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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全台首例跨性免術變更性別!法院判全面勝訴 伴盟:全員歡呼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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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才一篇建中學生在女神選拔得到最高票而扯出性別認同的問題,今天就又一則有關變更性別的新聞。主要是說以往要變更身分證上面的性別的人要附上兩份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再加上一份「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才可以完成性別註記的變更。不過有個小E是個生理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的「女生」,她不想摘掉男性的性器官,又想變更性別註記,於是就打了場官司,然後贏了,法院准許她不附「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就可以變更性別註記。

法老王想講的是不管是女神選拔還是上面這個訴訟,其實都有個很重要,可是大家一直沒有去釐清的事情,就是不管是「女神」或是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指的到底是客觀上的「生理性別」還是主觀上的「性別認同」。

以女神事件為例,所謂的「女神」的「女」如果指的是生理性別,那那位建中生在做完變性手術前,都不應該讓他參加,如果這個「女」指的是性別認同,那只要覺得自己的性別是女生的,都可以來參加。

而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註記,以往的判斷標準是以主觀上的性別認同(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再加上客觀上的生理性別(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都跟原來的不一樣的時候,才可以變更,而這個判決則否定了這個判斷標準,直接採用「主觀上的性別認同」來當作唯一的判斷標準,只要認為自己是女生(當然,還要經過精神科醫師證明你真的認為自己是女生),就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當然還有戶籍上的性別登記)。

對於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註記要用哪一個標準,法老王沒什麼意見,講好就好了,不過都應該要有一個統一個標準,不然那些為了要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而去動手術的人,這個判決出來對他們是情何以堪?都切掉了,難道要接回去?法老王自然是無法體會這些人會不會不開心,或是覺得無所謂(本來就要切掉?),不過為了要讓相關的人有一個公平的制度,到底該採用哪一種判斷標準(是心理想想就好還是要切掉才行?)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不過目前在網路或是媒體上在討論這兩種判斷標準有何異同的聲音似乎還不夠大,社會上也還不夠重視。

有些媒體為了要抓住眼球也會用各性容易誤導的標題或內容來定義這些事件,而沒有去討論各個事件採取的標準是哪一種,導致很多人只看這些新聞就容易被誤導,然後下了一個「不倫不類」的結論,然後接下來就是各種指責這些跨性者敗壞風氣、擾亂社會的言論,而這些跨性或是相關的支持者又覺得莫名其妙,然後就去解釋、去反擊,就又是另一個無法溝通的戰場,因為打從一開始就是各說各話,永遠也不會有交集。

基本人權賦予人民有追求各種自由的權利,現在來到對於性別決定的自由,台灣可以開放到哪個程度,還是要看社會能不能達成共識,不管是怎麼樣都好,大家講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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