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新聞解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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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龍、老K和曾博恩】
《節錄》
「蕯泰爾因為公開道歉信中有提及已經約好不公開的表演內容,為了避免被龍龍搞,所以希望得到龍龍的承諾,這也是無可厚非,不過為什麼蕯泰爾會在自己的道歉信上要求龍龍署名,這一點實在沒有道理(要求被道歉的人要在道歉信上署名?這算尛?)也難怪龍龍的經紀公司不能接受。」
 
「選擇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的方式更是讓人摸不清楚目的是什麼,是要激怒龍龍嗎?」
 
「曾博恩呢,可以說是本事件最大的輸家了,其實本來就是台灣年輕一輩的脫口秀演員中知名度最高的,這次的事件對他而言,完全就有扣分的效果 ,其實本來就不關他的事,被牽扯進來,真的是很倒楣,不過有什麼辦法,他是老闆,再苦也只能默默的吞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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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全台首例跨性免術變更性別!法院判全面勝訴 伴盟:全員歡呼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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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才一篇建中學生在女神選拔得到最高票而扯出性別認同的問題,今天就又一則有關變更性別的新聞。主要是說以往要變更身分證上面的性別的人要附上兩份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再加上一份「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才可以完成性別註記的變更。不過有個小E是個生理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的「女生」,她不想摘掉男性的性器官,又想變更性別註記,於是就打了場官司,然後贏了,法院准許她不附「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就可以變更性別註記。

法老王想講的是不管是女神選拔還是上面這個訴訟,其實都有個很重要,可是大家一直沒有去釐清的事情,就是不管是「女神」或是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指的到底是客觀上的「生理性別」還是主觀上的「性別認同」。

以女神事件為例,所謂的「女神」的「女」如果指的是生理性別,那那位建中生在做完變性手術前,都不應該讓他參加,如果這個「女」指的是性別認同,那只要覺得自己的性別是女生的,都可以來參加。

而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註記,以往的判斷標準是以主觀上的性別認同(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再加上客觀上的生理性別(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都跟原來的不一樣的時候,才可以變更,而這個判決則否定了這個判斷標準,直接採用「主觀上的性別認同」來當作唯一的判斷標準,只要認為自己是女生(當然,還要經過精神科醫師證明你真的認為自己是女生),就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當然還有戶籍上的性別登記)。

對於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註記要用哪一個標準,法老王沒什麼意見,講好就好了,不過都應該要有一個統一個標準,不然那些為了要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而去動手術的人,這個判決出來對他們是情何以堪?都切掉了,難道要接回去?法老王自然是無法體會這些人會不會不開心,或是覺得無所謂(本來就要切掉?),不過為了要讓相關的人有一個公平的制度,到底該採用哪一種判斷標準(是心理想想就好還是要切掉才行?)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不過目前在網路或是媒體上在討論這兩種判斷標準有何異同的聲音似乎還不夠大,社會上也還不夠重視。

有些媒體為了要抓住眼球也會用各性容易誤導的標題或內容來定義這些事件,而沒有去討論各個事件採取的標準是哪一種,導致很多人只看這些新聞就容易被誤導,然後下了一個「不倫不類」的結論,然後接下來就是各種指責這些跨性者敗壞風氣、擾亂社會的言論,而這些跨性或是相關的支持者又覺得莫名其妙,然後就去解釋、去反擊,就又是另一個無法溝通的戰場,因為打從一開始就是各說各話,永遠也不會有交集。

基本人權賦予人民有追求各種自由的權利,現在來到對於性別決定的自由,台灣可以開放到哪個程度,還是要看社會能不能達成共識,不管是怎麼樣都好,大家講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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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律圈一直在幹譙一件事情,就是富商翁茂鍾跟法官、檢察官往來筆記曝光,結果發現一大堆法官跟檢察官都有收翁茂鍾的禮物,然後司法院跟法務部就開始偵辦。

不過你也知道的,無罪推定原則在一般人的身上或許不一定適用,不過在法官、檢察官身上怎麼可能不適用?所以刑事部分查無不法,然後現在開始第二回合,就是要調查在行政上是不是有不適當的地方,要不給予行政上的懲處。


先說一下這個翁茂鐘,他是佳和集團的總裁,在1995年的時候,佳和集團跟巴黎銀行作投資交易,簽了一張1000萬美金的本票作擔保,後來因為一直賠錢,欠了946萬美元,於是巴黎銀行就拿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於是佳和集團的資產就被查封,這個時候翁茂鍾突然說這個本票是他偷蓋公司章偽造的,公司負責人偷蓋公司的印章?!這是什麼神操作!然後還去跟台南地檢檢察長自首,據媒體報導,翁還跟檢察長說他公司要增資股票,可以買股賺錢,後來承辦的檢察官就採信了翁的說法,將他起訴(這種瞎掰的話也能信?),起訴後審判的法官剛好是翁的好友,然後法官就採信他的說法,判他有罪,但是緩刑3年,然後這張1000萬的本票就被法官沒收,然後翁個人欠巴黎銀行1000萬,然後就跟佳和集團無關了唷!耶!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令人感佩!

然後這次的事情爆發就是因為翁茂鍾有寫筆記的習慣,把跟法官、檢察官往來的事情都記下來了,一查之下發現上從大法官,下至地院法官、地檢署檢察官都有人收他的禮物。而且收他禮的法官,還包括了當時承審他的案子的最高法院法官,而且還是庭長,最誇張的是翁在5月跟石木欽及顏全法官見面後,立即又去找林奇福法官,然後6月的時候,這個案子就分給林奇福處理,充滿了巧合。

這個翁先生認識而且接觸過的法官、檢察官高達40名以上,明確被查到有收過禮、被翁請客的就至少20人,然後還包括有些法官或檢察官還買過佳和集團的股票,然後這樣在刑事上查無不法,全都不起訴。

另一個誇張的地方是司法院居然因為牽涉到的人太多,所以自己決定,沒收到3件以上的,或是被請過5次客的,都不查,然後法務部更扯,直接限定只有收到5件以上的檢察官才移付懲戒,也就是說法官最多可以收2件禮物,檢察官比較爽,可以收到4件都不會被懲戒,真是不知道這個標準是怎麼定出來的?還是說官大學問大,上面說的算?

最誇張的莫過於洪佳濱法官,吃了10次飯,收了6次禮,就算是以司法院的莫名其妙的3件上限的標準也應該要移付懲戒才對呀,可是就是這麼神奇的,洪佳濱根本就不在移付懲戒的名單上面,然後洪法官也火速的辦理退休了,然後爽領退休棒,讚!

