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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怎麼休?106.02.17

前言:今年開始實施的一例一休制最近應該搞得老闆跟人事人仰馬翻,員工感覺有賺到一些,可是好像又沒有拿到實際的好處,員工到底是看得到吃得到還是看得到吃不到?老闆的成本到底是有沒有增加?不管是資方還是勞工都應該要好好的了解一下。

Q1.一例一休到底是什麼?
本來的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現在修改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其實原本基本工時就已經修改為每週40個小時,本來應該是每天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5天,所以是週休2日。不過有些老板很聰明,就把每天的工時排成7小時或更少,這樣工作天數就變成5天再加5小時,所以就變成要上班5天半或6天,為了能讓勞工有更充分的休息時間,所以這次修法就直接規定每7天就要有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都是讓員工休息的日子。

Q2.例假跟休息日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來講,原則上不能在例假日加班,如果符合勞基法第40條的特殊情形而在例假日加班的話,除了薪資要加倍發給外,還要再補假,也就是說老闆除了要給一倍的加班費之外,還要再讓員工補假一天。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的話,原則上只要勞資雙方講好就可以,但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是比在平常日加班的加班費要高很多的,高多少呢?平常日加班的話,前2個小時應要加給三分之一,第3個小時以後要加給三分之二(請注意是不是0.33或是0.66);而在休息日加班的話,則前2個小時應該要加給三分之四,2個小時後每小時要加給三分之五的薪資,你以為這樣就完了嗎?還沒有,新法還規定在休息日加班,加班未滿4小時還是要給4小時的加班費,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還是要給8小時的加班費,超過8小時未滿12小時還是要給12小時的加班費,這個的結果是什麼?也就是說只要在休息日叫員工來上班,老闆至少就要多給6個小時的加班費,還沒加上原本休息日就算不上班也要給的薪水,算下來就是至少要給10個小時的時薪,擺明就是要以價制量,讓老闆不敢隨便叫員工加班!

Q3.如果本來約定好要在休息日加班4小時,可是加班1小時後員工就請事假走了,加班費要怎麼算?
在這一點上法條沒有講得很清楚,不過勞動部的想法是認為在這種情形下是不需要給4個小時的加班費的,因為是員工自己要請事假,而不是老闆的要求,因此不適用來上班一小時就要給4小時加班費的規定。

Q4.休息日加班可不可以補休?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因為加班補休是屬於法律所允許的方式,但是究竟應該如何補休就法律所沒有規定的部分,那該如何呢?就是要勞資雙方協議,要怎麼協議都可以,不過有幾個有趣的情形很值得說一下,第一種是休息日加班4小時,如果補休的話,應該是要讓勞工補休4小時,還是因為要給10個小時的時薪,所以要補休10小時?還是因為只要多給6小時,所以就讓勞工補休6小時?或是依勞動部目前的見解,結論是都可以,完全看勞資雙方怎麼協商。第二種情形是休息日加班1小時,依新法規定要給加班4小時的加班費,那可不可以只補休1小時?答案也是可以的,雙方講就好。不過其實在實際上會發生一個問題就是加班原則上是要給加班費的,除非勞工同意換成補休,所以看上面的結論好像對勞工很不利,不過因為決定權是在勞工手上,所以老闆還是只能看勞工的臉色,至於實務上是怎麼操作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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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至德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