭議。

其實一般來說文具行或大賣場買的租約範本勉強算夠用,不過如果真的要防患於未然,建議還是自己親自審視契約的內容,需要修改的修改,需要增加的增加,免得日後發生爭議的時候,會讓身為房東的你一直在操心這些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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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法老王在停機車的時候最討厭不立中柱的機車,一台車斜一邊,本來明明可以多停一台機車,偏偏要立側柱,足足占了1.5台機車的停車空間,在找不到停車位的時候,看到立側柱的機車就一肚子火。

法老王討厭立側柱的人,房東也是。新聞說有個房東因為房客機車不立中柱,就要房客搬走,帥呀!法老王也好想叫不立中柱停車的人都給我搬走!
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233108

這個新聞真是大快法老王的心呀!不過這個新聞一出來,馬上就有法絲跑來問法老王說:「啊幹,人家女生力氣小,中柱立不起來就叫人家搬走,是不是很機車.....啊不是,是不是有違反法律呀?

法老王說:「你以為違法這麼容易嗎?動不動就說人家違法,你才違法,你全家都違法!」

其實法律上對於立中柱這件事情是沒有特別規定的,也就是說你想立中柱就立中柱,不想立中柱要讓機車倒下來,只要沒有A到別人的車,自然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新聞裡面房東是有特別在租約上註明「「若承租人因個人生活習慣或私人問題,造成他人生活上之不便時經勸導三次以上仍未見改善者,出租人得扣除兩個月押金,並請承租人無條件遷出」」,人家房東認為你不立中柱是妨礙到其他房客了,自然可以叫你搬走,還可以沒收押金呢!好棒棒!

不過這裡有個怪怪的地方,誰說不立中柱會造成別人的生活上的不便了?想也知道,一定是有其他房客跑去跟房東告狀,說這個原PO不立中柱害他車子停不進去之類的,不然難道房東沒事專門在那裡抓人家立側柱嗎?既然有其他房客有意見,那也只能請原PO自己改一下習慣了,雖然說原PO說自己是女生、力氣小,很難立中柱,不過這應該是她沒有用對方法而已,立中柱其實不需要太大的力氣的,只要腳踩中柱支架,然後用杆槓原理把機車撐起來就好了......,不對,這樣下去法老王就變成「生活智慧王」了!想知道的自己去查資料啦!

總之,租賃契約屬於私法契約,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你想怎麼訂就怎麼訂,其實新聞裡的租約也不是真的說「不立中柱就滾蛋」,主要是避免妨礙到其他房客(主要是房東怕其他房客跑掉啦!),所以特別把這條放進租約裡,似乎也不算是不合理,主要還是剛好遇到原PO不太會立中柱(又不想學比較省力的方法),結果就被房東以「會造成別人生活不便」給趕走了,雖然乍聽之下好像有點不合理,不過回歸契約的內容來看的話,似乎就只是「標題殺人」的新聞罷了......。

法老王再囉嗦一下,其實房客如果不理房東,死賴著不走,房東其實也拿他沒輒,只要提告,要求房客返還房屋,不過官司打完,再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都不知道過去幾個月了,恐怕租約都走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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