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去年接到一件法扶的案件,是小孩請求爸媽扶養的案子。小孩從小就被爸媽丟給姑姑扶養,爸爸偶爾還會來看一下小孩,媽媽則是都沒有出現,十多年來都是姑姑在養他,爸媽也幾乎沒有付任何的費用,全都是姑姑一肩扛起。

而今年孩子即將要上大學了,因為姑姑自己也是中低收入戶,而且也是負債累累,怕之後繳不起學費,於是就想要爸媽來付學費,結果爸媽就完全失聯,只好請法扶幫忙,想藉著提告來逼他們出面付錢。

結果開調解庭的時候,本來姑姑還滿心期待的要跟法老王討論如果他們來的話,只要他們答應付孩子上大學的學費跟生活費,她就同意撤告了,以前她付的部分也不用他們還,結果爸爸媽媽沒一個出現,讓法老王陪著姑姑跟孩子空等了半個多小時,那天孩子因為沒課,所以特別跑來開庭,想說可以見爸媽一面,結果也讓他失望了。

姑姑因為有點年紀,身體狀況也不好,很擔心孩子沒辦法上大學唸書,一直打來問法老王案子可不可以開快一點,看能不能趕在註冊繳費前可以拿到錢,可惜的是法院處理速度一向緩慢,冗長的程序走下來,能不能趕得上開學前結案都有問題,結果更不幸的是又遇上這波疫情大爆發,法院幾乎停擺,案件都沒有進度,姑姑更是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雖然法老王請姑姑去問社會局有沒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姑姑傳回來的答案卻是說要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爸爸媽媽來申請才可以,姑姑沒辦法代為申請。

這樣也就算了,最近姑姑打來問案件進度的時候,還提到爸爸居然把政府這次發放給孩子的防疫補貼也給領走了!沒出錢養孩子,居然還把孩子的補貼給領走了,WTF!而且還是默默的領走,是姑姑去區公所辦事情的時候聽櫃檯人員講才知道的,聽到這邊法老王心裡已經出現無限的「幹」字,到底是怎麼樣的父母會渣成這個樣子?!

這樣的案件在法院裡也不是什麼罕見的個案,更慘的也有,有的是爸媽沒幫忙養就算了,還會在後面扯後腿的,更有的是爸爸還性侵自己的小孩的(性別不拘),真的是什麼樣的父母都有,律師當愈久,這類的案子就接觸到愈多,難怪個性愈來愈暗黑了......。

#扶養 #暗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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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因為防疫在家,時間多了很多,於是有更多的時間看正妹照,啊,不是,是看爆料公社的文章(請不要告訴我老婆,不然我很快就會有遺照了)。

不過法老王在看爆料公社的時候發現其實有很多爆料有很大的問題。對,我指的就是那些別人欠他錢不還,然後就把人家的照片貼上來,而且都會說「真的是沒任何辦法了,才會來這邊發文」的文章,通常還會在上面罵對方惡劣、無良之類的,不知道是不是公告的格式還是大家約好的,看起來文章內容都長得很像,都是對方裝可憐跟他借錢,然後後來就已讀不回,或是消失,沒有辦法才來這裡貼文,而且幾乎都會附上跟對方的對話紀錄以及「對方的照片」!法老王一直在想貼在這裡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提醒大家不要借錢給這個人?(是有多少認識他的人會在爆料公社看到這個貼文?)還是說其實是要貼上來讓大家公審他,造成對方的困擾,好撫平一下自己受傷的心靈?(我拿不回錢,也要讓你不好過?)

有的還有一點點sense的(對,我就是要晶晶體怎麼樣!),還會把對方的臉打個馬賽克或是黑條,看起來還真有點罪犯的感覺XD,有的連馬都沒馬就直接把照片貼出來的,看得法老王真的有點擔心。

首先無論借錢的事情是不是真的,這樣大剌剌說對方惡劣也好,無良也好,欠錢不還也好,都是讓別人的名譽會受到影響的事情,都已經構成了誹謗罪了!什麼?你說那是事實呀,不算誹謗?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翻譯成中文就是說「如果可以證明你講的是真的,那就不罰你。不過如果是講跟人家私下的人品有關的事,而且這件事跟其他大眾沒啥關係的,那就還是要罰。」也就是說,管你是真是假,你講的事情跟其他人沒啥關係的話,就還是要罰啦!

