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最近接了一個案件,是老公要訴請離婚,然後是老婆來找我的。

結婚二十多年,小孩也都長大成年要結婚了,婚姻過程中老公外遇不斷,因為是軍人而且駐地在外島,所以常年不回家,把小孩丟給老婆養,爸媽也丟給老婆照顧。

退伍之後,又跑去當領隊,然後開始在外頭養小三,甚至還因為跟小三糾纏不清,讓小三大半夜打電話到家裡來鬧。後來還搬到外面去跟小三住,把老婆一個人丟在家,可能因為小三的壓力,就開始吵著要離婚,老婆不肯,就要把老婆趕出家門,老婆百般容忍,不願搬出這個屬於兩人共同的家,老公居然直接把房子賣了,逼得老婆不得不搬回娘家住。

更惡劣的來了,老公跑去提告,訴請離婚,理由是兩個人分居兩年,完全沒有互動,事實上是老公跑去跟小三住,死都不理老婆,連女兒都看不下去罵他是渣男,又說老婆外遇,然後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廢話,根本就沒有的事怎麼拿得出證據)。

後來還在法庭上說老婆把媽媽的保險金都侵占,結果發現根本沒有申請理賠,也沒有所謂的保險金,還一直想誤導法官說老婆不想離婚就是為了錢,還開始算舊帳,說二十多年前結婚的時候感情就不穩固,後來都是老婆不努力經營婚姻,所以現在變成這樣都是老婆的錯。然後賣房子不是為了要趕老婆走,是因為要幫媽媽籌醫藥費,問題是其實他還有另外買一棟房子,為什麼不賣另一棟呢?(大概是因為要跟小三住在那裡,所以不能賣)。

幾段長篇大論把老婆講得淚流滿面,也把法老王講得怒火中燒,在法庭上整個爆氣,一項一項的吐回去,愈講還愈生氣,差點連粗話都出來了。

法老王在法庭上罵完之後,出法庭時怒氣也還沒消,一直在跟老婆罵她老公,罵到老婆都叫我冷靜點,不要生氣,我都不知道誰才是當事人了......。

其實法老王也知道這個渣老公這樣講無非是想要逼退老婆,滿嘴胡說八道讓老婆當庭難堪,下庭之後老婆一邊哭著一邊跟法老王講說不然就離一離好了。雖然法老王知道堅持下去,法官還是會站在老婆這邊,不過看著老婆在法庭上這樣一直被羞辱,心裡也真的很不忍,就算在法庭上法老王可以幫她罵回去,問題是這樣的婚姻繼續維持下去還有什麼意思呢?所以法老王不敢勸,只說等冷靜之後再來討論好了(對,也要等法老王冷靜之後再來討論,太氣了)。

人生有多難,人就可以有多渣,不當律師,法老王大概也不會知道人渣起來是沒有極限的。

#渣男可以有多渣
#人生好難
#婚姻也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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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朋友跟法老王說他們家在半年多前跟和X汽車買了台「頭又大」的休旅車,後來有收到「頭又大」車廠打電話來說只要每半年定期回廠保養。後來因為朋友家人沒有回原廠保養,結果才開了3000多公里,可以延長保固一年,依照「頭又大」服務手冊中關於的記載「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也就是說,消費者有兩個選擇,一、每半年回原廠保養,然後保固變5年;二、不爽給原廠賺,不回原廠保養或是超過半年才保養,那保固就維持4年或12萬公里。

非常簡單易懂的文字說明,不過當朋友家人去原廠的時候,原廠居然說,因為他們超過半年沒有回原廠保養,所以直接喪失保固!

其實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原廠就是希望借由消費者回原廠保養所付的費用來補貼延長保固的成本,這個完全可以理解,個人也覺得非常合理,畢竟大家開店就是要賺錢嘛,不想要給原廠賺,那就維持原來的固條件就好了呀!不過令人費解的是,為什麼明明本來有四年保固,怎麼沒有每半年回原廠就什麼都沒有了呢?

原來原廠拿出同樣在服務手冊裡面的另一個規定:「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頭又大』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則不再保固範圍(保證外事項),也就是說,消費者如果沒有每半年或1萬公里回原廠,以致於原廠沒辦法確定你開了多少里程的話,那車子就沒有保固了。這個規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原來的保固其中有一個是「12萬公里」內才保固,如果沒辦法確定里程的話,那怎麼知道還在保固範圍內呢?