每次有當事人問我說有沒有管道買通法官、檢察官,都被我斥責,說都21世紀了,哪有司法官還在收錢的,結果這次就被打了個大巴掌,不只地方法院的法官、檢察官收禮,連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收,而且還大言不慚的說一件襯衫399元,符合公務人員收受餽贈的限制,我很想問一下,要去哪裡買一件只要399元,還幫你繡名字的襯衫,可以幫我買500件嗎?我拿去轉賣!

再說翁茂鍾為什麼要送禮給你,除了因為你是法官之外,難道是因為你長得帥嗎?既然人家都是因為你是法官才送禮給你,不就是另有所圖了嗎?那你明知道還是收下了,那我們怎麼知道下次你審理到他的案件的時候不會偏頗?

然後還說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第3款規定,關於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等禮品,市價不超過3000元,也就是說收到的禮不到3000元都沒關係,問題是那是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是這樣,這些法官每個都跟翁茂鍾這麼熟嗎?有的甚至只見過一次面,就收了人家送的禮了,不會覺得哪裡不對嗎?

這件事件真的是臺灣史上最大的司法醜聞,最醜陋的是身陷其中的司法官還不覺有錯,振振有詞,難怪每次說要司法改革都被人民當笑話看,這能怪誰呢?我們這些為了司法改革忙進忙出的人,付出再多的青春和汗水,也抵不過一件399元的襯衫......。

#司法醜聞 #翁茂鍾 #法官 #檢察官 #司法最公正 #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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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這一篇應該會讓很多人看了不開心,但是法老王想要講點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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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則新聞引起熱議:「新北市1位吳姓單親媽媽在離婚後,長年單獨扶養1對兒女,由於工作收入不穩定、罹患憂鬱症,加上與兄嫂發生衝突,日前疑因生活壓力大,下藥迷昏並勒死1對兒女後,也自己選擇輕生但送醫後獲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吳姓女子僅因一時生活不順,為了宣洩情緒,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摘錄自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先前大家都在罵法官輕判縱放罪大惡極的罪犯,怎麼這回真的判了死刑,卻被罵到臭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其實本來不想寫這篇的,不過實在太多人問法老王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了,雖然知道不管怎麼寫都會被罵,不過還是分享一下法老王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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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聲音》

首先在網路上最明顯、最大聲的幾個聲音是:
一、以前那些人神共憤的案件都沒判死,這件看起來沒這麼可惡的反而判死,法官的標準在哪裡?恐龍法官!
二、人家當單親媽媽這麼辛苦,一個人要帶兩個小孩,這種情形我最了解她的辛苦了,她實在是撐不下去了才會殺小孩,我能理解,法官不能理解,恐龍法官!

三、反正你們就是恐龍法官啦!

之前大眾覺得法官都是輕判,還調侃法官不管什麼罪都不會判死刑,結果這次的判決出來卻讓很多人傻眼了,法官的標準到底在哪裡?怎麼一會兒這樣,一會兒那樣?

《為什麼會這樣?死刑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要了解的是為什麼法院愈來愈少判死刑?除了死刑的存廢一直是個爭議外,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所謂的「人權兩公約」,這個中華民國政府在1967年簽署,然後在2009年經立法院批准的兩公約,然後還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使這兩公約在臺灣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

而兩公約中的一個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一條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簡單的來講,就是說除非犯行是所有犯罪情節裡面最大的,否則不可以判死刑。

因為一般來說殺很多人的惡性比殺一個人的惡性重,情節也更重,因此有所謂的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因為還有人殺很多人),這也是為什麼很少看到殺一個人就被判死刑的部分原因,因為法官會想著,如果這樣就判死刑了,那其他更嚴重的要怎麼辦?不論你是否認同這樣的論點,反正有些法官是依兩公約的這個理論拒絕判處被告死刑。

那為什麼這個案件會被判死刑?因為涉及到了殺害兒童。

《殺害兒童,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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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這個新聞「我的婆婆殺了我」已經有一段時間,想不到這幾天又被報導。法老王想要講一下有關錄音的部分。
常有人問法老王說錄音可不可以當作證據,當然可以,應該說只要是可以證明你想要證明的事情的東西,都可以拿來當作證據,所以舉凡錄音、錄影、文件、印章、保險套......,都可以當證據,只是證據的證明力是強還是弱的問題。像是錄音直接錄到人家罵你,而你要提告的又是公然侮辱,那就可以拿來當作證明對方有罵你的證據,證明力還很強。但是如果只有錄到男女的的喘息聲,而你想要拿這個來提告通姦(侵害配偶權),雖然也是可以,不過證明力可能就弱了點,因為不知道是誰在喘,也不知道他們是什麼原因在喘。
那下一個問題就是,那偷錄的錄音可以當證據嗎?這個就有需要好好說明一下了。因為在法律上,為了避免偵查單位用不正當的手法取得證據,導致人民的基本人權像是財產權、隱私權等等的權利受到侵害,所以對於偵查單位的調查手法有很嚴格的限制,像是要搜索、扣押、監聽都需要經過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而法院則是以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沒有必要來決定要不要同意。那如果沒有得到法院的同意而竊錄的錄音、錄影,則可能因為侵害被告的隱私權,而被法院宣告這個錄音、錄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當作證據。
不過之所以會有這麼嚴格的規定是為了怕原本就有很強大的公權力的偵查單位濫用權力,那一般人民偷錄的錄音、錄影可以當證據嗎?答案是可以的,雖然在實務上一直有相反的意見,不過目前來說,法院還是認為之所以要限制取證的方法,是為了避免公權力濫權,至於一般人民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所以如果是一般人民偷錄音、錄影,目前法院還是認為是可以拿來當證據的。不過如果是有構成妨害祕密罪的話,還是會構成犯罪,只是不影響證據的效力。
因為因為錄音的時候,錄的人自然知道正在錄音,只要錄的人智力還正常,多半不會講出對自己不利的話,這也是為什麼有些網友會覺得這個新聞裡的媳婦錄音的內容會有些偏頗的原因,不過會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進而影響這個錄音的證明力,還真的是只能看具體個案,以及審理的法官如何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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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昨天新聞報了這個新聞覺得很有趣,主要是說有一對夫妻帶一位長輩去饗食天堂用餐,有去過的都知道,饗食天堂的餐費不是先收,也不是走的時候收,而是吃到一半的時候收,不知道是不是怕你跑走,故意趁你吃到一半的時候來收錢,就是怕你射後不理。而這對夫妻在服務生來收錢的時候沒遇到,然後就在桌上留下了三張餐券,還跟一位服務生說餐券放桌上,請他們自己拿,然後就去用餐了,回來後餐券也不見了,就想說是服務生收走了,然後他們吃完飯也就走了,結果饗食天堂卻打來說他們吃霸王餐,說要提告,他們就說有留餐券,後來饗食天堂發現自己搞錯了之後,就跟這對夫妻道歉說搞錯了,本來夫妻想說沒事了,結果後來警察打電話來才知道餐廳已經提告了,而且因為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撤告,夫妻問餐廳,餐廳卻跟他們說不用理警察,是他們在刁難,沒想到後來警察還是繼續在找他們,而且餐廳也開始要找他們簽和解書,和解書的內容大意是說「是夫妻來吃霸王餐,餐廳不予追究,並要求不能對任何親友說這件事,否則饗食天堂維護商業聲譽就要提告。」,結果夫妻看了火冒七、八丈,當然不肯簽,最後是議員出面協調才簽另一份和解書,內容就完全沒提到什麼提告或是霸王餐的內容。結果有趣的事情來了,和解書簽了之後,夫妻卻跑去告饗食天堂誣告、毀謗、妨害名譽,然後還上了新聞,後來餐廳受訪時表示其實根本沒找到那三張餐券,但是夫妻卻表示他們有購買證明,還有編號可以比對,不知道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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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法老王只能說饗食天堂真的很雖,不過也很欠罵。

