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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如果說離婚是感情消逝的表現,那爭取小孩就是感情濃郁的行動。

離婚不外三件事情,把婚姻殺死、把財產分屍、把小孩搶過來。離婚自然是要消滅一段本來存在的婚姻,既然婚姻已經不存在了,那原本因為婚姻而混在一起的財產自然要把它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免得以後又有人來找你要錢!那小孩呢?雖然對提供精子的那個人的感情已不存在,但是對小孩的感情卻是永遠無法捨棄的,所以當然要搶小孩呀!而且小孩跟財產不一樣,不是一人一半這麼簡單,就算是有兩個,妳不也還是想要兩個都搶過來?妳怎麼會放心把小孩交給一個連自己的領帶都打不好的人,又怎麼捨得女兒每天早上都是頭髮亂亂的去上課?所以,當然要搶小孩!

一般人常常講說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不過其實法律早就已經修改了,所謂的監護權是用在爸媽以外的人身上,如果是爸媽的的話,叫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實在太長了,長到快記不起來了,所以學者又把它簡稱為「親權」,不過沒關係啦,反正你講監護權大家也聽得懂,就像「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講了幾百次,大家還是在那裡公訴罪公訴罪的,連記者、主播也常常在講公訴罪(你才公訴罪,你全家都公訴罪!),在這裡,法老王就暫時的用「監護權」這個詞好了,免得大家說法老王不識相.....。

法老王的經驗是,通常媽媽來問離婚官司,後面大概就會問說要怎麼爭取監護權,畢竟是自己生的,無論如何想要小孩跟著自己身邊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有時候媽媽還會很擔心的問說,爸爸的收入比較多,監護會不會判給他啊?以目前的社會上的薪資結構來說,男生的平均薪資還是比女性要高一點,加上傳統的觀念下,常常是媽媽在家帶小孩,爸爸出去工作賺錢養家,所以在還沒離婚之前,常常是爸爸的收入是比較多的。

的確,在早年的離婚判決裡,常常因為爸爸的收入比較高,就把小孩判給爸爸,以為這樣可以讓小孩過比較好的生活。不過後來人們終於發現,其實要讓小孩過比較好的生活,不能只是注重在金錢可以換取的物質層面,在精神方面也應該要一併注重,不然也會讓小孩不健康的長大。

不過除了經濟條件外,現代的家事法庭也會同時注意其他的因素,像是盡量讓不要讓小孩跟兄弟姊妹分開,所以以前那種兩個小孩就一人一個這種分法也算退流行了,現在流行同綑包,買switch就要一起買遊戲片,要一個小孩就要連同另一個也帶走!而且如果小孩太小的話,原則上還會判給媽媽,主要是認為這個階段的小孩比較需要媽媽(這個說法可能也是有根據,尤其是現在又推廣母乳,不然爸爸是能生出母乳嗎?)。

另外也常被拿出來講的是雙方父母是不是一個合作父母,就是說即算離婚,是不是也可以為了小孩的事情跟對方合作,而不是一直在故意搞破壞,尤其是故意跟小孩講對方的壞話,離間小孩跟對方的感情;又或是老是在阻撓對方跟小孩的接觸,無論是講電話還是見面,這些都會被認為「不友善父母」的行為。

此外,很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支援系統」,簡單的說就是當你照顧小孩需要幫忙的時候,有誰可以幫助你?最常見的支援系統就是原生家庭的家人了,像是小孩的阿公、阿媽是最常來支援的人,不然當初Covid-19入侵台灣,學校停課的時候,全國阿公、阿媽的電話怎麼都會響起來?要上班的父母最好塞小孩的地方就是阿公、阿媽家呀,小孩開心沒人管,長輩開心有人陪,家長放心上班去,就是一個三贏的策略,......扯遠了。要把小孩養大,需要一、二十年的時間,中間難免會有不方便照顧小孩的時候,所以在離婚之後的支援系統就很重要,不然小孩沒人顧的話,在法官的眼裡,就是不ok的父母!

再來是可以提供給小孩的居住環境,也就是說小孩如果判給你之後,你會讓小孩住哪裡?這一點也是很重要,如果小孩大一點的話,也會希望有獨立的房間,而不是一直跟父母擠一張床或是一個房間,而居家的環境通常是由大人決定的(大人勤勞一點,環境通常就整潔一點),總不會覺得小孩會生下來就會自動自發的整理家務吧......。

其實照顧計畫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也就是說小孩要怎麼教他、養他,要給他怎麼樣的教育環境,雖然現在很強調多元化的教育,各種琳琅滿目的教育體系也讓人眼花撩亂,不過就法老王的經驗看來,無論是傳統追求學科的教育方式,或是現在流行的多元化人格養成的教育體系,只要是用心的在規畫,法官通常沒有沒有太多的意見。

以上算是比較常見的判斷的標準,其實在具體的個案上,有時候法官也有他的特殊的考量評判標準,不過在具體的個案上,其實常常會隨著法官的想法而需要去強調某些自己的優勢,也更有利於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不過是說搶到小孩後是另外一場戰場的開始,單親扶養小孩有許多的辛酸,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道盡的,也奉勸要離婚的父母們,一切都還是要以小孩的利益為最高的準則,千萬不要為了自己的因素,而讓無辜的小孩受苦了...... 

#親權 #離婚 #友善父母原則 #支援系統 #監護權 #扶養權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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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