可能會有人說他是在勸大家不要借錢給他,是要讓大家不會受騙,所以應該還是跟其他人有關吧?客觀上來講是也沒錯,不過就法老王所看到的,除了提醒大家不要借錢之外,通常都還有一些情緒上的用詞,什麼「可惡至極啦!」、「惡劣啦!」這種又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這個罪呢,是不管你講的是不是真的,只要有侮辱的行為,就會構成,至於「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不同,法老王之前有寫過文章了,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https://www.facebook.com/ethanwang.lawyer/posts/3138266219546440」。

另外還有的貼文是會把真實姓名甚至手機等等資料也一起公開,如果是臉書、IG上的公開資料就算了,常常都是貼文者自己另外寫上去的,這又會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要是遇到有心人,借錢不還就算了,還趁機反告刑事,最後可能錢拿不回來,還得再賠上一筆,真是看得法老王都捏一把冷汗呀......。

#爆料公社 #誹謗 #公然侮辱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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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來詢問有關「誘導詰問」這個高深的問題(我猜是因為看法律劇有提到),要說誘導詢問要從「交互詰問」開始講起。

所謂的「交互詰問」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傳喚證人的時候,要先看是誰要求傳喚的證人,要求的人通常是擔任「主詰問」,是主要問證人問題的人,也就是先發問的人,而對造則是擔任「反詰問」。

主詰問在問證人的時候,是不可以用誘導的方式提問的,像是:「你昨天是不是有看到法老王鬼鬼祟祟的在那裡偷東西?」或是「你昨天是不是有看到法老王在那家店偷拍女生內褲?」等等,這類的問題都已經預設立場,故意讓證人比較容易回答提問者的答案,這種問題都屬於誘導詰問,都是被禁止的。

不過其實除了誘導詰問之外,提問的時候如果問了跟案情無關的事情的話,對方也是可以提出異議,要求把問題收回去。

之前有個自訴案件讓法老王印象很深,自訴人找個律師當自訴代理人,然後傳了證人到庭上要作證,法官就讓律師擔任主詰問,法老王是辯護人擔任反詰問,之所以會傳證人來實在是因為自訴人都提不出什麼有力的證據,最後才會決定要傳證人,因為證人其實是被告這邊的人,法老王就很好奇對方律師怎麼會傳他來,於是開庭的時候法老王就一直在觀察審判長的臉色,然後就發現對方律師問的問題都沒有重點,也不知道他在問啥,然後審判長就三番兩次的打斷對方律師的提問,要求他問跟案情有關的問題,而且口氣愈來愈不耐煩,於是法老王就決定在旁邊看戲就好,反正對方律師問題問題實在太瞎,加上證人也是我們這邊的人,幾乎不用擔心會問出什麼奇怪的事情來。

不過隨著時間的過去,對方律師的問題愈來愈歪,審判長愈來愈不爽,最後直接在法庭上面幹譙對方律師浪費時間,法老王就一邊看戲一邊在內心狂笑,這到底是什麼三小狀況啦!

沒想到審判長話鋒一轉開始幹譙法老王:「辯護人是睡著了嗎?自訴代理人問了一堆跟本案無關的問題你怎麼不異議?」,法老王在內心想「異議是我的權利,我不行使不行嗎?而且看妳幹譙對方律師還滿過癮的呀,又不影響判決,幹嘛異議?」,不過這終究是法老王的內心小劇場,法老王還是很卒仔的跟對方律師說:麻煩大律師問重點,不要問跟案情無關的問題。然後繼續龜縮看好戲,果然對方律師還是堅持把他所預先準備好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都問完,然後審判長終於受不了了就說要是再問跟案情無關的問題,那就要禁止他提問,他才心不甘情不願的結束他的詰問。然後一直在旁邊暗爽的法老王就直接放棄提問,結束這一回合。(放棄提問也是一種策略)

然後,沒有然後呀,當然是法老王贏了,連法官都惹惱的人通常沒有好下場...... 

#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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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最難的在於人性,因為法官、檢察官是人,只要是人,就不可能完全的公正,作出來的判決、處分也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標準,而這其中的差異就是人性。

一個被小偷偷過的檢察官,對於竊盜罪的被告的厭惡程度就是比一般人要高,而家裡曾經負債累累的法官也就有可能對於債務人有較多的憐憫。經歷過什麼樣的人生,也常常會影響在審判上、偵查中所做的決定,也因此一畢業就考上司法官,25歲就可以決定別人的生死的司法官,也常常倍受質疑,因為沒有在社會上歷練過,有時候也不容易站在當事人的立場 去理解案情,像是大學裡學的是凡事留下證據、交易要有書面,就很難想像為什麼上千萬的買賣會完全沒有任何的書面契約就出貨了?因為這是行業的慣例,尤其是傳統產業亦是如此。

法官、檢祭官的成長背景、經歷,當事人、律師通常難以知悉,也無從掌握,不過因為在訴訟上的進行,而導致他們心理上的微妙變化卻常常是可以被窺見的,像是法官對於某樣證據相當執著,甚至還要求律師詳細的整理給法官,就可以知道這樣證據可能影響整個判決的結果。又或是對造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情緒發洩後,法官對於我方當事人和善態度的丕變,也很可能象徵著法官心證已開始偏頗。如何從蛛絲馬跡中揣測法官、檢察官的心證,從而提供適當的證據,有時也會成為勝敗的關鍵。