不過仔細看一下規定,喪失保固需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沒有每半年或1萬公里回原廠,一個是「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第一個條件很明確,有回原廠都有紀錄,自然很難造假,至於第二個條件就很有趣了,車子有里程表,不是看里程表就知道了嗎?難道原廠是要說里程表不準嗎?那為什麼有定期回原廠的話,里程表就是準的?因為覺得半年改不了表嗎?這個邏輯的合理性在哪裡?而且為什麼可以隨便的把證明里程有多少的這件事情丟給消費者去證明?不能證明就沒有保固?

再來是這兩個規定基本上是有問題的,一個說沒有回原廠保養就維持四年保固,一個說沒有回原廠的話,消費者得自己證明表是準的,不然就不給保固,試問一下,消費者是要怎麼證明里程表是正確的呀?有這麼厲害的消費者還需要跟你買車嗎?

另外如果說兩個條款有疑義,依照消保法的規定,不就是應該做對於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嗎?也就是說必需要維持原來的四年保固!可是「X泰」還是依然故我,死都不給保固。

最可惡的一件事情是「X泰」汽車還把契約書收回去,讓消費者在出事的時候根本沒有契約書可以查,目的不就是要增加消費者跟原廠吵架的成本,讓消費者最後就放棄自己的保固權益來讓原廠得到本來不應該得到的利益嗎?而且依照經濟部訂定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就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X泰」汽車也不是什麼小車廠,也不可能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那為什麼還要寧願違法也要把契約收回來,我想這個應該不用講也知道為什麼吧......。

後來經過查證,原來我朋友根本不是唯一一個遇到這種麻煩的人,還有很多人也是都被原廠沒收保固!

不過也沒關係啦,在臺灣就是這樣,反正人家財大氣粗,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消費者也拿他們沒輒......,你說是吧?

#原廠保固 #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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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律圈一直在幹譙一件事情,就是富商翁茂鍾跟法官、檢察官往來筆記曝光,結果發現一大堆法官跟檢察官都有收翁茂鍾的禮物,然後司法院跟法務部就開始偵辦。

不過你也知道的,無罪推定原則在一般人的身上或許不一定適用,不過在法官、檢察官身上怎麼可能不適用?所以刑事部分查無不法,然後現在開始第二回合,就是要調查在行政上是不是有不適當的地方,要不給予行政上的懲處。


先說一下這個翁茂鐘,他是佳和集團的總裁,在1995年的時候,佳和集團跟巴黎銀行作投資交易,簽了一張1000萬美金的本票作擔保,後來因為一直賠錢,欠了946萬美元,於是巴黎銀行就拿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於是佳和集團的資產就被查封,這個時候翁茂鍾突然說這個本票是他偷蓋公司章偽造的,公司負責人偷蓋公司的印章?!這是什麼神操作!然後還去跟台南地檢檢察長自首,據媒體報導,翁還跟檢察長說他公司要增資股票,可以買股賺錢,後來承辦的檢察官就採信了翁的說法,將他起訴(這種瞎掰的話也能信?),起訴後審判的法官剛好是翁的好友,然後法官就採信他的說法,判他有罪,但是緩刑3年,然後這張1000萬的本票就被法官沒收,然後翁個人欠巴黎銀行1000萬,然後就跟佳和集團無關了唷!耶!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令人感佩!

然後這次的事情爆發就是因為翁茂鍾有寫筆記的習慣,把跟法官、檢察官往來的事情都記下來了,一查之下發現上從大法官,下至地院法官、地檢署檢察官都有人收他的禮物。而且收他禮的法官,還包括了當時承審他的案子的最高法院法官,而且還是庭長,最誇張的是翁在5月跟石木欽及顏全法官見面後,立即又去找林奇福法官,然後6月的時候,這個案子就分給林奇福處理,充滿了巧合。

這個翁先生認識而且接觸過的法官、檢察官高達40名以上,明確被查到有收過禮、被翁請客的就至少20人,然後還包括有些法官或檢察官還買過佳和集團的股票,然後這樣在刑事上查無不法,全都不起訴。

另一個誇張的地方是司法院居然因為牽涉到的人太多,所以自己決定,沒收到3件以上的,或是被請過5次客的,都不查,然後法務部更扯,直接限定只有收到5件以上的檢察官才移付懲戒,也就是說法官最多可以收2件禮物,檢察官比較爽,可以收到4件都不會被懲戒,真是不知道這個標準是怎麼定出來的?還是說官大學問大,上面說的算?

