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記得第一次看到大師的時候,是在大師的辦公室。大師的辦公室充滿了藝術的氣息,只是大師的臉上有著一些不滿,我心裡想:很好,又是一個充滿情緒的當事人。果不其然,大師一開口就是對於以前員工的抱怨,原來是以前的員工離職後,開了一家設計公司,把以前在大師的設計公司工作時參與的作品,都當作是自己的作品,大肆的在公司辦公室及網路上宣傳,結果大師原本的客戶還跑來問大師說那個員工開的公司是不是他的關係企業?搞得大師很不開心,希望要對這個員工提告,在分析之後,我出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其中包以提告的包括民事上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刑事上的侵害著作權罪、以及檢舉公平交易法上的不實廣告等等,都是大師可以採取的行動,就看大師想要怎麼樣出這口氣。

我向大師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等刑事部分經過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就可以不用繳裁判費,沒想到大師卻只願意提起民事訴訟,理由是不想趕盡殺絕(其實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就算提出刑事告訴,還是可以隨時撤回,倒也不至於真的讓員工背上刑責),身為律師的我,也只能依大師的意思只提起民事訴訟,雖然心裡著實的嘀咕了很久......。

原本大師的想法是起訴之後對方就會來跟我方談和解,到時再來慢慢談。其實一般如此證據確鑿的案子,的確也應該這樣發展,沒想到我們卻遇到了難得一見的奇皅,員工一直想透過私下的方式來跟大師談和解,可是大師似乎有點怕這個員工,始終不願意以私下的方式跟對方談和解,而且因為溝通的過程一直不是很順利,加上怕告訴期間只有短短六個月,一下子就過了,於是大師也委託我們提出刑事告訴,而員工在私下和解的心願沒辦法達成,又得知大師提起刑事告訴之後,竟然開始全面的焦土戰術,對於我們提出的每一項的主張通通否認,甚至還說有些作品根本不是大師所設計的,這下子可惹惱了大師了......。

在提出刑事告訴的時候,因為怕員工在我們提告之後就把所有的網頁都撤下來,於是在我的建議之下向警方提告,然後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藉由警方的搜證方式來把網頁上的資料通通列出來附卷,這也成為日後員工無法否認的原因(警方都幫我們證明確實有把這些作品放到網路上面去了,還能否認嗎?)。

自從大師生氣之後,我們每次開會大約2、3個小時,是平常開會時間的2倍以上,然後每次開會的時候都會有一半的時間在聽大師說這個員工以前的不是,包括對外自稱是設計師或是藉著大師的名號才有機會去唸某大學的EMBA等等,每次這種時候,我都會覺得律師的收費應該有一半算是心理諮商師的費用吧,律師還要兼心理諮商師.....,不過因為錢不好賺,所以我也只能忍耐著.....為了生活,我什麼都可以忍......。

原本想這只是一個單純的案件,可以很快就結案,沒想到除了因為員工的焦土戰術導致整個程序變得十分冗長(我們提出的任何資料,員工都說是假的,造成我們提出的每一項證據之後,都還要證明這個證據是真的......)中間還發生了很多的插曲。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我們提出證據之後,卻發現我們提告的作品中,有幾張是拿別人的照片為背景,放上大師的設計作品的,而且還沒經過照片著作權人的同意。這下麻煩了,以過最高法院相關的判決來看,如果是拿別人的作品為底來改作,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改出來的作品是不會有著作權的 (靠北,我們不是著作權人的話,我們是要怎麼提告啦!),不過頭都洗下去了,我也只好挑戰最高法院以往的看法,於是我找了國外的學說及規定,以及國內相關老師的文章,再加上我竭盡腦汁的法律邏輯分析下,智慧財產法院居然接受了我的看法,承認拿別人的作品來改作時,就算沒得到同意,也還是可以取得著作權,而且不只是第一審的判決是這麼認為,連第二審的判決都這麼下判決,恁爸還真的是寫下了國內著作權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了!

這個案子讓我花了很多的心思在處理,在前面的幾個月的時間,我甚至把近十年來相關的判決全部看了一遍,覺得不夠,再繼續把智慧財產法院從成立以來所有有關著作權的判決都看了一遍,還作重點整理,我都覺得我自己瘋了......,也因此我才能在這個案子裡一共進行的三個訴訟全部拿到勝訴。不過這個案子後來也發生了兩件讓我覺得很沮喪的事......。

第一件是後來我從別人的口中得知大師在第一審判決之前,居然在公開的場合說我們滿手好牌居然玩到輸,其實那時法院根本還沒判決,是輸是贏都還沒個結果,就已經有人質疑我們事務所的能力,更別說後來的結果是全部勝訴,當時也讓我覺得照顧好當事人的心情似乎比把案子處理好更重要......。

第二件是後來第二審判決之後,員工提起第三審上訴,大師卻因為律師費的關係,決定要把案子委任其他律師處理(我幫他打贏了四、五場的官司......沒輸過半場),更讓我懷疑我一向注重處理訴訟的品質更甚於行銷的想法是不是錯了。

雖然最後很遺憾沒能夠處理這個案子到結束,不過還是從中學習到了不少的事情,也累積了不少的經驗,我也因為這個案子還被邀請到某相關的協會演講,雖然過程及結果不是讓人很愉快,不過人生嘛,總不會每件事都很順利,更何況是法律人生?

arrow
arrow

    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