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因為每次卡債風暴的文章被重貼一次,就會有人來問有關債務處理的事情,不過有很多其實根本不適合辦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也興沖沖的跑來問,然後失望的離開,為了不讓大家有一些不切實際的希望,可以參考一下下面的檢查項目,如果有下面這些狀況的話,我不會說一定不能辦,不過可能會有一些個別的負面影響,自己要衡量一下要不要繼續辦下去。
一、保單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果有自己為要保人或受益人的保險的話,一定要去查一下有沒有保單解約金,因為保單解約金會被視為是債務人的財產,在更生的時候會增加每月還款的金額,在清算的時候會要求把保單解約!
二、收入:
如果沒有收入的話,原則上是沒辦法聲請更生的,因為更生就是要求你每月還錢,只是還的錢是你可以負擔的(你能負擔多少是以你的收入減去你的必要支出來計算)。所以如果沒有工作的話,可能只能聲請清算。
另外要提醒一下,法官原則上不會看報稅資料,因為天知道、地知道,法官也知道報稅資料上的數字不見得是真正的收入,所以如果想要以自己都沒有報稅或是報稅都報很少來希望少還一點的話,那可能要失望了......。
三、不動產:
通常債務人名下應該都沒有不動產,不過有時候是債務人有繼承到親屬的遺產,可是自己不知道,只要法院知道,更生的時候會增加每月還款金額,清算的時候,會要求拍賣掉拿來還債。可是因為繼承來的不動產有時只有幾千分之一的持分,根本很難賣出去,可是在更生的時候,有的法官(事務官)才不會管你能不能賣出去,一律要求債務人要提出等值的金錢來還債(攤提到每個月的還款金額),也就是每月還款金額會增加。
四、辦理期間冗長:
無論是更生或是清算,從聲請到完成的時間平均都在1年以上(通常是1年至1年半),清算更是常常要2年以上,如果希望幾個月就可以解決債務的,只能聲請前置調解或前置協商,不過無論是前置調解或前置協商,像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外的債權人是不會進來調解或協商的,只能另外談,如果家數多的時候,困難度會很高,如果又有預算的上限,那調解或協商不成的機率會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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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王  王至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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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牙周病醫學會    法律顧問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法律顧問    
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    法律顧問    
社團法院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    法律顧問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律顧問
汐止區樟樹國民小學家長會    榮譽會長
臺北市政府    義務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家事專科律師
臺北律師公會  民事程序法委員會 委員
臺北律師公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 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專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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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打官司最無力的不是敗訴,而是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了,可是對方沒錢,結果白白花了勞力、時間、費用之後還是一無所得。
 
每當這個時候,當事人都會問法老王接下來該怎麼辦?我總是說:「我沒辦法叫你找黑道處理,我是律師,只能教你合法的方法,不過通常錢還是拿不回來。」因為沒錢的人最大,你也拿他沒皮條。
 
不過法老王通常會建議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強制執行,然後拿個債權憑證(傷心憑證)回來,不過還要花執行費,通常聽到還要花錢,當事人就有點退卻了,法老王通常也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畢竟錢是他的,債權是他的,他要怎麼處理也只能隨他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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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龍、老K和曾博恩】
《節錄》
「蕯泰爾因為公開道歉信中有提及已經約好不公開的表演內容,為了避免被龍龍搞,所以希望得到龍龍的承諾,這也是無可厚非,不過為什麼蕯泰爾會在自己的道歉信上要求龍龍署名,這一點實在沒有道理(要求被道歉的人要在道歉信上署名?這算尛?)也難怪龍龍的經紀公司不能接受。」
 
「選擇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的方式更是讓人摸不清楚目的是什麼,是要激怒龍龍嗎?」
 
「曾博恩呢,可以說是本事件最大的輸家了,其實本來就是台灣年輕一輩的脫口秀演員中知名度最高的,這次的事件對他而言,完全就有扣分的效果 ,其實本來就不關他的事,被牽扯進來,真的是很倒楣,不過有什麼辦法,他是老闆,再苦也只能默默的吞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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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全台首例跨性免術變更性別!法院判全面勝訴 伴盟:全員歡呼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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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才一篇建中學生在女神選拔得到最高票而扯出性別認同的問題,今天就又一則有關變更性別的新聞。主要是說以往要變更身分證上面的性別的人要附上兩份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再加上一份「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才可以完成性別註記的變更。不過有個小E是個生理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的「女生」,她不想摘掉男性的性器官,又想變更性別註記,於是就打了場官司,然後贏了,法院准許她不附「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就可以變更性別註記。

