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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老王是不是太閒了?還一直寫文章?怎麼不去拖地?絕對不是!實在是因為最近好笑的新聞實在太多了,不分享一下對不起自己。

先來看看這個一貫聳動的新聞標題:「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 竟遭名店求償59萬,看完後要先看女大生長得正不正,光是看標的大家就快暴動了,只差沒有把這家「名店」的店長抓出來給喪屍吃掉,不過秉持著「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的觀念,法老王還是先把女大生的照片新聞內容看完,看完之後,乖乖不得了呀,居然有這麼過份的事情,還真的是「名店」求償59萬元呀!我的姆咪呀!媽媽咪呀!真是無良老闆、貫老闆、壞老闆、無能老闆、性無能老闆,不過等一下,新聞提到「雇主以依「根據雙方契約,應在3週前告知」為由,委託律師向實習學生提告,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都有約定好離職前要在3週前告知了,女大生是在靠北三小,女大生自己不遵守規定,就應該要被罰啊!

如果你是這麼想,那就恭喜你,你就是「名店」老板的下一頭肥羊,我們來看看新聞中「名店」律師 (受「名店」委託的律師) 的主張:「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很明顯的,一定是雙方訂的契約裡面只有講到離職應該要提前3週告知,但是沒有講說如果沒有提前3 週告知的話,該怎麼辦?所以律師只好主張因為員工離職而每天有1萬元的業務損失,這個實在是太容易破解了,只要叫「名店」律師提出證據來就好了,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家一定都聽過,沒聽過的自己去罰站,這種營業損失實在是太難證明了,你怎麼證明你原本應該會多賺1萬元卻因為這兩個員工離職而沒賺到?是耶穌顯靈告訴你,還是默娘姊姊託夢給你,告訴你原本應該多賺1萬元?

再來就更好笑了,「名店」律師還主張每天1萬元的精神賠償,第一次聽到「店」有精神賠償的,只有「自然人」才會難過傷心生氣,才有精神賠償的好嗎?不過我想可能是記者寫漏了,應該是店老闆要精神賠償,不過這個北七的程度是相同的,店老闆是因為員工離職而覺得空虛寂寞覺得冷嗎?員工走了就再找兩個不就好了,精神賠償個什麼東西啦!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根本沒有因為賺不到錢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的規定,請問這個「名店」律師是要用哪一條來跟這兩個女大生要精神賠償?總之,這個案子的女大生完全可以不用擔心,只要她們找的律師不要太奇耙,要打輸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其實「名店」應該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營業損失,不過成功機率不高,而且我懶得打字,大家就略過吧!

另外31天每天1萬元業務損失、1萬元精神賠償,加起來等於59萬元,這表示這個律師或記者一定是文組的一定是算錯了,不用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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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