首先,饗食天堂壓根沒收到餐券,雖然說已經有拿到賣餐券的錢了,但是餐券現在還流落在外,如果饗食天堂在結帳時沒有核對編號的系統可以立即抓到盜用餐券的人的話,那他們就註定是要損失三個人的餐費了。

再來是人家餐券是要交給服務生才算有結帳,你去7-11買東西的時候,你會把錢放在架上然後就走人嗎?不會嘛!至少也要把錢拿給店員,然後集個點、拿個發票再走呀,那為什麼你會把餐券放在桌上而不是交給服務生?問題就在這裡呀,如果夫妻不放桌上的話,就什麼事都沒有了,饗食天堂何其無辜呀?莫名其妙沒拿到餐費還不能提告?

說到提告,餐廳沒拿到餐費,打電話聯絡也不理他,到底有沒有餐券這件事情也沒人知道呀,你說你有放就有放喔?那法老王也說有借錢給比爾蓋茲啊!那他怎麼不還錢給我?換作你是老板,你會爽嗎?你會不提告嗎?如果不提告,以後大家就都來這一招就好了呀,吃爽爽,吃不用錢!那請問饗食天堂何錯之有?

啊幹,饗食天堂還真是錯了!其實餐廳第一次要和解的時候,應該只是不想把事情繼續鬧大,想就此打住,既然沒拿到錢,又要和解,怕夫妻出去外面亂講話說餐廳誣賴他們,所以才要和解,那簽個保密條款有什麼不對?人家餐費沒拿到是不能要求你不要出去外面亂講喔?可是很靠北的是,夫妻也很冤枉啊,明明有買餐券,也放在餐廳了,餐廳沒拿到是你家的事,憑什麼要我簽什麼保密條款,而且還說講出去就要提告,恁爸憑什麼簽?當然就是「憤而離席」啊!這次饗食天堂出來談的人不知道是在想什麼,都不想追究了,還簽一個內容這麼硬的和解書,難怪會被鬧大。

饗食天堂第二個錯的地方是:什麼叫「已經撤案,要他們不用理會警方,還稱是警方刁難。」真的很靠北,你以為警局是你家開的嗎?要告就告,不告就撤?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就算沒有人提告,檢警還是可以偵辦,法官還是可以判決的,怎麼會是撤告後就不用理警察?

可以猜到的是餐廳沒收到餐券,夫妻又不回來付錢後,店經理不甘損失就「憤而提告」,告了之後總公司跟他說,算了,才三個人的餐費,而且餐券也不一定會拿回來用,就自認倒楣吧,於是店經理就打電話跟夫妻說是他們搞錯了,然後就跟警察講說要撤告,這個時候警察一定有跟他們說詐欺告訴不能撤,他們還是要偵辦,店經理才知道挫賽了,不過還是嘴硬的說是警察刁難,另一方面又怕警察繼續偵辦後,夫妻會不爽去爆料,於是才急著要跟他們簽一個有保密條款的和解書,不然都不追究了,簽和解書要幹嘛?就是為了要簽保密條款啦!

結果沒想到弄巧成拙,反而把夫妻惹毛了,應該是夫妻去找議員陳情,最後在議員的壓力下,只好簽一個沒有保密條款的和解書,可是問題是對於餐廳而言保密才是重點呀!沒有保密是要簽個鳥喔?可是議員都出面了,能不找個台階下嗎?於是就變成後來這種情形。

這對夫妻也夠絕了,簽完和解書之後還另外提告,又是誣告又是妨礙名譽(誹謗也是妨礙名譽啦),法老王大膽又不負責任的猜測,主要是為了要賠償,不然怎麼會又是請律師,又是爆料媒體,一直要把事情鬧大?說要還什麼清白都是騙人的,人家警察根本都還在偵查,哪有什麼「變成詐欺犯」這種事?不過就是犯罪嫌疑人罷了,了不起說是被告,沒判有罪,是怎麼會變成詐欺犯的?

最好笑的是夫妻說有跟旅行社買餐券,不覺得有什麼問題,這個真的是很奇怪的想法,你買了不代表你那天有交給餐廳呀!就算是打官司,也是夫妻要證明自己有把餐券交給餐廳呀,人家餐廳打算自己吞了,你卻反而提告了?這是什麼情形呀?

不過如果法老王是店經理,應該會跟夫妻打到底,誣告是說明知道人家沒犯罪,卻故意去告他,這才叫誣告。夫妻確實來用餐了,而餐廳也確實沒有收到餐券,正常人都會覺得夫妻可能是沒把餐券拿來吧,那怎麼會有「故意」呢?反正新聞都報了,也壓不下來了,對店的傷害已經造成,實在沒什麼好拿錢和解的。

至於說妨害名譽就更好笑了,「所謂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才叫誹謗,如果告人告不成就是妨害名譽,那政治人物一堆都要被判刑了。人家餐廳一開始也沒把事情公開,不過就是私下處理,議員也是夫妻找的,新聞也是夫妻爆的,餐廳根本沒想把事情鬧大,是要怎麼說他們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律師也找人,正常的律師肯定會給正常的建議,也會老實跟他們說應該告不成,那他們還是執意提告,圖的是什麼?法老王就不多說了......。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20/DZHTF3LML5H23L5YGMAUVIF3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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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話題有點多,不過讓法老王很感興趣的是有女版黃安之稱的劉樂妍最近又出了個新聞,以前出新聞是為了刷存在感,這次出新聞可不是她樂意的,因為這次她被起訴違反選罷法,雖然很多討厭她的人都額手稱慶(包括法老王),不過可能有些訊息被大家忽略過去了,讓法老王幫大家來說說這個新聞。

有的人應該會很驚訝,女黃安不過只是要房客去投票而已,有這麼嚴重嗎?不是也有很多人在呼籲大家去投票嗎?為什麼他們沒事?而女黃安就被起訴?

