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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記得法老王第一次去勞動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時候,
來問的十個人裡面,
有九個人是員工問說要怎麼弄老闆,
剩下的那個是老闆來問說被員工弄了怎麼辦?

這個真的也不能怪這些員工,
鬼島台灣的慣老板實在太多,
無所不用其極的想要壓低薪資成本,
所以有洞就鑽,
能省則省,
員工免不了要反擊,
所以也就到處求神問卦要弄老闆。

之所以可以弄到老闆,
通常也是這些老闆本身就有問題,
一切照規定走,
哪是這麼容易被弄到的呢?

老闆最常見的違法呢,
大概就是非法資遣員工了,
很多老闆甚至是員工都不太知道老闆在什麼狀況下可以讓員工走人,
通常是以為只要給資遣費就可以了,
不過代誌可不是憨人想的這麼簡單的。
正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
請員工來上班,
簡單的很,
不過要讓員工走人,
可不是這麼容易的事了。

首先呢,
想要讓員工走人,
可是得要有法律上規定情形才可以的喔!
也就是說,
如果沒有法律上規定的情形,
就算你嫌你的員工太醜,
想要換林志玲來上班,
除了志玲姊姊不會理你之外,
法律上也是不允許的喔!
法律不允許會怎樣?
那你就得一直付薪水給你的員工,
只要他有來打卡上班......。

是哪些事由呢?
我講完你們大概也忘光了,
想知道的自己去查法條啦(勞動基準洲第11、12條,
我只講一個最常被用的,
就是員工不適任目前的工作,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常常有老闆這一條就見獵心喜,
歡喜的不得了,
趕快就用這條叫員工走路,
結果就挫賽了,
只要鬧上勞動局或是法院,
主管機關或是法官就會叫老闆證明員工不適任,
然後老闆就開始東扯西扯,
上班遲到、動作太慢、反應太笨、裙子不夠短、長得沒法老王帥,
以上這些都不太能夠構成不適任的理由。

除非上班是遲到到一個極緻的境界,
不然那種一個月遲到個三五次的情形,
實在很難說是跟工作能力有什麼關係,
而更不要說動作太慢是有多慢,
反應太笨是有多笨這種很常講,
但是很抽象,
一旦要講細一點的時候,就講不出來的情形,
基本上是很難符合法律的規定的,
不過因為大部分的員工也都不會去跟老闆吵這個,
主要都是吵有沒有給錢!

被資遣的員工可以領到的錢有:
1、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廢話,不然要作白工喔?
2、資遣費: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看員工一共做了幾年,
   老闆資遣的時候,就要給幾個月的薪水當資遣費。
   不過這個是採用勞保舊制的人才有適用,
   如果是採用勞保新制的人,就只有一半的資遣費
   (每做滿一年可以拿半個月的薪水當資遣費)
3、預告工資;因為法律規定要員工走路,要提前跟員工講
    要多提前?大致上就是一年以內要提前10天,
    三年以內要提前20天,超過三年要提前30天,
    不過沒滿三個月不用!
    那如果沒有提前呢?
    那就爽到員工了,
    因為老闆就要依照要提前的時間換算成工資給員工。爽!
    
員工看到這裡如果就跳過不看完的話就吃虧了,
因為除了上面的錢可以拿以外,
還可以跟老闆請「找工作假」,
也就是說可以請假去找工作,
然後薪水照領,爽爽!

再來呢,
員工看到這裡如果就跳過不看完的話就吃虧了,
因為除了上面這些以外,
還可以要求老闆開非志願離職證明,
然後去領失業給付,
最多領六個月,爽爽爽!

其實勞資問題真的很有趣,
從請員工到讓員工走,
都藏著很多大部分的勞工都不知道的小細節,
有空再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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