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有關妨害名譽的犯罪其實有兩種,一種叫侮辱,一種叫誹謗(X,不是毀謗啦)。
常有人會搞不清楚這兩種要怎麼分,尤其沒有特別唸過刑法的,多半會分不清。雖然知道大家其實也沒什麼興趣,不過法老王今天還是來簡單的說一下(任性!)

先看一下條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看完後應該還是不懂,沒關係,我只是要炫耀一下我知道法條規定而已。

不過在這個法條我們看到要構成侮辱罪要有兩個要件,一個是「公然」一個是「侮辱」,刑法上所謂的公然的定義是這樣:「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意思就是說只要是很多人或是很多不特定的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就算是「公然」,至於要多少才算很多,法條並沒有規定,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認定,不過更重要的一件事情是這個「公然」的要件是只要「『得』共見共聞」就算了,不管事實上是不是有人看到或聽到都無所謂,也就是說就算是現實上在荒郊野外都沒有人在,可是因為還是有可能有人會走過去看到,那就還是符合公然的要件囉!

這裡有個冷知識,就是在家裡把門窗都打開,然後脫光光讓經過的人看是不會構成公然猥褻的喔!因為家裡並不是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地方,就算打開窗戶也一樣!(靠北,什麼鬼!)

再來是「侮辱」,這就是跟誹謗罪最大的區別所在,我們兩個一起看。「侮辱」就是「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意思是說不管是用什麼方式,用語言也好,用文字也好,用畫畫也好,甚至是比中指也好,只要是用來侮謾辱罵的方式都可以,不過問題是什麼是「侮謾辱罵」?其實就是使人覺得難堪、足以減損對方的聲譽的行為就算是「侮謾辱罵」。像是「你真是笨!」==>讓人覺得你真的是笨蛋,「幹你娘」==>如果不是真的要想要上對方的媽媽的話,那這些話就是對於對方人格的一種輕蔑方式,所以這都算是侮辱,通常都是比較不具體、抽象的描述對方的行為。

而「誹謗」呢?其實法條就寫了「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罪」,誹謗強調的是對於事實的傳述,也就是說必需要具體的講某件事,像是「法老王偷錢」==>說法老王有偷錢的行為,「法老王有小三」這也是在講法老王的外遇行為,這些都算是誹謗。通常是講得很具體的事情。

不過有些情形就不太好分辨了,一般是用具體情形來區分,像是「法老王性無能」如果講的人是真的覺得法老王性無能,那就是誹謗,如果講的人其實也不覺得法老王是性無熊,只是單純想要讓法老王覺得難堪,那就是侮辱。

反正也沒人看,就隨便寫一寫了,其實妨害名譽還有滿多有趣的案例,以後想到再分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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