最誇張的莫過於洪佳濱法官,吃了10次飯,收了6次禮,就算是以司法院的莫名其妙的3件上限的標準也應該要移付懲戒才對呀,可是就是這麼神奇的,洪佳濱根本就不在移付懲戒的名單上面,然後洪法官也火速的辦理退休了,然後爽領退休棒,讚!

每次有當事人問我說有沒有管道買通法官、檢察官,都被我斥責,說都21世紀了,哪有司法官還在收錢的,結果這次就被打了個大巴掌,不只地方法院的法官、檢察官收禮,連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收,而且還大言不慚的說一件襯衫399元,符合公務人員收受餽贈的限制,我很想問一下,要去哪裡買一件只要399元,還幫你繡名字的襯衫,可以幫我買500件嗎?我拿去轉賣!

再說翁茂鍾為什麼要送禮給你,除了因為你是法官之外,難道是因為你長得帥嗎?既然人家都是因為你是法官才送禮給你,不就是另有所圖了嗎?那你明知道還是收下了,那我們怎麼知道下次你審理到他的案件的時候不會偏頗?

然後還說根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第3款規定,關於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等禮品,市價不超過3000元,也就是說收到的禮不到3000元都沒關係,問題是那是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是這樣,這些法官每個都跟翁茂鍾這麼熟嗎?有的甚至只見過一次面,就收了人家送的禮了,不會覺得哪裡不對嗎?

這件事件真的是臺灣史上最大的司法醜聞,最醜陋的是身陷其中的司法官還不覺有錯,振振有詞,難怪每次說要司法改革都被人民當笑話看,這能怪誰呢?我們這些為了司法改革忙進忙出的人,付出再多的青春和汗水,也抵不過一件399元的襯衫......。

#司法醜聞 #翁茂鍾 #法官 #檢察官 #司法最公正 #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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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說律師是魔鬼代言人,法老王一直不是很認同,直到最近發生了一件事,法老王才覺得「好像」真的是這麼回事。

先前有個卡債當事人來求助法老王,開會的時候一直說他為了要養小孩跟老婆才去借錢、欠卡債,沒想到後來借新債還舊債,利上滾利,愈欠愈多,終於還不出來,又因為被法院扣薪而沒辦法正常工作,老板還趁機壓低工資,讓他的生活一直在垂死邊掙扎,每月的薪水付完生活費就差不多了,想要還錢根本天方夜譚。

於是法老王鼓勵他聲請更生,過程當中因為感於他的誠懇,而特別照顧他的案件,除了律師所應該做的事情之外,也幫他想了很多的辦法,去解決法院出的難題(法院常常會出一些難題給債務人,不知道是不是要讓債務人知難而退......),也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跟他談論案情,並且都趕在法院提出問題之前就請他先準備資料,所以某程度上還加快了法院審理的速度。好不容易法院終於裁定下來,同意我們提出的更生方案,讓他只要還不到15%的金額就可以解決債務。

本來想說又做了一件好事,法老王興奮的通知他這個消息,結果還沒等到他的道謝,就看到他在line上面拼命留言給法老王,說有急事,因為已經過了下班時間,法老王正在忙著趕到客戶那裡,就跟他說正在忙,明天再跟他聯絡。

不過因為聽到他有急事,一直亂想著說是不是有什麼緊急狀況,於是就趁中間空檔的時候打給他,問他有什麼急事,沒想到他一接起來就跟法老王說他其實除了告訴法老王的收入之外,還另外有兼職收入,實際上的收入是原本的三倍,而且還打算要經營這個兼職的生意,還會買台車,因為最近就要買了,怕更生通過之後如果被發現的話,怕被法院扣押,或是撤銷更生,所以才一直找法老王要商量......。

然後法老王突然覺得律師就是應該要被叫做魔鬼代言人,無誤!