之前有個家事案件,夫妻兩個人互告了好多案件。太太在法庭外會不斷跟先生吵架、撂狠話,但只要一上法庭,就開會始縕釀情緒,然後就開始嚎啕大哭,還會哭到不能自己,哭到法官、檢察官都對先生的印象很差,口氣都十分不友善,先生果然每個官司都得到不利的結果,不同的法官檢祭官、不同的案件,結果都一樣。到後來法老王在太太哭之前,便向法官表示太太每次開庭都哭,但是私下卻對於先生蠻橫不講理,也拿出雙方的訊息紀錄為證,從此法官就有不同的態度,法官會在太太哭的時候向太太表示:「如果妳目前還沒辦法講話的話,不如我們讓對方先講?」跟以往法官、檢察官還會等太太哭完再繼續進行程序的態度已完全不同,這個時候就可以感受到法官的心證不再偏頗。

另外還有次是法官對於卡債當事人表示名下的股票是親友借她的帳戶在買賣卻又提不出資料一事相當的不高興,開庭時咄咄逼人,甚至揚言要把她的案件駁回,不過在這名當事人當庭因為壓力過大而掉淚後,法官也感受到當事人的真摯情感,最後准許了她的聲請。

法官、檢察官都是人,很難擺脫人性的束縛,律師的工作常常是在揣測法官心意來決定目前的訴訟策略,不過也是有法官、檢察官會刻意的表現完全相反的態度,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訴訟 #人性 #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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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家比較關心疫苗買不到跟龍巖股票漲停,不過法老王不想叫大家不要付房租,所以還是來講講爭家產好了。

之前法老王有處理過一些大家族的爭產案,雖然名義上打的是保護令、遺產、離婚,不過其實實際上都是家人在爭家產。原Po提到「沒路用的人才會爭家產」,不如說正常人都會爭家產。就算是感情很好的兄弟,到了父母掛掉的那一刻,看到動輒差距幾百萬的遺產分配,很難不自私起來。

你可能會覺得現在都什麼時候了,還有什麼分子不分女的習俗,其實很多的大家族一直到現在都還是有這樣的傳統,或許女兒不是什麼都拿不到,畢竟還是親生骨肉,不過通常是女兒拿個十萬、百萬,然後兒子房子分二棟、三棟,女兒拿到的只能說是安慰獎罷了。如果女兒不爭,當然就沒事,又或是如果父母生前都已分配好了,那大概也沒什麼問題,不過如果不是的話......,那有很大的機率會吵起來。

而且說是爭家產,其實是在爭遺產,因為如果爸媽還沒死,都嘛爸媽的,有什麼爭不爭,都嘛是爸媽死了才會爭,這個時候爭的不就是遺產?

最常見的是父母生前講好說只有男生分得到,但是因為沒立遺囑,結果姊妹們就跑出來說要分一份,兄弟們仗著「大義」:父母之命不可違,便要求姊妹們放棄遺產,如果是只有個幾十萬以下的,可能還好,為了一個孝名,姊妹們牙一咬,就放棄了。那如果是幾千萬呢?就算四、五個手足分下來也有個近千萬的時候,你要不要放棄?

很顯然的,父母生前乖巧順從的女兒,在父母過世之後,對父母之的遺願也都放腦後了。本來嘛,法律之前人人都平等了,更何況是兩性又怎麼能不平等,兒子有的,女兒肯定要有一份,父母在的時候怕父母傷心,父母一過世,沒了顧慮,自然就跳出來取回自己該拿的部分。

換一方面,就兒子的立場而言,因為從小父母就是教育他們長大後會繼承家產,所以家裡的事情就要多擔待點,所以長大後奉養父母、幫父母跑腿等等都是兒子的責任,因為兒子以後會分到遺產,所以多半也沒話說,鼻子摸摸的承擔起來,所以在父母退休後,多是由兒子開車載著父母四處去,父母有什麼事也習慣交待給兒子。

沒想到父母一死後,什麼都沒付出的女兒們就跑出來要分遺產了,兒子們也不是不知道法律的規定(也有可能是去問律師的時候才知道),不過自己之前付出這麼多,任勞任怨的,憑什麼女兒什麼都沒做就賺到遺產?大家都只知道法律規定,又有誰管兒子的付出?(信賴保護?XD)

還有更過份的,父母生前要給女兒一筆錢,讓女兒放棄繼承,女兒也照做了,錢收了,還簽了放棄繼承同意書,誰知道父母一過世,女兒就跳出來說她也要繼承遺產,兒子拿出女兒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結果法官說繼承不能預先拋棄,所以那個同意書無效,結果女兒拿了一筆錢,還是照樣分遺產,把兒子氣到吐血呀......。要是真的沒路用,還會知道預先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是無效的嗎?誰說無路用的人才會爭家產,其實真的無路用的根本爭不到啦!