法老王想講的是不管是女神選拔還是上面這個訴訟,其實都有個很重要,可是大家一直沒有去釐清的事情,就是不管是「女神」或是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指的到底是客觀上的「生理性別」還是主觀上的「性別認同」。

以女神事件為例,所謂的「女神」的「女」如果指的是生理性別,那那位建中生在做完變性手術前,都不應該讓他參加,如果這個「女」指的是性別認同,那只要覺得自己的性別是女生的,都可以來參加。

而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註記,以往的判斷標準是以主觀上的性別認同(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再加上客觀上的生理性別(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都跟原來的不一樣的時候,才可以變更,而這個判決則否定了這個判斷標準,直接採用「主觀上的性別認同」來當作唯一的判斷標準,只要認為自己是女生(當然,還要經過精神科醫師證明你真的認為自己是女生),就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當然還有戶籍上的性別登記)。

對於身分證上面的性別註記要用哪一個標準,法老王沒什麼意見,講好就好了,不過都應該要有一個統一個標準,不然那些為了要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註記而去動手術的人,這個判決出來對他們是情何以堪?都切掉了,難道要接回去?法老王自然是無法體會這些人會不會不開心,或是覺得無所謂(本來就要切掉?),不過為了要讓相關的人有一個公平的制度,到底該採用哪一種判斷標準(是心理想想就好還是要切掉才行?)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不過目前在網路或是媒體上在討論這兩種判斷標準有何異同的聲音似乎還不夠大,社會上也還不夠重視。

有些媒體為了要抓住眼球也會用各性容易誤導的標題或內容來定義這些事件,而沒有去討論各個事件採取的標準是哪一種,導致很多人只看這些新聞就容易被誤導,然後下了一個「不倫不類」的結論,然後接下來就是各種指責這些跨性者敗壞風氣、擾亂社會的言論,而這些跨性或是相關的支持者又覺得莫名其妙,然後就去解釋、去反擊,就又是另一個無法溝通的戰場,因為打從一開始就是各說各話,永遠也不會有交集。

基本人權賦予人民有追求各種自由的權利,現在來到對於性別決定的自由,台灣可以開放到哪個程度,還是要看社會能不能達成共識,不管是怎麼樣都好,大家講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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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長久以來,無論是檢察官界或是法官界大都存有一個觀念,就是只要是把帳戶借給別人,而那個別人只要是詐欺集團,無論借的人知不知道,幾乎都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不管你為什麼給出去,反正只要是給了出去,就一定是詐欺犯。
 
這種觀念主要的原因有二個,一個是誰沒事會把帳戶借給陌生人?通常是為了錢才借出去呀!一個是現在詐騙的資訊這麼發達,怎麼可以不知道帳戶借出去很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既然都知道了,那當然就是故意幫助詐欺呀!
 
這種心態的影響下,只要是人頭戶被告,就會變被告得自己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意圖,只要沒辦法證明,就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這跟一般犯罪很不同,因為一般犯罪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應該是由檢察官要來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沒辦法證明有犯罪意圖,那就應該是無罪。在法老王看來,這根本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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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本來有條規定說除非是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不然女性不能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之間工作,也就是說不能值大夜班。這個規定原來是用來保護女性的健康與安全,也為了避免女性勞工被迫同意,所以特別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作為條件,以避免女性因為勢單力薄的面對老板的要求而不得不同意上大夜班,算是法律給女性的優待。

不過之前華航跟工會簽協約,約定「華航不得派遣工會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這個夜間工作時段就是指大夜班的時段,不過這個約定對於「未懷孕女性」沒有特別約定,於是華航繼續安排未懷孕女性空服員在大夜班的時間上班。

但是工會這個時候才發自己出包了,忘了把沒懷孕的女性員工也包括進去,再不然就是乾脆就不要約定,華航就不能叫女性值大夜班了,結果自己白爛,硬是把不得上大夜班的人限制在「懷孕女性」,結果就只好硬拗,就跟公司講說沒有約定就是沒有同意,沒有同意就不能派遣未懷孕女性空服員在大夜班的時間上班,所以就向向桃園市勞動局檢舉,然後華航就一直被罰錢。