魔鬼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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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民法跟刑法的成年年齡跟民法的成年年齡不一樣,常常會讓人不懂法律的人很混淆,就算懂法律的也覺得很奇怪。
 
從唸法律以來,就一直覺得奇怪,為什麼刑法上18歲犯罪就要負完全的責任,可是民法上18歲卻還是未成年人,法律行為還要經過父母同意!也常常會有人搞不清楚到底幾歲才是成年。
 
不過這個問題現在解決了,立法院在行憲紀念日的今天(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把成年的年齡也改成18了,所以以後小孩只要養到18歲就可以放飛囉(誤)!
 
另外還有一個修正,就是本來男女法定可以結婚的年齡是不同的,男生要18歲才能結婚,女生只要16歲就可以結婚,而且未成年人結婚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不過現在也修正了,男女生的法定結婚年齡都一樣囉!對!就是女生也要18歲才能結婚囉!想要跟16歲的嫩妹結婚的人手腳要快囉!修法後就要等到18歲了啦! 不是,我不是在說標哥家......,如果我被做成消波塊,請記得來海邊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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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上一篇說到依照司法院統計每年全國有45萬件刑事案件,數量十分驚人!不過比起民事案件就不值一提了,每年新增的民事案件高達250萬件,也就是說每過最多十年,全國的人民就可以都當過一次被告了,而且最多只要5年,就可以讓全國人民都當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了!在這麼驚人的數量之下,我們可以說每個人一生當中很難不被告個一、二次。

民事案件既然這麼多,那你準備好當一個民事被告了嗎?今天法老王就來分享一下,在所有的民事案件裡,被告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確認被告的事項》
每一個民事訴訟有時候會是原告要求被告「做」或「不做」的事(總不會告了人家,卻什麼事情都不要求,那你是來亂的嗎?),像是要求被告給錢(做)、要求被告不要在晚上製造噪音(不做)、要求被告要把東西交給原告(做)。不過有時候倒也不是要求原告要做什麼,而是要確認某件事,像是確認兩造簽的契約不成立、確認原告沒有欠被告債務等等(確認小孩是不是隔壁老王的)。無論是哪一種,當我們收到法院的通知的時候,一定要確認自己被告的事項是什麼?(不然官司打了半天,結果提出的抗辯都跟對方的請求無關,那也是滿逗趣的一件事......。)這件事情可以從起訴狀上有一項「訴之聲明」看出來,通常訴之聲明只會寫要求被告做或不做什麼,或是要確認什麼事情。這一個部分通常寫得滿簡單的,如果看不出來的話,要找的可能不是律師,而是國文老師......。

《為什麼被告?有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知道了對方想要什麼,但是如果要進行訴訟上的攻防,還是要看對方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會覺得他有權利來要求被告?或是為什麼會需要確認什麼事情?這個部分會寫在後面的「事實及理由欄」。在法律上要進行任何的訴訟,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原告根本提不出法律依據的話,那大可不用理他(不過還是要去開庭!)。

《準備反駁的資料》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民事訴訟上,是由主張權利的人負舉證責任,不過除非你是法律從業人員,不然不建議自己判斷誰要負舉證責任,像前陣子饗食天堂餐券事件,網路上很多人都覺得應該由餐廳證明客人沒付錢,不過很可惜的,民法上其實是規定要由客人負舉證責任(所以要記得拿發票呀!),而餐廳要證明自己有出餐。從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上的規定跟法官的認定其實有時候不是一般不懂法律的人可以理解的,所以最保險的方式就是不管是誰要負舉證責任,反正都提出證據,寧可殺錯,不可錯殺呀!