是說法老王打這麼多,應該也沒什麼人看就是了,反正大家也不關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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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臺灣目前知名度最高的AV女星「吳夢夢」提告把她拿來賣錢的A片外流的人,拿到了勝訴判決,還在PTT上面發錢慶祝。看到同為暗黑界的夢夢的著作權得到保護,真是為她感到高興呀!不過身為對於著作權案件有接觸經驗的律師及智慧財產權講師,忍不住想要分享一下有關著作權的小常識。

其實AV(俗稱A片)有著作權早已經不是新鮮事了,早在103年的時候,智慧財產法院就已經出現第一個A片有著作權的判決了(101 年刑智上易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不過在講這個判決之前,法老王想先聊聊在這個判決出現以前的事。

其實A片在早期是不被認為有著作權的,主要是來自於最高法院曾在88年的時候,做了一個判決,內容是說A片(色情光碟片)沒有著作權,理由是著作權的目的除了是要保障著作權人的著作,使這個著作物可以公平的被利用(就是不被盜版啦)以外,也應該要「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而A片呢,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它「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可能有礙或是無助於文化的「健全發展」(很明顯的是不顧我們廣大A片宅文化的發展),所以A片沒有著作權!

不過這是有它的時代背景的,因為當時這個案件是起因於當時有人向日本的A片商買了臺灣地區的發行權,然後就開始到處告錄影帶出租店(不知道什麼是錄影帶的,麻煩自己去GOOGLE,簡單講就是大很多倍的光碟片),然後要求高額的和解金,不然就讓店家背前科(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當時自行拷貝A片來出租的店家很多,應該說幾乎沒有正版的A片,所以一旦這種情形判有罪,那後面可能就有幾百家甚至上千家的錄影帶店受害。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怕造成社會問題,所以就想到這招釜底抽薪的方法,直接宣告A片沒有著作權,這樣一舉就打破了當初故意跟日本A片商買A片發行權的那個人的陰謀,讓這些店家都解套,皆大歡喜。

不過這也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就是因為A片被宣告沒有著作權,所以錄影帶出租店就更肆無忌憚的大量出租、出賣盜版A片,後來「智慧財產局」看不下去了,就出了一個函釋說:A片有沒有著作權跟它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無關!如果有違反公序良序而被罰,那是另一回事,跟它本身有沒有著作權沒關係!

不過因為智慧財產局的函釋對於法院沒有拘束力(其實法院還滿常跟行政機關的函釋唱反調的),所以函釋歸函釋,法官還是照樣判他的。這個情形一直到95年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出來之後,就有了轉機。

釋字617號其實是在講「散佈猥褻物品罪」的猥褻物品是指什麼,主要是因為藝術有時候跟色情只是在一線之間,讓法官常常無所適從,所以大法官就統一解釋,把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書籍等等)區分成兩種,一種叫軟蕊,就是指一般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而且會讓一般人覺得不適合公開展示的內容;另一種叫硬蕊,就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簡單來講就是一般人認為比較「重口味」的內容,如果是軟蕊的話,只要有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像是在包裝上面註明「18禁」(感覺標了「18禁」就更想看了......),就算到處賣也不會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如果是佈或販賣硬蕊或是沒有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的軟蕊物品,就會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

因為這號釋字把色情物品分成硬蕊跟軟蕊來做不同的對待,這也給了除了最高法院以外的法官有了大膽的想法,後來97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可能覺得自己比較有智慧(誤),所以在103年的時候就大膽的挑戰最高法院的見解,做成了101 年刑智上易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直接把A片依照內容分成兩類,如果內容是比較輕口味的(軟蕊),那就有著作權,如果是比較重口味的(硬蕊),就沒有著作權。

雖然這只是個第二審的判決(相當於高等法院),不過最高法院後來都也接受了這樣的看法,承認輕口味的A片是有著作權的。夢夢的影片因為是屬於輕口味的,所以當然有著作權,法院這樣判決是很合理的喔!

恭喜夢夢!夢夢加油!