首先來看看選罷法關於賄選的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有的人會說,很多人都在呼籲大家去投票,甚至也說可以提供車資給沒錢回家投票的人,那為什麼他們沒事?這裡法條的規定是要「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這個沒問題,因為大家又不是錢太多,所以也不會花錢在沒有投票權的人身上;那什麼是「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呢?簡單講就是跟有投票權的人約好要給他錢或是先給他錢或是其他的利益,譬如說欠的錢不用還,房租繳少一點......,對,就是女黃安做的事嘛!最後一件事情是,什麼是「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意思就是說約定好,叫有投票權的人不去投票或是指定要怎麼投,像是投給哪個候選人,或是投給哪個政黨。女黃安的房客說他不想要去投票,然後女黃安就說如果他去投給某個候選人,女黃安就減免他的房租1000元,Bingo!完全中正,最有趣的是,一般來說,這種行為比較難抓到,不過女黃安向來是喜歡到處宣揚中共「國威」,所以把她資助中共的事蹟給貼到她的臉書上。要知道,對女黃安的臉書點讚的人大概有一大半是討厭她的人,等著看她又說了什麼好笑的話,她貼了這則貼文,這些等著看笑話的人怎麼會放棄這個機會,在第一時間就檢舉她了,然後......她就GG了......。

那你說為什麼其他人沒事呢?注意到法條文字了嗎?只有處罰「叫人不去投票」跟「叫人投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並沒有處罰「叫人去投票」!!!所以那些幫忙出錢回家去投票的人,因為沒有要求一定要投給誰,所以當然沒事呀!

再來看一下賄選的罰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嗯,大部分的人可能沒感覺,因為輕重是相對的概念,法老王把它拿來跟另一個大家覺得很可惡的罪來做比較:「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就是強制性交罪,強制利交罪也是處3年~10年喔!跟賄選罪一樣重耶!什麼?賄選罪跟強制性交罪一樣重!!!有顛覆到你的三觀嗎?那再顛覆一下,因為賄選罪還有下半段「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第3~10年以外,賄選罪還可以併科100萬~1000萬元喔!什麼是併科,就是除了要關之外,還要罰錢!所以事實上賄選罪是比強制性交罪還要重的喔!

然後,還有一件事,就是可能有人會說,有什麼用,反正一定不會進去關呀,最後都嘛易科罰金!

錯!要易科罰金必需是判六個月以下的刑期才可以易科罰金喔!

那也不會關呀,反正一定是緩刑啦!

錯!法院要判緩刑的話,一定是判二年以下才可以有緩刑,再回去看一下賄選罪的刑度「3~10年」最低就是3年,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判緩刑的喔!那怎麼還是有聽到有人強制性交判緩刑?那是因為有跟被害人和解,並且認罪,犯後態度又良好等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狀況之下,法官如果認為判3年還是太重的話,可以例外的再減一次刑,最低可以減到1年半,那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法老王很想知道,要例外的狀況才能減刑減到可以判緩刑的話,劉樂妍到底有沒有可能符合所謂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呢?從劉樂妍向來說話不留什麼口德,又常常辱罵臺灣人的狀況看來,如果給她緩刑的話,應該很多人都會看不下去,至於法官到底會怎麼判呢?讓我們睜大眼睛看看吧!

#劉樂妍女黃安
#賄選
#法老王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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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法老王又來了,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特別再說明一下,我是學法律的老王,所以是法.老王,不是法老,而是老王。

今天要來跟大家說一下這個新聞:新竹醫師偷腥人妻代價1600萬!老公兒子8個月內「先綁再砍」 只吐回50萬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16/1692611.htm

新聞摘要:
羅醫師偷情人妻,人妻老公跟人妻小孩s上門把羅醫師綁了,羅醫師於是簽下2000萬本票,後來經過殺價後,給了1600萬,羅醫師認為已經和解沒事了,結果過了7、8個月,人妻老公跟人妻小孩s又上門又是綑綁拿刀砍羅醫師,羅醫師認為人妻老公違反和解協議,於是要求返還1600萬元,並且要求另外還要賠400萬精神撨慰金,最後法院只判賠50萬元。

外行看熱鬧,也要知道怎麼看才熱鬧,今天就讓法老王來教大家怎麼看熱鬧。

新聞中的羅醫師跟人妻偷情,都是成年人了,我們應該可以推定是上了床了,那成立通姦罪應該是沒什麼問題,不過這個新聞的重點卻不是在講通姦罪,因為人妻老公找上門逼簽了2000萬的本票,而且羅醫師後來還真的給了1600萬元的金錢。看到這裡要先停一下,因為羅醫師在這裡幹了件蠢事,因為他這張本票明顯就是被暴力脅迫下簽的,所以可以聲請撤銷,讓這張本票失去效力,後面也不用給1600萬了!不過想必羅醫師是心有愧咎,所以還是願意給這1600萬。在這裡已經出現了兩個和解契約了喔!有發現嗎?一個是羅醫師先是用2000萬的本票的債務來換取人妻老公接受這頂綠帽,這是第一個和解,再來是雖然人妻老公手拿2000萬的本票,不過後來同意羅醫師只給1600萬,這是第二個和解喔!

然後事情發展到8個月後人妻老公又找上門,這次不知道什麼原因又把羅醫師綑了起來,還拿刀砍了他,然後羅醫師就不爽了,明明都和解了還砍我,於是就起訴要求返還這1600萬,而且還另外要求400萬的精神慰撫金,最後法官只判賠了50萬,意思就是說,1600萬不用還,然後400萬只准了50萬,這個羅醫師真的滿慘的,不過慘的原因是他的策略錯了,因為如果他想要回1600萬的話,根本不應該以人妻老公違反和解協議當理由,因為要嘛就應該要說1600萬是因為本票給的,但是本票是被脅迫之下簽的,所以人妻老公以本票拿到的1600萬是不應該的(不當得利),如果有簽書面協議的話也一樣,就主張是被逼著簽的,協議無效,1600萬還是要還。

可是羅醫師偏偏要說是人妻老公違反協議,那就等同承認這1600萬是和解協議的內容,那人妻老公就拿的合情合理又合法,而且誰會覺得說通姦和解協議的內容還有包括人妻老公以後不可以再把羅醫師綁起來?和解的內容當然是只有:一、羅醫生付錢,二、人妻老公不追究綠帽,誰沒事會把綑綁的事寫進去呀?當然不會是協議的內容呀!所以羅醫師的策略可以說是搞錯方向了,最後法官當然不會判人妻老公要還這1600萬!所以這一念之差,可能就差了1600萬了!