《確認要吵什麼事》
在開庭之後,法官就會開始確認雙方到底要吵什麼事,像是原告說被告因為沒付貨款所以要被告付錢,如果被告說沒收到貨,那雙方就是要吵到底有沒有收到貨;如果說被告說他已經付錢了,那就是要吵到底有沒有付錢。請不要每樣事情都要吵,那只會讓這個訴訟拖很久,因為法官每件事都要確認,浪費的是大家的時間,不過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拖時間的話......,那要有被法官當庭斥責的心理準備......。

《抓重點吵》
法官最怕案件開花,明明是討債的案件給我扯到家暴去,或是明明是租賃糾紛給我扯到借貸去,本來法官可以簡單結案的案件開花後就變成二、三件訴訟案件的工作量,法官能不怒嗎?法官怒了難保不影響判決!什麼?你說法官要依法審判?可是法律上有很多地方都是要讓法官依他的心證作判斷的呀!如果在某個重要的點上,法官要怎麼判都可以,也都合法的時候,又剛好你把他惹毛了......。

《盡量用書面說明》
在法庭上當事人的主張可以用書面(書狀)也可以用口頭,不過用口頭說的話,必需要在法庭上說,而且書記官要記下筆錄,不過人打字的速度是趕不上說話的速度的,所以打字難免遺漏,如果不小心你又沒及時改正的話,那可能會影響你的權益喔!而且每個法官身上都是掛著1、200件未結案件,你覺得他有可能記著你在法庭上說的話嗎?通常是不太可能,最多就是有個印象而已,最後還是要看筆錄記載,可是筆錄記載的又比較簡略,而且有時候在法庭上講太多的時候,法官還是會要你用書狀說明,所以與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就用書狀來說明就好了。
另外還有一件事,為了在訴訟上面達到公平,所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被告的訴狀必需要給原告一份,這樣原告才有機會知道被告的主張,也才有機會再提出新的主張或證據,什麼?你說不讓原告知道不是正好嗎?......這麼說也是啦!不過如果原告發現你沒給他書狀的話,會向法官告狀,法官輕則會要被告再給原告一份,重則可以對被告有不利的認定,甚至是可能在上訴的時候因為原告沒有給被告書狀導致程序不合法而撤銷原來對被告的有利判決,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要當一個好被告需要很多的努力(誤),不過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請好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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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來聊聊當刑事被告這件事,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近十年來全國的地方法院每年都要收45萬件以上的新案,在106、107年的時候,甚至高達49萬件以上的新案,也就是說有49萬人次被告,這麼說吧,平均而言,平均一個人一生大概會被告個一次以上。既然大家被告的機率這麼高,那你們準備好要被告了嗎?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些比較需要注意的地方。

《傳票》

收到檢察署或法院的傳票的時候,請務必出庭,因為你是被告,依法傳喚不到庭的話,可能會被拘提,也就是警察可以把你抓走的,那你說不要被抓到就好了,那就更糟了。拘提還只是把你抓到法院或地檢署問話,如果沒有其他的事的話,多半問完就放回來了。那如果警察沒抓到人的話,那會怎麼樣?會「通緝」,也就是說,你就變成了通緝犯了!所以收到傳票的話,請務必出庭!

有人會說,我怎麼知道我收到的傳票是不是騙人的呀,這個很簡單,傳票上一定會要發傳票的法院(檢察署)、案號、股別,這時只要上網查一下那個法院的電話,打去總機說要轉xx股,電話會被接到書記官那裡,這時就可以跟書記官確認自己收到的傳票是不是真的了。

《證據的準備》

雖然說刑法上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不過在實務的操作上,常常是有罪推定,會需要被告自己證明自己無罪,所以如果可能的話,請先準備好可以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明,如果是證物的話,可直接影印一份帶去給檢察官或法官,強烈建議用一份陳報狀說明一下這些證物可以證明什麼事,然後把證物影本附在後面一併給檢察官或法官,不然光拿證據去用口頭說明,檢察官或法官可能一回頭就忘了你講什麼,如果筆錄上又記載的不清楚的話,那證物的效力可能就會被打了折扣了!

至於說如果是證人的話,就請先準備好證人的姓名、可以通知得到的地址,同樣,以陳報狀或當庭提供給法官或檢察官。

如果有一些證據不在自己手上的話,也可以聲請檢察官或法官發函調閱,這些都是被告的權利喔!