※ 引述《mikes ()》之銘言:
: 嗨 大家好 我是肥龍夢夢
: 因為個人因素 所以來還願發錢(撒花
: 以下節錄簡易判決書的部分:
: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103X號?
: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OO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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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談談法律顧問這個東西。台灣人不像歐美,對於專業人員比較尊重,不管是哪一方面的尊業,只要是非一般人可以在短時間內學會的事情,又有需求市場,通常會需要比較高額的代價才請得到人來幫忙處理這方面的事務。像是水電工、水泥工、設計師或是律師,考量的是可以幫自己節省多少時間,來決定專業的價值。

在台灣可能不較不是這樣的判斷標準,而是以專業人士付出的時間成本來決定專業的價值,所以水電工換個電線只要1、2個小時,收1萬元太貴,設計師花個一、兩天就把設計圖設計出來,收20萬太貴......,加上「濃厚的人情味」,通常會覺得如果是認識的人,基本上就該給優惠,甚至不能收錢......。

也就是因為這樣,其實在台灣除了大公司以外,一般中小型企業會請律師當法律顧問的真的少,通常是被告了,或是要告人了,才會特別去找律師幫忙,平常沒事也不會找律師,其實以風險控管跟成本考量下,有時候也是正確的,不過這就像是保險一樣,出事的就會覺得有保險真好,沒出事的就會覺得保險是浪費錢。不過這也是見人見智,也不是說怎麼樣就一定對,怎麼樣就一定錯。

先前有個設計公司找法老王當法律顧問,當時是因為標到某個公家機關的案件,因為標的金額頗大,加上公家機關的承辦人有點「魯小小」,所以怕自己的權益受損,所以想要法老王幫忙看合約,並提供法律意見,公司老板算了一下,好像簽法律顧問比較划算,就簽了法律顧問約。

因為法老王先前跟平面設計公司或是品牌顧問公司有很多的接觸,所以對於這些合約還算熟悉,初期合作也算滿愉快的,不過因為後來合約數量比較多,法律顧問的時數也耗的快,一開始買的顧問時數用完的時候,聽說公司老板傳來不滿的聲音,認為法老王扣除的時數沒什麼依據,認為一份10幾頁的英文合約花三小時審閱不合理,一份10幾頁的中文合約花1小時審閱不合理,所以後來也就沒再約續。雖然法老王比較喜歡處理合約(不用開庭跟對造對罵,也不用被法官電),不過因為當事人的決定也沒法改變,也就這樣算了。

不過過了一個月,公司老板突然打來說他們公司誤用了盜版的軟體,軟體公司發了律師函來說是發現他們公司用了盜版的軟體,要求去公司查,公司老板很慌忘了之前已經要求公司員工不要再找法老王的決定,還是打給法老王詢問該怎麼辦,法老王聽了一下狀況,判定應該是可以處理,可是因為法律顧問時數已經用完,法老王也沒法幫公司處理,就詢問公司老板是否要再委任法老王處理,問完個案處理跟法律顧問的費用後,公司老板還是咬著牙的再簽了一年的法律顧問。

後來問題當然輕鬆的解決,本來以為幫他省了1百多萬的軟體授權費,應該會得到公司老板的認同,不過事情就不像憨人想得這樣,公司老板事後還是繼續對員工抱怨法老王收費太高,也不過就發個律師函,再加上跟對方幾個電話溝通,又沒做什麼事,因為是員工私下偷偷告訴法老王,法老王也不便主動去解釋,就這樣算了。

後來第二次法律顧問期限到期前一個工作天,法老王通知公司老板快到期了,如果有要續約的話再跟法老王說,沒想到公司老板在當天下班前丟了三份合約給法老王,要求在隔一個工作天的上午10點要交給他們,法老王也是啞巴吃黃蓮,假日硬是在家裡搞了5、6個小時,才勉強在隔一個工作天的上午10點交件。交件後公司老板連聲謝謝也沒有,就在法老王再次詢問續約的事情的時候,就被已讀不回到現在了......。

#台灣老板最會的就是物盡其用
#對於專業的價值判斷來自於專業人士花了多少時間而不是自己省了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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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個網友很熱心的提醒法老王跟銀行打交道,「法律人士,就應該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不是流於情緒...」,雖然很想感謝這位網友的提醒,不過對於銀行,有很多的奇怪的狀況是只有親身經歷才會知道的。

一、死也不跟律師聯絡:

在早些年,與銀行協商時,大部分的銀行都拒絕與律師接觸,縱使律師都已經提出委任狀證明當事人(債務人)已經委託律師代理當事人來跟銀行協商了,銀行還是一樣拒絕跟律師聯絡,可是銀行也沒辦法阻止律師去電,所以就變成一個很奇妙的情形,律師先打電話給銀行,銀行承辦人通常會要求跟當事人確認是不是真的有委任這個律師(就算律師已經傳真委任狀給銀行也是一樣),所以會先要求掛上電話,打給當事人,等當事人確認之後,再請律師打給銀行。然後律師打去時,可能先提出一個協商的條件,然後銀行承辦人就說要先請示上級後再回覆,而在承辦人要回覆的時候,不會打給律師,而是打給當事人,然後當事人再跟律師講,然後律師再打給銀行,然後可能又有事情需要查詢,就再等承辦人回覆,然後承辦人又回電話給當事人,然後當事人再跟律師講......,如此無限循環。這樣的情形持續了非常久,中間律師公會也曾發函給金管會,金管會也發函給各銀行要求各銀行應該在確認律師確實有受委任後(提出委任狀),應該由律師代理當事人跟銀行聯繫,不過很多銀行還是一樣不甩金管會的函,依然固我,有人說應該用法律手段,我很想問是要什麼法律手段?提告?要告什麼?投訴?上面不是都說已經發函給金管會了,還能跟誰投訴?就算真的可以提告,等到打完官司,都不知道過多久了!近年來雖然銀行已經改善很多,不過偶爾還是會遇到不配合的承辦人,執意要與當事人聯絡,所以後來法老王都不願意跟銀行講當事人的電話,免得銀行又堅持要跟當事人聯絡。