P.S. 新聞解析是依照新聞內容,有時不一定跟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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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有個不算小的司法新聞報了出來,就是國產電影的導演「豆導」鈕承澤之前被控性侵劇組女工作人員的案件宣判了。
所謂外行的熱鬧,內行看門道,新聞出來網路上的網友們紛紛各抒己見,有的說判太輕,有的說豆導賠錢還被關,甚至也有號稱律師一姐的「知名律師也出來說兩句話,為了避免被告,法老王就不去評論大家的看法正不正確了,法老王純粹從新聞上所透露出來的訊息來聊聊這個案件。

首先新聞內容提到鈕先生被檢察官具體求刑3年4月,然後被法官判了4年。你說怪了,到底是3年4月還是4年啦?什麼跟什麼啦!
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檢察官具體求刑,其實就是檢察官跟法院表示意見說,「本檢座認為這個被告應該要被判3年4個月」,其實這種具體求刑的案件在實務上實在算不上是常見的情形,大部分檢察官都是認為被告可能有犯罪,就起訴了,也不會特別去向法院表示意見要判多久,因為這個「具體求刑」並不是起訴書上一定要出現的內容,所以大部分的檢察官都是想說「我認為被告有罪,至於要判多重,交給法官您了!」,不過社會矚目的案件好像常常會出現「具體求刑」,十分耐人尋味......。

再來是這個「具體求刑」的功用是什麼?其實沒什麼功用,就單純是讓檢察官表示意見而已,法官不一定會這樣判(法老王感覺好像很少有依照具體求刑的刑度去判的......),那為什麼檢察官還要具體求刑?Errrr......,可能是刷存在感吧,啊!不是啦,是向法官表示意見啦!不過好像有沒有表示這個意見都沒什麼太大的差別就是了......,像豆導的案件,檢察官明明求刑3年4個月而已,法官硬是判了4年,顯然就是不認同檢察官的看法,硬是打了檢察官一巴掌。

有的人可能會覺得納悶豆導不是跟女的和解了?還付了200多萬和解金,怎麼還是判了4年?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的刑期是3~10年,其實4年看起來也不算重呀,不過要知道,豆導的目的其實是拼緩刑的,因為緩刑的條件是法官判刑在2年以下,而且還符合其他條件的狀況下,法官才可以判緩刑的,強制性交罪最輕就是3年,怎麼判也判不到2年呀!這個看倌就有所不知道,因為在實務上,如果有認罪,而且跟被害人和解的話,通常被害人會在法庭上表示原諒被告了,那法官就可以再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條規定來再幫被告減刑,最多可以減到法定刑的一半,以強制性交罪來說,最輕可以判到1年半,然後就可以宣告緩刑了!

這應該也是豆導原本和解的動機,不過沒想到的是,豆導花了2百多萬和解了,可是豆導卻是死不認罪,只承認說是因為會錯意,以為女方對他有意思,所以才發生這樣的事情,這下就激怒了法官了,法官心裡想:豆導付了錢和解,但是卻不認罪,這是哪招啊?而被害人則是覺得:「老娘被你硬來,然後你就隨口一句誤會,就想要唬嚨過去」,所以在法庭上也表示不原諒豆導!要知道和解只是表示自己認罪、知錯的方法,也才有機會讓法官再以「顯可憫恕」為由減刑,結果豆導付了錢和解,卻不認罪,被害人也表示不原諒,法官想要減刑也減不下去呀!

然後因為只要不認罪,法院通常是從重量刑,性侵案件不認罪判個5、6年的也不算奇怪,但是法官又考量到豆導已經花了2百多萬和解,那就多少減一點,判個4年吧!既然判了4年,當然就沒有緩刑了,豆導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花了錢也沒買到和解,只能怪他自己死不認罪呀......。

不過這事還沒完呢,目前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豆導當然會再上訴,不然就要直接進去關了呀!所以後續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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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又有人在吵說某些人在中國賺錢、在中國繳稅,可是生病卻回來用健保看病,真是可惡。
然後又有人出來護航說,他們也有繳健保費呀,為什麼不能回來看病?
基本上會講這句話的人不是故意混淆視聽,就是無知裝內行。
下面這張圖是民國100年的資料,現在大致上差不多,健保的收入95%是保費收入,5%是其他收入(補充性財源),然後再看清楚,保費收入其中只有3成多是人民自己繳的,3成左右是雇主繳的,當然,這些不住在台灣的人大概也沒有在台灣的雇主幫他們繳,所以也是自己繳。
不過注意到沒有?有2成多是由政府負擔,那政府的錢從哪裡來?不就是人民的錢嗎?不就是在台灣居住、繳稅的人民的錢嗎?
讓這些不在台灣居住而且沒在台灣繳稅的人只繳健保費就可以用健保的話,那就會產生一個情形,就是他們有2成多的健保支出是用其他在台灣居住、繳稅的人民的錢幫他們補貼,喔!對了,還有5%的其他財源收入也是其他在台灣居住、繳稅的人民的錢喔!
你有們聽過保險費只要繳7成,另外3成由其他人幫忙繳,然後還在那裡說自己有繳健保費,所以使用健保天經地義的嗎?
喔!我忘了,這些在中國居住、繳稅的人,在台灣幾乎都不繳稅的,而因為在台灣沒收入,所以健保費也通常是繳最便宜的級距喔!
繳的最少,用的最爽,讚!

