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聽到利息很高就會想到重利罪,這首先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要多高才是重利?你覺得年息20%很高,可是對於做生意的人,可以週轉個一個星期,就算是30%也沒關係,只要能借到錢就好!在這裡就看到了一件事,一個名詞給每個人會有不同的感受,對於法官也是一樣,30%是不是過重?每個法官可能都有不同想法,這也是一般人常在講的自由心證(這樣解釋不是很精確,不過大家懂就好了)所以光是討論利息是不是過重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了,後面就不用說了......。

再來是就算法官覺得利息真的過重了,還要看借錢的時候,債權人是不是利用債務人很急著用錢、或是很隨便輕率不經思考、或是以前沒有這樣的借錢經驗、或是他找不到其他地方借錢的這種機會借他錢,如果不是的話,利息再高都是你們自己講好的,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怪不了別人,自然也不會構成重利罪。其實就是看借錢出去的人是不是利用這些特殊的情形,讓借錢的人沒有選擇或是被半強迫的跟你借這麼高利息的借款,如果不是的話,自然也不會構成重利罪。另外實務上針對重利罪要多少才算太重,其實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所以都是個案認定,前面有提過,之前有個判決認為年息36%也不算太重,所以超過20%實在很難會被認為是重利罪的標準。。

仔細想一下就會發現,基本上銀行是不太可能構成這種犯罪的,第一是利息還在法定的最高利率以下,第二是他們的借款條件幾乎都是公開的,早就公佈的資訊,債務人自己要去借的,那要怪誰?

再來說說利息的部分,法律上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每年利息多少,那利息就會被定為年息5%,雙方也可以自己約定利息,但是如果超過20%的話,也不是不能要,只是債權人跟債務人要超過20%以上的利息的時候,債務人可以拒絕,然後只付20%的利息。但是呢,有趣的是,如果債務人給了超過20%的利息,那就拿不回來了,因為法律是給債務人一個拒絕的權利,如果債務人給了,那就表示你放棄了這個拒絕的權利,那債權人就有權拿這超過20%的利息了喔!所以呀,法律不是保護好人,也不是保護壞人,是保護老王,啊,不是,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最後是利息的五年時效的問題,法律規定利息的時效只有五年,所以五年以前沒有要的利息就不能要了,但是銀行大都沒這麼笨,都會在五年之前就去提告,拿到判決或支付命令,再聲請強制執行來查封你的財產,扣你的薪水,但是因為時效還是五年,所以會被隔五年就去聲請一次強制執行,每一次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就會再把期限往後延五年。

我有一次遇到一個十分扯蛋的案子,當事人欠了某銀行的錢,銀行就對當事人提告,然後拿判決去查封當事人的房子,房子就被拍賣拿去還錢,另外也有其他債權銀行也來分錢,然後還完之後還有剩的錢,就放在法院,本來當事人應該可以去拿的,可是因為不懂法律,所以也沒去拿,然後過了快十年,這家銀行突然提告,說當事人欠他錢,我當時在幫這位當事人處理別的案件,聽到這事就覺得很怪,後來去開庭的時候才知道,當初欠這家銀行的錢本來就是這麼多(第一次加第二次請求的金額的總和),但是第一次告的時候時不知道為什麼只列了一部分,所以才會發生房子拍賣、還完借款之後還有錢可以剩下來,因為來開庭的法務也是新接手這個案子,也不知道以前發生了什麼事,就先起訴再說,可是問題是這個案子在以前就已經提告過了,怎麼又來一次?最後是幫當事人跟對方銀行溝通,在法庭上和解,和解條件也很妙,內容跟第一次的判決一模一樣的內容,然後利息只收五年(五年以前的利息被我拒絕),裁判費由銀行負擔。結果就是銀行忙了一圈,打了兩個審級,結果根本跟以前沒有差別,我都搞不懂我們雙方在忙什麼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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