有人會覺得奇怪,為什麼銀行一定要跟當事人聯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律師不好搞,很容易抓到他們違法或是要偷占當事人便宜的行為,法老王就遇過幾次銀行偷偷跟當事人聯絡,講好條件,要當事人快點跟他們簽約的情形,幸好當事人還算乖,都會跟法老王講,才能及時阻止這些事情發生,如果當事人也沒跟律師講的話,常常不小心就會掉進銀行的話術裡而不自知,這種情形通常是承辦人不希望被更生,就提供一個看起來優惠的條件給當事人,讓當事人個別跟他們簽約,這樣銀行可以拿回比較多的欠款,但是對於當事人而言,如果更生通過的話,等於是額外多付出這筆原本不用付的欠款。

二、可以分期不可以一次還款:

在更生前的協商或調解程序原則上就是讓債務人跟最大債權銀行好好協商,如果談得攏的話,就直接協商或調解掉就好了,快速結案,讚!
不過很神奇的是有些銀行(還不在少數)的承辦人在進入更生前的前置調解程序時,願意提供分期付款的還款方案(還可以到180期),卻拒絕債務人一次清償債務,法老王遇到的時候非常傻眼,因為如果是個別找銀行協商-->可以一次清償,更生通過後債務人願意-->可以一次清償,但是夾在中間的前置調解程序-->不可以一次清償!

法老王還當場問銀行承辦人為什麼不要一次清償,他們卻說是法律規定不可以,我當場拿出法條請他翻出來說是哪條規定說不可以,承辦人當然說不出來,因為根本沒有這種規定,然後又推說是銀行規定,法老王火大就說請他確認是不是真的是銀行規定,如果是的話,法老王要去跟律師公會相關的委員會報告(法老王目前是台北律師公會的債務清理委員會的委員),建議律師公會發函金管會詢問是依據哪一條規定,結果承辦人就趕快打電話回去請示主管,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同意法老王一次清償的提議(雖然後來金額談不攏還是流局),不過一直到現在,法老王還是無法理解到底為啥要拒絕一次清償。

三、協商不簽協議書:

其實一般所謂的協商就是和解,銀行同意債務人可以少還一點,債務人則同意確實還款,是一個各自讓步的和解契約。
銀行做什麼事都會要求書面、書面、書面,可是很神奇的是在與當事人個別協商的時候,有很多、很多銀行(可能是大部分的銀行),也包括部分的資產管理公司都不願意好好的跟債務人簽一份和解書或是協議書。

一開始法老王懷疑資產管理公司想搞鬼,不過後來發現銀行的情形也差不多,有的是只有繳款後才提供清償證明書,最多是去銀行還錢的時候,銀行會讓債務人填一張申請書,然後影印一份給債務人帶回去,可是這張申請書上面根本沒有銀行的任何印章,也沒辦法證明銀行同意債務人可以少還一點。

有的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則是會傳真一張同意書,上面載明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同意債務人用這個金額清償債務,雖然內容沒問題,不過還是一樣不肯提供正本給債務人,真的要搞鬼,還是可以說這張是債務人自己偽造的......。

法老王多次要求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應該要提供一張證明給債務人,證明銀行同意債務人可以少還一點,不然等債務人繳款後,要是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事後不認帳,債務人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雖然說這些也是債務人本來就該還的錢,或是本來就該付的利息、違約金,不過債務人很可能是跟其他親友借來還錢的,目的就是不要再繼續算利息,如果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不認帳,債務人不但會繼續累積利息,債務還增加了!