什麼?你說這些是舊資料,不準?的確,法老王承認,這些資料的確不準,因為以目前的制度來說,這些在中國居住、在中國繳稅的人,在台灣除了可以繳最低的健保費之外,他們的健保費中,政府要補助40%,然後再加上5%的其他財源,也就是說我們這些在台灣傻傻工作、繳稅的盤子每個月都在幫他們繳超過40%的健保費,然後他們在台灣不用繳稅、還可以靠北說自己有繳健保費,所以用健保看病天經地義!
嗯,我是不知道你們信不信,我是信了......不然還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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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之前林郭文艷在股東會上出大絕把市場派的股東都給排除在外時寫的文章,如今看來,發褽似乎還是在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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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同公司的股東會爭議想必是讓許多人看得很過癮,可是又好像是在霧裡看花,過癮的是電影裡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情節在現實上演,看不清的是到底是怎麼會變成這樣,又不像電影裡通常會有特別說明專業知識的部分,所以整個來龍去脈也看不清,今天就讓法老王來當個說書人,為各位講個故事。

這件事源自大同公司近年來經營不善,公司淨值不斷下跌,因此也成為某些人的目標(至於目的是什麼就不便討論了),然後就出現市場派想要拉下公司派的戲碼。本來大同市場派大張旗鼓的在各媒體、網路上四處說公司派的林郭文艷怎麼治理公司不力、造成公司虧損,損害股民權益,然後黃國昌還四處號召股民投給他,讓黃國昌當獨立董事來揭開這些公司弊案。

而新聞上也一直報導市場派聲勢浩大,所蒐集的投票權已經大有可為,大家都以為會有一場激烈的選舉場面。

結果股東會當天大同公司的公司派居然耍了個陰招,我們先來看一下企業併購法的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其實意思就是說,如果說鴻海要併購奇美的時候,一定是要取得奇美的股份,那鴻海在取得奇美股份的時候,必需要做一件事,就是要跟主管機關申報說「注意了,我鴻海現在要來併購奇美,所以我買了奇美超過10%的股份了喔!」,而且這個要在鴻海取得奇美超過10%的股票後的10日內要申報,而且如果申報之後,不小心又多買了奇美的股票,那也要再隨時跟主管機關更新。如果沒有申報的話,那超過10%的部分都沒有表決權。

之所以要有這樣的規定就是要避免市場派用突襲的方式來爭取公司的經營權然後達到併購的目的,也就是說法律希望大家堂堂正正的對決啦!不要搞什麼小動作,有本事就大家正面交鋒。其實一開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的經營者在辛苦經營公司之後,被各種資本操作者拿下公司經營權,然後為了利益而做出不符合常理的營業行為,進而導致股東受害,這倒也無可厚非。

不過這個跟大同的經營權之爭有什麼關係?人家是在企業併購的時候要避免公司不小心就被別的公司給吃掉了,今天的大同經營權之爭不過是股東爭奪主導權而已,就算市場派搶到了,也不會跟其他公司合併呀!

沒錯,或許就是這個看似沒有關係的關聯,讓市場派忽略了還要注意企業併購法的規定,以為只要提防公司派派黑衣人阻擋股東進入會場就好,沒想到公司派居然使出了招陰招。

市場派認為說「我根本就不是併購,幹嘛申報?」,而根本沒想過要依上面的規定跟主管機關申報(廢話,市場派根本就沒要併購,為啥申報?!)。

而公司派當然知道這一點,公司派神奇的地方在於他們也明知道市場派根本就沒要併購,也不需要申報,但是他們就硬是把市場派蒐集股權的行為自己定義為「併購行為」,而在股東會中,主席是可以就程序上的事項來做決定的,譬如說發生股權爭議的時候,主席可以先暫停正在進行的程序來確認股權有沒有問題,也可以先認定沒有問題,繼續開會(對!主席的權力就是這麼大!),於是大同公司的公司派就用主席的權力,直接認定市場派所持有的股權因為沒有申報併購目的,所以超過10%的部分都認定沒有表決權!!

然後市場派因為失去了大部分的表決權,自然就無法取得他們想要的董事席位,黃國昌也沒辦法當他的獨立董事了!

其實這是一招險招,因為企業併購法對於併購是有定義的:「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市場派都沒有這些目的,自然就不需要申報,公司派明知道這一點還是執意剝奪市場派大部分的表決權,市場派肯定不會善罷甘休,誓必要採取一些法律行動才行,不過要怎麼處理,就是接下來精彩的地方了,大家準備看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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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市場派要怎麼面對這個情形前,我們先來看看金管會的態度。

大同股東會結束當天,金管會就說話了,我們先來看看金管會的說法:「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已經在2018年5月18日已經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合計10.004%;之後,也在同年10月26日申報持股變動,增為11.02%。」羅得、競殿、三雅就是市場派的主力。金管會的話看起來好像是在打大同公司派的臉:「啊你不是說沒申報,可是人家在2018年就申報了好嗎,你公司派的是在胡說八道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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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看來法老王最近真的是時間太多,一直在看新聞,然後又忍不住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其實法老王是很不願意批評律師同道的意見,不過有時候因為有律師的一些評論實在是會誤導不懂法律的人,所以本法老王就來普渡眾生一下,就稍稍的說明一下正確的法律觀念。

這個新聞大家應該多少有看到,起因是有一台遊覽車出事,結果車上一堆人往生,然後老調就開始重彈,大家開始批評說司機工時過長、過勞,然後主管機關跳出來講一講、遊覽車公司出來講一講、旅行社出來講一講,各個名嘴也出來講一講,然後大概就沒有然後了,臺灣人好像都這樣,講完了就好像沒事發生一樣,真是老闆們的快樂天堂,然後大有為政府就會有一些作為,改善這個狀況,然後讓臺灣人民生活在快樂天堂。

上面是主線,另外就會出現一些支線,就像是一家三口上車,結果全死了,唯一沒去的哥哥要請領保險金卻領不到,就出現了這個新聞「賞櫻團一家3死獨留子 保險公司拒理賠嗆:總統來也一樣!」,然後社會譁然,接下來就是各家律師出場了,開始提供各種不同的意見,本來這也不關法老王的事,因為法老王整天在玩熊大農場,反正律師大多有一定的法律專業,也輪不到法老王來說嘴,不過好死不死,法老王在PTT看廢文找資料的時候,被法老王看到這篇新聞「1家3死保險拒理賠 律師:這方法讓哥領亡妹理賠」,裡面提到葉律師表示「還有一個方法,哥哥有機會合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關鍵在於法醫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上死亡時間,若顯示妹妹比父母早死亡,父母先取得妹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父母過世,再由哥哥繼承這項請求權,進而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若保險公司仍不賠,還可打民事的請求支付官司。」這句話實在是大有問題,葉律師會這麼說應該是覺得只要妹妹比父母先走一步的話,父母對保險公司就可以依民法第194條請求慰撫金的賠償,然後父母隨後死亡,哥哥就繼承了父母可以向保險公司求償的權利,然後哥哥就可以拿到賠償金了,靠!這真的是律師講的嗎?!可惜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的規定,父母向保險公司請求撫金的權利不能由哥哥繼承,(這中間有一些法理推論的過程,我想大家應該對正妹圖比較有興趣,也沒興趣看,所以就省略),既然不能繼承,那哥哥就沒有辦法領取這一部分的保險金,可以找葉律師領嗎?