《開庭的時候》

原則上法律規定被告有保持諴默的權利,所以在法庭上如果發現有些事情講出來對自己可能不利的話,可以盡管行使諴默權,不用說話。有時候會遇到有些比較心急的檢察官,如果被告的答案不確定的時候,會一直催促被告選一個,其實這是不對的,被告對於問題不確定的時候,就說不確定,或忘記了,不用硬給一個答案,有時這些回答可能會成為日後決定性的證據,不過如果什麼都說忘記的話,那只會讓法官對你產生懷疑,進而再去調查對你不利的證據,所以建議還是盡量把事實說出來,免得反而讓法官對你有不良的印象。

另外檢察官或法官有很多案件,你在開庭時講了什麼,基本上他們都記不住,只能事後看筆錄,所以開庭時講話的時候,要注意書記官有沒有把你講的話記上去,漏記的話,要記得要求書記官補上去。

開庭的時候檢察官、法官問什麼就答什麼,不要沒問的一直講。

最後要記得開庭不要遲到!

《要不要找律師》

原則上找律師是在保護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在警察、調查局問話或是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被告根本不能做筆記,如果第一時間沒有找,等到後面要再確認到底以前的回答內容的時候,就要等到被起訴之後才能透過閱卷知道了,這樣對於初期的防禦會很不利,所以如果確定要找律師了,建議從偵查階段就要找律師進來協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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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這一篇應該會讓很多人看了不開心,但是法老王想要講點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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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則新聞引起熱議:「新北市1位吳姓單親媽媽在離婚後,長年單獨扶養1對兒女,由於工作收入不穩定、罹患憂鬱症,加上與兄嫂發生衝突,日前疑因生活壓力大,下藥迷昏並勒死1對兒女後,也自己選擇輕生但送醫後獲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吳姓女子僅因一時生活不順,為了宣洩情緒,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摘錄自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先前大家都在罵法官輕判縱放罪大惡極的罪犯,怎麼這回真的判了死刑,卻被罵到臭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其實本來不想寫這篇的,不過實在太多人問法老王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了,雖然知道不管怎麼寫都會被罵,不過還是分享一下法老王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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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聲音》

首先在網路上最明顯、最大聲的幾個聲音是:
一、以前那些人神共憤的案件都沒判死,這件看起來沒這麼可惡的反而判死,法官的標準在哪裡?恐龍法官!
二、人家當單親媽媽這麼辛苦,一個人要帶兩個小孩,這種情形我最了解她的辛苦了,她實在是撐不下去了才會殺小孩,我能理解,法官不能理解,恐龍法官!

三、反正你們就是恐龍法官啦!

之前大眾覺得法官都是輕判,還調侃法官不管什麼罪都不會判死刑,結果這次的判決出來卻讓很多人傻眼了,法官的標準到底在哪裡?怎麼一會兒這樣,一會兒那樣?

《為什麼會這樣?死刑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要了解的是為什麼法院愈來愈少判死刑?除了死刑的存廢一直是個爭議外,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所謂的「人權兩公約」,這個中華民國政府在1967年簽署,然後在2009年經立法院批准的兩公約,然後還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使這兩公約在臺灣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

而兩公約中的一個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一條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簡單的來講,就是說除非犯行是所有犯罪情節裡面最大的,否則不可以判死刑。

因為一般來說殺很多人的惡性比殺一個人的惡性重,情節也更重,因此有所謂的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因為還有人殺很多人),這也是為什麼很少看到殺一個人就被判死刑的部分原因,因為法官會想著,如果這樣就判死刑了,那其他更嚴重的要怎麼辦?不論你是否認同這樣的論點,反正有些法官是依兩公約的這個理論拒絕判處被告死刑。