不過銀行跟資產管理公司倒是鐵了心,無論怎麼溝通都無效,甚至有的還嗆法老王跟債務人說不然就算了,寧可拿不到錢,也不願意發個證明給債務人,讓法老王始終不了解銀行到底為啥要這樣做......,而這些情形,也都不是什麼法律手段可以解決問題的,法老王十分羨慕有「法律可以處理所有事情的想法」的人,都成年了,還可以保有這樣純真的心,真是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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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說到獸父,真的是人神共憤,每每提到獸父,鄉民、網友們總是一片撻伐(是說為啥日本的亂倫片為啥還這麼多人看?)。
在本來應該是最安全的家裡,本來應該是最疼受自己的父親,卻狠下毒手,這對於受害人而言,是很可怕的事情,也常會導致受害人一些錯誤錯迷思:像是爸爸是因為愛我才會這樣,所以會有一種爸爸只是不小心犯錯的錯覺,
而常常是選擇原諒爸爸。

加上爸爸常常是家裡經濟的主要來源,所以常會在獸父的新聞裡看到媽媽的隱忍,甚至會叫受害人要忍耐,免得家裡失去經濟來源而陷入困頓。
另外,就算獸父就算不是以強迫的方式,而是經過受害人的同意,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兩廂情願,可是事實上一個從小到大教養自己的人,有一天提出一個不正常的要求的時候,受害人要有多大的勇氣才能反抗?尤其是很多時候都是獸父以零用錢、零食或是禮物來交換,受害人一開始是因為被這些好處引誘,後來發現這是不對的事情之後,則是對自己產生厭惡,而不願或不敢告訴其他人,因此到底還有多少獸父,真的是無法得知,可以肯定的事絕對比被報導出來的要多很多。

即使是一般的性侵案件,在法院的審理時就有很多很無奈的事情。
因為性侵案件在證據蒐證方面常常是比較困難的,常常澡一洗就什麼都沒了,而且通常沒有第三人在場,所以不太會有證人,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實在是難以知悉,法官的心裡常常會有:「到底是被告狡辯,還是被害人誣陷」這種小劇場,再加上台灣法治教育的不足,很多自以為是受害者的告訴人,以為同意上床但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內射也算性侵,或是自願跟別人上床後,「愈想愈不對勁」就可以提告,導致法官的心裡常常會有:「到底是被告狡辯,還是被害人誣陷」這種小劇場。

再加上台灣人對於性事雖然日漸開放,不過常常還是對於性犯罪的受害者投以異樣眼光讓受害者不願面對冗長的訴訟程序,雖然目前有制度來減少性犯罪的受害人到法庭上把受害的過程重新敘述的次數,也可以選擇不出庭,但是審理的時間還是一樣冗長(又要慎重來保護被告,又要迅速結案是不可能的),在心理上的壓力十分的沉重。法老王就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被害人」其實根本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情,只是醒來後從身邊的情狀來推斷自己受害,然後就搞到憂鬱症,事實上被害人的記憶中根本沒有受害的記憶,單憑社會大眾所賦予的價值觀就足以讓被害人患上憂鬱症,可以知道性犯罪的被害人承受的壓力會有多大了。這樣沉重的壓力也導致被害人對於提告這件事裹足不前,更別說是獸父或獸母案件了,想想要挺身對抗生育自己的父母,那到底需要多大的勇氣呢?

然後如果是獸父案件,也會遇到一個難題,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獸父常常是家裡的經濟支柱讓獸父去關,家裡的經濟可能更陷於困難,而且就算要獸父賠錢,如果獸父沒有存款,又被抓去關也沒辦法賺錢,那是要拿什麼來賠?這也造成有的判決會以獸父有悔悟之心,而讓獸父可以緩刑至少不要讓整個家庭的經濟陷入困境。當然,這種新聞就會被正義感滿滿的鄉民噓到爆,不過會出現這種判決也是有法官的考量,要說這樣的法官是恐龍,也是有點說不過去,不然這些鄉民這麼厲害,想個解決的辦法啊!什麼?叫國家拿錢幫他們?
那又要被罵說是我們拿錢去幫助這些獸父養家,而且國家哪來這麼多錢啊?又要政策買票又要老人年金,健保又不能倒,退休金也要發蚊子館也要蓋,是要抽多少稅才夠啊?總之這種獸父案件要考量的因素這麼多,怎麼判也不能讓大家滿意,於是法官乾脆就遮住耳朵依自己的想法去判,然後再讓大家罵他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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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法老王之前有個案件,是兩個長年居住在美國的姊姊跟弟弟控告哥哥侵占爸爸跟媽媽的遺產。

說起來這個哥哥也是夠冤的,當年兩兄弟加上兩姊妹都被爸媽送去美國唸書,後來就都留在美國工作,小弟因為從小智能不足,智力停留在5歲,因此也沒送出國,兩老就留在台灣照顧小弟,本來兩老相依為命一起照顧智能不足的小弟,兩老後來年紀大了,體力也不如從前,就把小弟送到相關的機構照顧,晚上還是會接回家睡覺。因為爸媽經濟狀況還不錯,因此也還算負擔得起,不過就在媽媽死後,家裡就剩下爸爸一個人,再加上還需要被照顧的小弟,哥哥又剛好有機會被公司外派到中國,因此就決定搬回台灣,哥哥就台灣中國兩地跑,讓大嫂留在台灣照顧爸爸,打理生活起居,也順便幫忙照顧小弟。另外哥哥還有一個兒子,小孫子雖然還在美國唸書,不過因為爸媽在台灣,所以放長假時也會回台灣,有小孫子的陪伴,爸爸自然是開心的不得了。

