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話題有點多,不過讓法老王很感興趣的是有女版黃安之稱的劉樂妍最近又出了個新聞,以前出新聞是為了刷存在感,這次出新聞可不是她樂意的,因為這次她被起訴違反選罷法,雖然很多討厭她的人都額手稱慶(包括法老王),不過可能有些訊息被大家忽略過去了,讓法老王幫大家來說說這個新聞。

有的人應該會很驚訝,女黃安不過只是要房客去投票而已,有這麼嚴重嗎?不是也有很多人在呼籲大家去投票嗎?為什麼他們沒事?而女黃安就被起訴?

首先來看看選罷法關於賄選的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有的人會說,很多人都在呼籲大家去投票,甚至也說可以提供車資給沒錢回家投票的人,那為什麼他們沒事?這裡法條的規定是要「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這個沒問題,因為大家又不是錢太多,所以也不會花錢在沒有投票權的人身上;那什麼是「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呢?簡單講就是跟有投票權的人約好要給他錢或是先給他錢或是其他的利益,譬如說欠的錢不用還,房租繳少一點......,對,就是女黃安做的事嘛!最後一件事情是,什麼是「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意思就是說約定好,叫有投票權的人不去投票或是指定要怎麼投,像是投給哪個候選人,或是投給哪個政黨。女黃安的房客說他不想要去投票,然後女黃安就說如果他去投給某個候選人,女黃安就減免他的房租1000元,Bingo!完全中正,最有趣的是,一般來說,這種行為比較難抓到,不過女黃安向來是喜歡到處宣揚中共「國威」,所以把她資助中共的事蹟給貼到她的臉書上。要知道,對女黃安的臉書點讚的人大概有一大半是討厭她的人,等著看她又說了什麼好笑的話,她貼了這則貼文,這些等著看笑話的人怎麼會放棄這個機會,在第一時間就檢舉她了,然後......她就GG了......。

那你說為什麼其他人沒事呢?注意到法條文字了嗎?只有處罰「叫人不去投票」跟「叫人投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並沒有處罰「叫人去投票」!!!所以那些幫忙出錢回家去投票的人,因為沒有要求一定要投給誰,所以當然沒事呀!

再來看一下賄選的罰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嗯,大部分的人可能沒感覺,因為輕重是相對的概念,法老王把它拿來跟另一個大家覺得很可惡的罪來做比較:「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就是強制性交罪,強制利交罪也是處3年~10年喔!跟賄選罪一樣重耶!什麼?賄選罪跟強制性交罪一樣重!!!有顛覆到你的三觀嗎?那再顛覆一下,因為賄選罪還有下半段「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第3~10年以外,賄選罪還可以併科100萬~1000萬元喔!什麼是併科,就是除了要關之外,還要罰錢!所以事實上賄選罪是比強制性交罪還要重的喔!

然後,還有一件事,就是可能有人會說,有什麼用,反正一定不會進去關呀,最後都嘛易科罰金!

錯!要易科罰金必需是判六個月以下的刑期才可以易科罰金喔!

那也不會關呀,反正一定是緩刑啦!

錯!法院要判緩刑的話,一定是判二年以下才可以有緩刑,再回去看一下賄選罪的刑度「3~10年」最低就是3年,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判緩刑的喔!那怎麼還是有聽到有人強制性交判緩刑?那是因為有跟被害人和解,並且認罪,犯後態度又良好等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狀況之下,法官如果認為判3年還是太重的話,可以例外的再減一次刑,最低可以減到1年半,那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法老王很想知道,要例外的狀況才能減刑減到可以判緩刑的話,劉樂妍到底有沒有可能符合所謂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呢?從劉樂妍向來說話不留什麼口德,又常常辱罵臺灣人的狀況看來,如果給她緩刑的話,應該很多人都會看不下去,至於法官到底會怎麼判呢?讓我們睜大眼睛看看吧!

#劉樂妍女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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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王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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