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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夫曼在最近一年來於世界各地展出大型的黃色小鴨(其實應該叫黃色巨鴨),引起很多的迴響,不過到了臺灣之後,似乎霍夫曼就走掉了似乎就走調了.....。不過本文不是要討論霍夫曼有沒有走掉或是黃色巨鴨有沒有走調,本文是想討論黃色小鴨的著作權。
根據報導范先生主張霍夫曼並未取得黃色小鴨的著作權,這句話的文字上來看是對的,不過范先生真正的意思應該是指霍夫曼沒有取得黃色巨鴨的著作權,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這還真是個天大的錯誤。要知道依現行的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是不用登記,只要完成著作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黃色巨鴨只要具有所謂的「原創性」,有一定的表達的形式、並且是屬於人類精神的創作的話,就會取得著作權。而黃色巨鴨是把原來一般認知的黃色小鴨給巨大化,而這個巨大化就可以被認為是具有原創性,而且以黃色巨鴨的方式表達,而且也是霍夫曼表達他的簡單、平靜的創作理念,當然是一個著作權法上所承認的著作物,也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智慧財產局的局長王美花,對前在立法院中應立委要求對本案作出的說明:「霍夫曼將黃色小鴨大型化有創作性」可以說是完全正確的見解。
只要是注意的是,上面討論的是黃色巨鴨的著作權,如果是一般傳統的黃色小鴨的著作權的話,應該是歸屬於原始創作黃色小鴨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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