爸爸有哥哥一家的陪伴自然是跟哥哥的感情比較好,加上其他兄弟姊妹們一年回台灣不到兩次,就算回來也是來去匆匆,有時甚至沒有讓爸爸知道他們有回來台灣。子女的付出、表現,爸爸看在眼裡,因為手上還有不少的財產,為了感念哥哥的孝心,就時不時的送錢、送房子、禮物給哥哥,有時孫子長時間沒有回台,覺得是捨不得機票錢,還包了紅包給孫子,讓他可以常常回台陪伴長輩。後來爸爸擔心小弟以後沒人照顧,就還立了遺囑,把遺產的一大半都分給小弟,並且指定哥哥為小弟以後的監護人(其實這樣的指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後來哥哥甚至還為了多一點時間陪爸爸,就把原來的工作辭掉,回台灣工作。

爸爸生前,二姊回台時就會纏著爸爸要爸爸把財產分一分,爸爸不肯,二姊還會跟爸爸吵架,每次都把爸爸氣得半死,而大弟也是時不時的就會建議爸爸把財產先分一分,這樣比較可以避稅,不過爸爸可能是因為沒有安全感,就死也不肯先分配財產。

不過就在爸爸死後,整個家族就爆炸了,哥哥想要跟姊姊、弟弟們討論要依照爸爸的意思分配遺產,二姊跟大弟覺得遺產怎麼會這麼少(「只有」近500萬元),一定是哥哥侵吞了爸爸的遺產,無論哥哥怎麼解釋都沒有用,眼看就要被罰錢了,哥哥只好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怕法院的開庭通知送達不到,哥哥還私下通知姊姊弟弟們,想說在法官面前好好談,就算談不成,就讓法官判決,也好過拖著不處理。沒想到第一次開庭就在法官面前吵了起來,一邊說哥哥侵占遺產,一邊說姊弟們不孝順都沒回台看爸爸,兩邊就你一言我一語的,最後法官只好另訂庭期再開庭。結果過一陣子,哥哥就收到姊姊跟弟弟們控告他侵占罪的地檢署傳票。

在法庭上哥哥不斷的無奈表示(每個案件都要講一次),媽媽過世後,他覺得不忍心就回台灣照顧,中間也常叫姊姊、弟弟要常回來看爸爸,可是姊姊、弟弟都表示自己有家庭要照顧,就把照顧爸爸的責任都丟給哥哥一家,爸爸自然最疼這個願意回台灣陪伴的孩子,鄰居都也看在眼裡,常常誇哥哥孝順,爸爸因此願意送東西或錢給哥哥一家,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

而姊姊跟弟弟則是透過律師不斷的質疑這、懷疑那,一會兒說遺囑是假的,一會兒說爸爸沒有送錢給哥哥,是哥哥自己去銀行盜領的,爸爸死後存款還被哥哥盜領,還說哥哥想當小弟的監護人完全是為了貪圖小弟拿到的遺產,最後還跟法官說哥哥回台根本不是因為要盡孝,而是在美國混不下去了,才逃回台灣,總之是什麼傷人的話都說得出口。

不過就在相關的證據一直提出來後,就發現是爸爸自己去銀行辦理轉帳,把錢轉給哥哥,也是爸爸找代書辦理房子過戶,遺囑也是真的,療養機構也說小弟的所有事務都是哥哥跟大嫂在處理,爸爸死後提領現金是為了辦喪事,更別說大嫂因為有記帳的習慣,從回台後的所有開銷都有詳細的紀錄下來,跟爸爸的財產比對之下,完全符合哥哥的說法,最後除了遺產按照爸爸的遺囑分配之外,姊姊跟弟弟的所有控訴也都被法官駁回,算是還哥哥一個清白。

這類的案件在台灣屢見不鮮,爸媽年輕努力工作賺錢把小孩送出國,結果小孩就留在國外不回來。或是子女眾多,願意陪伴父母的卻只有一、二個,父母感念他們的陪伴,想多分一點財產給他們的時候,其他子女就會跳出來抗議,父母需要人照顧的時候躲得不見人影,說要忙工作、忙小孩、忙家庭,就是沒時間忙父母,願意照顧父母的子女就倒楣,除了要出錢出力之外,沒照顧好還要被指責,照顧好還要被懷疑侵占父母的財產。之前有個案件的法官就語重心長的說:你們把照顧爸媽的責任丟給他,然後爸媽死後就跑出來爭產,連爸媽生前的贈與都要說成是詐欺、是侵占,你們真的覺得你們爸媽看到這樣會開心嗎?

案子可以結案,手足間的親情也可以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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