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謂代筆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以外的人代替立遺囑人寫遺囑,這在民法第 1194 條有相關的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其遺囑的內容當事必須是立遺囑人的意思,然後由其中一個見證人把遺囑人所口述的遺囑內容筆記下來後,再由立遺囑人及三個見證人(包括記下遺囑的見證人)簽名,這份代筆遺囑才會有效成立。
以前因為都是用筆寫,所以不太會有什麼問題,不過後來有了打字機,再後來電腦普及了,很多人習慣用電腦打字,就會產生一個問題,見證人在筆記遺囑內容的時候,可不可以用電腦打字然後再印出來簽名?
這在之前是有爭議的,而且實務上有一些公家機關很僵化的認為既然法條的用語是「筆記」,那就應只能是用「筆」記下來,也就是說打字機、電腦打字都是不行的,不過在法院的認定上其實早在民國86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有判決表示可以用電腦打字然後印出來用簽章就好了,不過在繼承登記上都還是死守只能用筆記,其他方式都不行,一直到近幾年內政部終於把繼承換記法令補充規定修正為「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從此以後,公家行政機關與司法單位終於統一見解,即使以電腦打字列印亦不影響代筆遺囑的成立及生效,講白一點就是可以用電腦打字製作代筆遺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