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辦刑事案件最麻煩的就是要按撫當事人的情緒(其實民事案件好像也一樣),因為被告心理多少會有點不安,尤其是生平第一次當被告的人心理多少會有點惶恐,告訴人則通常是很生氣,不管是哪一個,情緒上都需要安撫一下。其實我常覺得律師需要提供心理諮商的服務,不過我今天不是要講如何提供心理諮商,我是要講被告跟辯護人在開偵查庭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1. 講話講重點:
    檢察官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調查犯罪事實,也就是說被告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幹了犯罪的事情,這句話應該要分成兩個部分看,第一個是「到底有沒有某個人做了犯罪的事?」第二個是「被告有沒有幹了這件事?」,必需要兩個都成立才"可能"起訴被告,為什麼說可能呢?因為就算檢察官認為被告確實犯罪了,也還是會因為一些其他的法定因素而緩起訴或不起訴,這個部分不在本篇的討論範圍。即然檢察官的主要目的在調查犯罪事實,那其他不相關的話就可以省起來不用講了。不然講了檢察官也聽不進去,就是浪費時間而已,而且要是檢察官剛好心情不好的話,還會被兇......。
  2. 講話不要講太快:
    你以為書記官打字能有多快,快的每分鐘一、二百字,不過地檢署的書記官打字通常沒這麼快,常常看到一分鐘打三、四十個字的書記官,如果你講太快,根本就來不及記,講了也是白講。
  3. 確認書記官有把自己講的話打上去:
    其實這也是對於當事人而言最沒辦法做到的,因為當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因此也不知道什麼事實跟犯罪有關,只想一股腦的說出來,而且不論是告訴人或是被告,都 有很多話想說,也因此當檢察官問到關鍵字的時候,往往就一直說而停不下來,常常書記官也跟不上當事人講話的速度,最後乾脆就不打了。要知道每個檢察官手上的案件從六、七十件到一、兩百件都有可能,每個月新接的案件量也差不多是這個數字,當他開完庭後,很可能已經忘了你在庭上說過什麼話,這個時候就只能看筆錄,所以沒在筆錄上的話,他也不會拿來當做判斷被告是不是有罪的證據,所以一定要確認自己覺得重要的話已經被書記官記錄上去。
  4. 除了回答問題以外,不要講多餘的話:
    尤其是被告,當問的人問你有沒有做這個行為的時候,如果沒有的話,就說沒有就好了,不要自己補充一堆,本來沒事的也變有事了。
  5. 不要遲到:
    檢察官很忙的,遲到的結果很可能就是要你下次再來,而且會被紀錄成無故不到庭,可能會因此被拘提甚至是通緝。
  6. 要搞清楚自己的地位:
    在偵查庭(檢察官開庭)時,並沒有什麼兩造當事人的概念,比較像是以前包青天在問案一樣,就是檢察官問,然後當事人回答,不要當作是在跟對方吵架,大部分的檢察官不喜歡他沒問話的時候被告在法庭上一直講話。
  7. 所犯罪名的內容一定要熟悉:
    雙方一定要對於被告所犯的罪名要清楚了解「要如何才會構成犯罪」,然後針對這些犯罪的要件來答辯或是提出資料,否則胡亂的答辯一通,或是亂告一通會讓檢察官覺得很煩,然後態度就不會太好。

其實開庭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很多,但以上是當事人或是律師最常發生的錯誤,除了提醒讀者應該要注意這些事外,也可以以此評斷自己請的律師到底適不適合,如果發現連以上的錯誤都會犯的話,很可能這個律師比較不適合擔任這個案件的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可以的話應該請事務所另外指派律師承辦,或是自己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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