不過大家也不用急,其實新聞中說哥哥不能領取的保險金其實只有責任險的部分,至於哥哥支出的喪葬費什麼的,都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另外意外險什麼的,也都還是可以以妹妹的繼承人的身分來領取,雖然沒辦法撫平哥哥心中的痛,但還是可以讓哥哥在短期之內在經濟上暫時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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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老王是不是太閒了?還一直寫文章?怎麼不去拖地?絕對不是!實在是因為最近好笑的新聞實在太多了,不分享一下對不起自己。

先來看看這個一貫聳動的新聞標題:「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 竟遭名店求償59萬,看完後要先看女大生長得正不正,光是看標的大家就快暴動了,只差沒有把這家「名店」的店長抓出來給喪屍吃掉,不過秉持著「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的觀念,法老王還是先把女大生的照片新聞內容看完,看完之後,乖乖不得了呀,居然有這麼過份的事情,還真的是「名店」求償59萬元呀!我的姆咪呀!媽媽咪呀!真是無良老闆、貫老闆、壞老闆、無能老闆、性無能老闆,不過等一下,新聞提到「雇主以依「根據雙方契約,應在3週前告知」為由,委託律師向實習學生提告,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都有約定好離職前要在3週前告知了,女大生是在靠北三小,女大生自己不遵守規定,就應該要被罰啊!

如果你是這麼想,那就恭喜你,你就是「名店」老板的下一頭肥羊,我們來看看新聞中「名店」律師 (受「名店」委託的律師) 的主張:「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很明顯的,一定是雙方訂的契約裡面只有講到離職應該要提前3週告知,但是沒有講說如果沒有提前3 週告知的話,該怎麼辦?所以律師只好主張因為員工離職而每天有1萬元的業務損失,這個實在是太容易破解了,只要叫「名店」律師提出證據來就好了,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家一定都聽過,沒聽過的自己去罰站,這種營業損失實在是太難證明了,你怎麼證明你原本應該會多賺1萬元卻因為這兩個員工離職而沒賺到?是耶穌顯靈告訴你,還是默娘姊姊託夢給你,告訴你原本應該多賺1萬元?

再來就更好笑了,「名店」律師還主張每天1萬元的精神賠償,第一次聽到「店」有精神賠償的,只有「自然人」才會難過傷心生氣,才有精神賠償的好嗎?不過我想可能是記者寫漏了,應該是店老闆要精神賠償,不過這個北七的程度是相同的,店老闆是因為員工離職而覺得空虛寂寞覺得冷嗎?員工走了就再找兩個不就好了,精神賠償個什麼東西啦!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根本沒有因為賺不到錢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的規定,請問這個「名店」律師是要用哪一條來跟這兩個女大生要精神賠償?總之,這個案子的女大生完全可以不用擔心,只要她們找的律師不要太奇耙,要打輸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其實「名店」應該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營業損失,不過成功機率不高,而且我懶得打字,大家就略過吧!

另外31天每天1萬元業務損失、1萬元精神賠償,加起來等於59萬元,這表示這個律師或記者一定是文組的一定是算錯了,不用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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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法老王因為花很多時間在看廢文在工作上,所以寫文章的進度是很慢的,大概久久才會出現一篇,不過這一週好笑的新聞實在太多了,忍不住多發了幾篇,客倌們應該不會介意吧?

法老王一向認為女僕餐廳根本就是讓宅宅們美夢成真的地方,應該要列入社會福利的一環,不過很可惜的,宅宅們一向是社會邊緣人,屬於社會上的弱勢組群,看看今天的新聞「「女僕裝」餐廳不請男服務生 違性平遭罰15萬」,根本是就是在排擠宅宅嘛!

為什麼這麼說?想想看,接下來餐廳可能有幾種做法:

一、以後招募的女僕服務生不限定女生,所以也有可能出現男性的「女僕裝服務生」來幫你服務,你當宅宅是北七嗎?會有宅宅喜歡嗎?而且這不就是廣告不實嗎?女僕餐廳找男僕來服務,如果我是客人的話,我一定告死店家!

二、關店。

三、不管他,讓他罰,繼續只找女性,然後店家很快就會被罰倒了,然後關店,宅宅就沒辦法去光顧。

四、改成女僕&男侍餐廳,這樣就可以同時找男性跟女性了,不過這些店家的本錢有這麼粗到可以同時經營兩邊的客群?如果男侍不夠的話,是沒什麼關係啦,但是而且萬一女僕不夠的話,老板是要自己跳下來穿女僕裝嗎?還是要叫男侍來服務宅宅?那宅宅幹嘛去女僕餐廳?在家裡看A片就好了呀!在家裡看書就好了呀!反正不管哪一種都一樣是廣告不實,一定要告死這種店家。

所以大家看到了,這家店未來的下場大概就是被告到死跟關店了,然後還是沒人關心宅宅以後要去哪裡才找得到女僕來跟他溫柔的說話......,這不是排擠,什麼才是排擠?

不過新聞內容說「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進用,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唯一例外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像是女性內衣店員或者是男性貼身衣物模特兒等,才能限定男女生,但像餐廳服務生的工作,跟性別並無關聯,僅僅只是因為男生不能穿女僕裝而拒絕招募男生,已經違法」我有點看不懂記者的邏輯,前面都承認女性內衣店員或者是男性貼身衣物模特兒可以限定男女生了,不就是表示「可不可以穿特定的衣服」可以當作例外情形,那為啥女僕餐廳的女僕裝不能當作例外情形?如果不是記者沒寫完整的話,這一件去提告(其實是訴願,不過寫訴願你們也看不懂就算了)的話,贏面很大,建議宅宅集資來資助店家去提告(訴願),讓主管機關知道宅宅不是好欺負的!

PS.我這篇不是以律師的身分發表,而是以宅宅的身分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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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又到了把大家的觀念搞得亂七八糟的時間了。

今天在網路上出現這則新聞:「小孩店內嬉戲打破杯子 貴婦跳針拗賠折舊價」,網路上對於這名「貴婦」是一片撻伐,說白目的也好,說沒身教的也好,反正沒啥好話。

不過法老王卻不這麼覺得,反而覺得這個「貴婦」可不是簡單人物,至少應該是有人教過她一些比較「高深」的法律觀念。怎麼說呢?像是新聞裡面提到的「當店長表示要婦人賠償杯子價錢480時,婦人卻對價錢有疑慮,要求檢視發票」,乖乖不得了呀,這可是在訴訟上律師都會要求對方提出證據的態度啊,不見黃河心不死,不看證據不掉淚啊!誰知道店長是不是隨便講的,當然是要店長提出破掉杯子的價格的證據啊!難道你撞壞別人的車,車主要你賠個50萬你就會乖乖買單嗎?當然不會,一定會要他拿出估價單、或收據來跟你請款的呀!你都可以要車主提證明,貴婦為啥就不能要店長提證明?難道是只許恁爸放火,不許貴婦點燈?

