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網路發達的時代,臺灣大多數的人都有過上網的經驗,也有愈來愈多的年輕人願意把自己的照片放到網路上,任人觀賞,但能不能把這些照片引用到自己的網站上呢?這恐怕是很多人在使用上的盲點。

照片本身是屬於攝影著作,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著作人所有,也就是拍照的人可以擁有著作權,因此雞排妹的照片如果是雞排妹自拍的話,著作權當然是屬於雞排妹所有,如果是請人幫她拍的話,那就要看雞排妹跟這個人是怎麼約定的,約定是誰的就是誰的。

那放到網路上的話不就是希望大家看嗎?那應該拿來用也沒關係吧?關於這一點要分成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在FB上用「分享」的功能,這種情形其實並不是真的有使用這張照片,因為「分享」的功能只是貼上連結,然後產生一個縮圖,這個縮圖只是根據這個網址的內容而來,分享的人並沒有重製被分享的內容,因此這種情形是沒有違法的。第二種情形是直接把這些照片儲存在自己的電腦裡,然後再上傳到自己的fb上,這種情形在過去是沒有爭議的,也就是屬於重製他人著作的情形,如果不是合理使用或被授權的話,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但最近出現了這個有趣的新聞:轉貼雞排妹fb照 正妹網站不起訴

內容大致上是說有個人把雞排妹fb上設為公開的照片轉貼到其他網站上,被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這很明顯與上面提供的見解不同,因為只要是轉貼而不是用「分享」的功能,大致上都會有重製(copy)的行為,通常會被認為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除非有授權或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這個不起訴處分卻顛覆了這個見解,檢察官認為只要是「載明發布內容設定為公開,即允許任何人存取或使用該內容」,這個觀點的出發點不能說不好,但是會有很嚴重的影響,因為如果貫徹這個想法的話,只要在fb上設定為公開的內容,無論是圖片、影片、文章等等,都會被認為允許任何人存取或使用,也等同於放棄了著作權所賦予的部分權利(禁止他人使用),如果再進一步的發揚,因為網路上的東西本來就都是公開的,所以只要是任何人無需登入帳號就可以瀏覽的內容都應該認為是能許任何人存取或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就會天下太平了,因為youtube、土豆網很多都是著作權人自己放上去,只要一放上去,抱歉,您就失去了禁止別人使用這些著作的權利了,以後大家就可以拼命的使用這些著作了。

臺北地檢署做了一個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是很值得觀察的,不過在這個見解被法院接受之前,還是乖乖的取得授權之後再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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