華航當然就不爽了,講都妳們在講,懷孕的不能上大夜,沒懷孕的也不能上大夜,那當初約定那條是約定心酸的嗎?既然特別註明「懷孕員工」,那很自然的,就是排除了未懷孕的員工呀,那叫未懷孕的員工去上大夜班有什麼問題嗎?華航被罰錢當然就鎮扺了,於是就開始打官司,結果官司打輸了,就再聲請大法官解釋。

結果前幾天法官作出第807號解釋,直接宣告勞基法的不准叫女性員工上大夜班的規定違憲,而且還立即讓這條規定失效。

這些好了,本來只是華航空服員跟華航之間的內部抗爭的問題,這下子變成全國的問題,也就是說從110年8月20日開始,全國的女性員工都可以準備上大夜班了 ,以前還有勞基法的保護,女性員工都不用上大夜班(除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現在老板都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任意的叫女性員工去上大夜班了喔!

華航的空服員,因為還有之前跟華航間的約定,所以懷孕的員工還是一樣不需要上大夜班。而沒懷孕的女性員工呢?以後就都得聽從華航的安排乖乖的去上大夜班。而其他公司則是很倒楣的被掃到,只要跟公司沒有特別約定,公司都可以任意的把女性員工叫去上大夜班了喔!

法老王真的為除了華航以外的全國廣大女性勞工掬一把同情的眼淚,因為她們什麼事也沒幹,也沒跟老板吵架,也乖乖上班,過馬路沒有闖紅燈,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莫名其妙的被拔掉可以不用值大夜班的福利,可以說是被雖小到家了(長得就是一副麻雀樣),這恐怕也是大家始料未及的結果。

而男性員工則是這場戰爭中的間接受益者,因為以後大夜班就多了一群女性員工可以一起輪了喔!

那個華航工會的,不用出來對全國廣大的女性勞工們解釋一下嗎?解釋一下到底為啥會搞成這樣,把全國女性勞工都一起拖下水......。

#勞基法 #華航 #空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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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來聊聊智慧財產權大戰。眾所皆知的,在美國,有些大公司常常以控告競爭對手侵害自己的專利權而提出告訴的手法,讓對手公司陷於冗長的訴訟程序,最後被龐大的訴訟代價(包括美國高昂的律師費及敗訴後鉅額的賠償金)或是漫長的訴訟程序給拖跨。

在臺灣,也有個知名的電子公司擅長以巨量的專利技術來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甚而發動智慧財產權訴訟來攻擊對手,來排除對手在市場上的競爭,法老王怕被告,就不直接點名是哪家公司了。

不過大家可能不知道,在法律類性的資料庫也有類似的智慧財產權大戰,而這個法律界智慧財產權大戰的核心就是老牌的法律資料庫業者「法源法律網」。

在開始講故事前,要先了解二件事情:

第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院的裁判內容是沒有著作權的,而國家把法院的裁判拿來編輯出書,這書也是沒有著作權的。

第二,著作權有一個特性,就是原則上不保護資料庫的著作權,不過如果資料庫「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則會例外的認為這個資料庫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非常不專業的而且粗略的理解為「對於資料的整理、編排有用心設計的資料庫還是有著作權的」。

也就是在這兩個條件之下,以法院的判決、大法官解釋作為資料庫內容的「法源法律網」就取得了資料庫內容的著作權。

在過去90年代以前,基本上法源唯一的對手是更老牌植根法律網,不過在80年代法源就已經以特殊的價格策略(網路資料)把植根壓著打,而且因為當時法源與法院、檢察署有簽約,是法官、檢察官主要使用的資料庫,既然法院、檢察署都是用法源,很自然的,律師事務所也常常會選擇法源作為主要使用的資料庫,而且當時的律師事務所數量比現在少很多,全國律師的人數更是只有現在的5分之1不到(應該更少,不過法老王手上沒有統計資料,只能抓個最保守的數字),在這麼小的市場裡,實在容不下第三個資料庫,所以也造就了法源法律網一方獨霸的情形。而第一個出來挑戰這個形同壟斷的法律資料庫市場的是「月旦法學知識庫」。