那為什麼這個案件會被判死刑?因為涉及到了殺害兒童。

《殺害兒童,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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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這個新聞「我的婆婆殺了我」已經有一段時間,想不到這幾天又被報導。法老王想要講一下有關錄音的部分。
常有人問法老王說錄音可不可以當作證據,當然可以,應該說只要是可以證明你想要證明的事情的東西,都可以拿來當作證據,所以舉凡錄音、錄影、文件、印章、保險套......,都可以當證據,只是證據的證明力是強還是弱的問題。像是錄音直接錄到人家罵你,而你要提告的又是公然侮辱,那就可以拿來當作證明對方有罵你的證據,證明力還很強。但是如果只有錄到男女的的喘息聲,而你想要拿這個來提告通姦(侵害配偶權),雖然也是可以,不過證明力可能就弱了點,因為不知道是誰在喘,也不知道他們是什麼原因在喘。
那下一個問題就是,那偷錄的錄音可以當證據嗎?這個就有需要好好說明一下了。因為在法律上,為了避免偵查單位用不正當的手法取得證據,導致人民的基本人權像是財產權、隱私權等等的權利受到侵害,所以對於偵查單位的調查手法有很嚴格的限制,像是要搜索、扣押、監聽都需要經過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而法院則是以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沒有必要來決定要不要同意。那如果沒有得到法院的同意而竊錄的錄音、錄影,則可能因為侵害被告的隱私權,而被法院宣告這個錄音、錄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當作證據。
不過之所以會有這麼嚴格的規定是為了怕原本就有很強大的公權力的偵查單位濫用權力,那一般人民偷錄的錄音、錄影可以當證據嗎?答案是可以的,雖然在實務上一直有相反的意見,不過目前來說,法院還是認為之所以要限制取證的方法,是為了避免公權力濫權,至於一般人民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所以如果是一般人民偷錄音、錄影,目前法院還是認為是可以拿來當證據的。不過如果是有構成妨害祕密罪的話,還是會構成犯罪,只是不影響證據的效力。
因為因為錄音的時候,錄的人自然知道正在錄音,只要錄的人智力還正常,多半不會講出對自己不利的話,這也是為什麼有些網友會覺得這個新聞裡的媳婦錄音的內容會有些偏頗的原因,不過會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進而影響這個錄音的證明力,還真的是只能看具體個案,以及審理的法官如何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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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昨天新聞報了這個新聞覺得很有趣,主要是說有一對夫妻帶一位長輩去饗食天堂用餐,有去過的都知道,饗食天堂的餐費不是先收,也不是走的時候收,而是吃到一半的時候收,不知道是不是怕你跑走,故意趁你吃到一半的時候來收錢,就是怕你射後不理。而這對夫妻在服務生來收錢的時候沒遇到,然後就在桌上留下了三張餐券,還跟一位服務生說餐券放桌上,請他們自己拿,然後就去用餐了,回來後餐券也不見了,就想說是服務生收走了,然後他們吃完飯也就走了,結果饗食天堂卻打來說他們吃霸王餐,說要提告,他們就說有留餐券,後來饗食天堂發現自己搞錯了之後,就跟這對夫妻道歉說搞錯了,本來夫妻想說沒事了,結果後來警察打電話來才知道餐廳已經提告了,而且因為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撤告,夫妻問餐廳,餐廳卻跟他們說不用理警察,是他們在刁難,沒想到後來警察還是繼續在找他們,而且餐廳也開始要找他們簽和解書,和解書的內容大意是說「是夫妻來吃霸王餐,餐廳不予追究,並要求不能對任何親友說這件事,否則饗食天堂維護商業聲譽就要提告。」,結果夫妻看了火冒七、八丈,當然不肯簽,最後是議員出面協調才簽另一份和解書,內容就完全沒提到什麼提告或是霸王餐的內容。結果有趣的事情來了,和解書簽了之後,夫妻卻跑去告饗食天堂誣告、毀謗、妨害名譽,然後還上了新聞,後來餐廳受訪時表示其實根本沒找到那三張餐券,但是夫妻卻表示他們有購買證明,還有編號可以比對,不知道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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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法老王只能說饗食天堂真的很雖,不過也很欠罵。

首先,饗食天堂壓根沒收到餐券,雖然說已經有拿到賣餐券的錢了,但是餐券現在還流落在外,如果饗食天堂在結帳時沒有核對編號的系統可以立即抓到盜用餐券的人的話,那他們就註定是要損失三個人的餐費了。

再來是人家餐券是要交給服務生才算有結帳,你去7-11買東西的時候,你會把錢放在架上然後就走人嗎?不會嘛!至少也要把錢拿給店員,然後集個點、拿個發票再走呀,那為什麼你會把餐券放在桌上而不是交給服務生?問題就在這裡呀,如果夫妻不放桌上的話,就什麼事都沒有了,饗食天堂何其無辜呀?莫名其妙沒拿到餐費還不能提告?

說到提告,餐廳沒拿到餐費,打電話聯絡也不理他,到底有沒有餐券這件事情也沒人知道呀,你說你有放就有放喔?那法老王也說有借錢給比爾蓋茲啊!那他怎麼不還錢給我?換作你是老板,你會爽嗎?你會不提告嗎?如果不提告,以後大家就都來這一招就好了呀,吃爽爽,吃不用錢!那請問饗食天堂何錯之有?