另外新聞還提到「貴婦」說「要用玻璃杯就要承擔會破掉的風險」,這不就是民法上與有過失的概念嗎?今天杯子會破掉是因為1、店家使用玻璃杯、2、小孩打破玻璃杯,如果店家怕小孩打破玻璃杯最好的方法應該是禁止小孩進入店內,可是因為老板也要賺錢,所以只好委屈的讓小孩也進來(就像法老王也知道飛機可能會掉下來,可是為了想去日本買A片.....,啊,不是,是去日本欣賞美麗的風景,也只好委屈的去坐飛機一樣),就杯子被打破的這件事來說,店家也確實是造成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說對於杯子被打破的這件事來說,店家也有過失,你不小心在路上開車撞到前車時,你都會吵說什麼對方急停啦、沒打方向燈啦、對方長得太醜啦、路邊的妹穿太辣啦,那為啥「貴婦」不能主張「要用玻璃杯就要承擔會破掉的風險」?

最精彩的部分來了,新聞還提到「貴婦」「不斷強調,店家給客人用的就是二手的杯子,為什麼要付全新杯子的錢,不斷跳針說自己用的就是二手的,要求店家只應該收取折舊後的價錢,並非新品價格。」,我的老天鵝啊~~~~這不就是折舊的概念嗎?這麼高竿的法律概念都可以拿出來用了,難道這個「貴婦」是某個低調的女律師?折舊的概念主要是用在弄壞別人的東西被請求賠償的案件,尤其是車禍案件更是常常用到,有句話說「車子的輪胎落地就打八折」,這可不是空穴來風,弄壞別人的東西,只要不是新品,就是要按照折舊價來賠,這可是目前法院都認同的觀念(有什麼問題就去跟法官說去!),雖然說店長講的也沒錯,如果不是「貴婦」的小孩打破的話,他根本不用再花錢去買一個,不過沒辦法,臺灣的法律是保護「貴婦」的是公平的,打壞什麼賠什麼,打壞新的賠新的,打壞二手的,哼哼,就賠二手的吧。

你看看小孩打破之後馬上想出三個法律上的攻防方法,「貴婦」如果不是律師的話,那還真的是練武奇材很有法律觀念的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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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網路發達的時代,臺灣大多數的人都有過上網的經驗,也有愈來愈多的年輕人願意把自己的照片放到網路上,任人觀賞,但能不能把這些照片引用到自己的網站上呢?這恐怕是很多人在使用上的盲點。

照片本身是屬於攝影著作,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著作人所有,也就是拍照的人可以擁有著作權,因此雞排妹的照片如果是雞排妹自拍的話,著作權當然是屬於雞排妹所有,如果是請人幫她拍的話,那就要看雞排妹跟這個人是怎麼約定的,約定是誰的就是誰的。

那放到網路上的話不就是希望大家看嗎?那應該拿來用也沒關係吧?關於這一點要分成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在FB上用「分享」的功能,這種情形其實並不是真的有使用這張照片,因為「分享」的功能只是貼上連結,然後產生一個縮圖,這個縮圖只是根據這個網址的內容而來,分享的人並沒有重製被分享的內容,因此這種情形是沒有違法的。第二種情形是直接把這些照片儲存在自己的電腦裡,然後再上傳到自己的fb上,這種情形在過去是沒有爭議的,也就是屬於重製他人著作的情形,如果不是合理使用或被授權的話,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但最近出現了這個有趣的新聞:轉貼雞排妹fb照 正妹網站不起訴

內容大致上是說有個人把雞排妹fb上設為公開的照片轉貼到其他網站上,被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這很明顯與上面提供的見解不同,因為只要是轉貼而不是用「分享」的功能,大致上都會有重製(copy)的行為,通常會被認為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除非有授權或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這個不起訴處分卻顛覆了這個見解,檢察官認為只要是「載明發布內容設定為公開,即允許任何人存取或使用該內容」,這個觀點的出發點不能說不好,但是會有很嚴重的影響,因為如果貫徹這個想法的話,只要在fb上設定為公開的內容,無論是圖片、影片、文章等等,都會被認為允許任何人存取或使用,也等同於放棄了著作權所賦予的部分權利(禁止他人使用),如果再進一步的發揚,因為網路上的東西本來就都是公開的,所以只要是任何人無需登入帳號就可以瀏覽的內容都應該認為是能許任何人存取或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就會天下太平了,因為youtube、土豆網很多都是著作權人自己放上去,只要一放上去,抱歉,您就失去了禁止別人使用這些著作的權利了,以後大家就可以拼命的使用這些著作了。

臺北地檢署做了一個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是很值得觀察的,不過在這個見解被法院接受之前,還是乖乖的取得授權之後再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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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夫曼在最近一年來於世界各地展出大型的黃色小鴨(其實應該叫黃色巨鴨),引起很多的迴響,不過到了臺灣之後,似乎霍夫曼就走掉了似乎就走調了.....。不過本文不是要討論霍夫曼有沒有走掉或是黃色巨鴨有沒有走調,本文是想討論黃色小鴨的著作權。

根據報導范先生主張霍夫曼並未取得黃色小鴨的著作權,這句話的文字上來看是對的,不過范先生真正的意思應該是指霍夫曼沒有取得黃色巨鴨的著作權,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這還真是個天大的錯誤。要知道依現行的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是不用登記,只要完成著作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黃色巨鴨只要具有所謂的「原創性」,有一定的表達的形式、並且是屬於人類精神的創作的話,就會取得著作權。而黃色巨鴨是把原來一般認知的黃色小鴨給巨大化,而這個巨大化就可以被認為是具有原創性,而且以黃色巨鴨的方式表達,而且也是霍夫曼表達他的簡單、平靜的創作理念,當然是一個著作權法上所承認的著作物,也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智慧財產局的局長王美花,對前在立法院中應立委要求對本案作出的說明:「霍夫曼將黃色小鴨大型化有創作性」可以說是完全正確的見解。

只要是注意的是,上面討論的是黃色巨鴨的著作權,如果是一般傳統的黃色小鴨的著作權的話,應該是歸屬於原始創作黃色小鴨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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