啊幹,饗食天堂還真是錯了!其實餐廳第一次要和解的時候,應該只是不想把事情繼續鬧大,想就此打住,既然沒拿到錢,又要和解,怕夫妻出去外面亂講話說餐廳誣賴他們,所以才要和解,那簽個保密條款有什麼不對?人家餐費沒拿到是不能要求你不要出去外面亂講喔?可是很靠北的是,夫妻也很冤枉啊,明明有買餐券,也放在餐廳了,餐廳沒拿到是你家的事,憑什麼要我簽什麼保密條款,而且還說講出去就要提告,恁爸憑什麼簽?當然就是「憤而離席」啊!這次饗食天堂出來談的人不知道是在想什麼,都不想追究了,還簽一個內容這麼硬的和解書,難怪會被鬧大。

饗食天堂第二個錯的地方是:什麼叫「已經撤案,要他們不用理會警方,還稱是警方刁難。」真的很靠北,你以為警局是你家開的嗎?要告就告,不告就撤?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就算沒有人提告,檢警還是可以偵辦,法官還是可以判決的,怎麼會是撤告後就不用理警察?

可以猜到的是餐廳沒收到餐券,夫妻又不回來付錢後,店經理不甘損失就「憤而提告」,告了之後總公司跟他說,算了,才三個人的餐費,而且餐券也不一定會拿回來用,就自認倒楣吧,於是店經理就打電話跟夫妻說是他們搞錯了,然後就跟警察講說要撤告,這個時候警察一定有跟他們說詐欺告訴不能撤,他們還是要偵辦,店經理才知道挫賽了,不過還是嘴硬的說是警察刁難,另一方面又怕警察繼續偵辦後,夫妻會不爽去爆料,於是才急著要跟他們簽一個有保密條款的和解書,不然都不追究了,簽和解書要幹嘛?就是為了要簽保密條款啦!

結果沒想到弄巧成拙,反而把夫妻惹毛了,應該是夫妻去找議員陳情,最後在議員的壓力下,只好簽一個沒有保密條款的和解書,可是問題是對於餐廳而言保密才是重點呀!沒有保密是要簽個鳥喔?可是議員都出面了,能不找個台階下嗎?於是就變成後來這種情形。

這對夫妻也夠絕了,簽完和解書之後還另外提告,又是誣告又是妨礙名譽(誹謗也是妨礙名譽啦),法老王大膽又不負責任的猜測,主要是為了要賠償,不然怎麼會又是請律師,又是爆料媒體,一直要把事情鬧大?說要還什麼清白都是騙人的,人家警察根本都還在偵查,哪有什麼「變成詐欺犯」這種事?不過就是犯罪嫌疑人罷了,了不起說是被告,沒判有罪,是怎麼會變成詐欺犯的?

最好笑的是夫妻說有跟旅行社買餐券,不覺得有什麼問題,這個真的是很奇怪的想法,你買了不代表你那天有交給餐廳呀!就算是打官司,也是夫妻要證明自己有把餐券交給餐廳呀,人家餐廳打算自己吞了,你卻反而提告了?這是什麼情形呀?

不過如果法老王是店經理,應該會跟夫妻打到底,誣告是說明知道人家沒犯罪,卻故意去告他,這才叫誣告。夫妻確實來用餐了,而餐廳也確實沒有收到餐券,正常人都會覺得夫妻可能是沒把餐券拿來吧,那怎麼會有「故意」呢?反正新聞都報了,也壓不下來了,對店的傷害已經造成,實在沒什麼好拿錢和解的。

至於說妨害名譽就更好笑了,「所謂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才叫誹謗,如果告人告不成就是妨害名譽,那政治人物一堆都要被判刑了。人家餐廳一開始也沒把事情公開,不過就是私下處理,議員也是夫妻找的,新聞也是夫妻爆的,餐廳根本沒想把事情鬧大,是要怎麼說他們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律師也找人,正常的律師肯定會給正常的建議,也會老實跟他們說應該告不成,那他們還是執意提告,圖的是什麼?法老王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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