本業是國家考試用書及補習班的高點,在幾年之內先是設立高點司法官律師考試補習班以低價搶進律師、司法官考試補習班的市場,又開了專門出法律書籍的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後來還推出了法律專業雜誌「月旦法學」,然後再進一步跨足法學資料庫,在94年間建置了「月旦法學知識庫」,一下子把法律人的可能用到的消費都給網羅了,當時可以說是舖天蓋地的在鯨吞蠶食法律人的口袋XD,法老王也貢獻了不少T。

不過就在高點、元照、月旦三位一體的把法律人的錢包玩弄於股掌之中時,法源突然控告「月旦法學知識庫」侵害著作權,把網站經營者「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告的還是刑事,理由是「月旦法學知識庫」裡面有高達13萬筆的資料是直接從法源法律網複製、貼上放到「月旦法學知識庫」。

按理說法院的判決或是其他的實務見解因為屬於公開的資訊,如果自行從司法院所提供的法學資料檢索的網站上面把原始的文字資料抓下來自行整理進資料庫裡,應該也沒什麼問題,不過壞就壞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是直接從法源法律網抓資料。照理說因為法源法律網也是整理法院的判決等等實務見解的資料,內容都嘛一樣,而且放進電子資料庫裡,也難以看出是從哪裡抓來的資料,不過我們想到了,法源也想到了,於是法源就故意在整理的資料裡面穿插一些形同「暗碼」的文字,像是「法」、「源」、「資」、「訊」、「審」、「編」、「版」、「權」、「所」、「有」等等,讓語意看起來不通順,就是為了要留下證據證明這些實務見解是法源所整理的(算是防拷措施?)。

而壞就壞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抓資料人的也沒發現法源居然還在這些裁判等資料裡面放入「暗碼」作為標記,把抓下來的資料直接就丟進月旦法學知識庫的資料庫裡,然後元照就這樣掉入了法源佈了幾十年的陷阱裡。

雖然這個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最後結案的時候也花了快四年的時間,元照還找了曾當過檢察官的律師來當辯護人,最後還是沒能讓元照脫罪,後來有一段時間法源還把判決結果張貼在法源法律網的首頁來昭告天下。

在那之後,就有好長一段時間都沒有新的法律資料庫出來挑戰法源,而說真的,法源的搜尋系統一直都不是很直覺,還是傳統的多欄位輸入,沒辦法像google一樣,就在一個框框裡輸入多個關鍵字,enter一下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資料。法老王也總是想著早晚會有人做出很像google的法學資料庫的。結果在105年的時候,「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橫空出世,以與google首頁有87%相似的搜尋首頁開始提供法學資料檢索的服務,包括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大大小小的法律、命令、函釋以及司法院法學檢索的各個實務見解,甚至包括後來也上網公開的檢察官的起訴書都被收納到七法的Lawsonte法學資料庫裡。

有著前人(月旦法學知識庫)慘痛的教訓,七法的做法也明顯的慎重很多,在資料庫裡也找不到法源所佈下的「暗碼」陷阱,而且因為易於上手又與google相似度高的搜尋頁面,讓七法的Lawsnote在幾年之內就快速發展成為使用率第二高的法學資料庫,而且以各種優惠價格策略打進法學資料庫的市場,扣除司法單位以外,在律師界更是號稱有七成的事務所在使用Lawsnote,而且因為公司負責人自己也是律師,跨足科技業有著堅強的專業知識作為後盾,以自身的經驗出發來開發使用介面,在上手度方面,狠電當時的法源法律網,雖然法源法律網本身有著建構幾十年的資料庫仍然是比七法要豐富,不過資料庫除了比資料的豐富度,更重要的是使用者的使用體驗的好壞,關於後者,七法的Lawsnote明顯的是勝出許多,而就前者,隨著時間的累積,差距也會愈來愈小。

愈來愈多人使用Lawsnote讓法源倍感壓力,法源也被迫著改善已經使用二、三十年的搜尋介面及網站的各種功能,讓一些遭很多律師垢病卻始終沒有改善的缺點,都在Lawsnote出現之後漸漸的獲得改進(也有律師曾經表示說這也是件好事,沒有競爭的市場,是出不了好產品的)。不過七法的負責人郭榮彥律師自己曾是專利工程師,Lawsnote是以自身的使用經驗出發,完全新式的網站架構也讓Lawsnote在使用者的體驗上還是比當時的法源法律網要好上一些,Lawsnote 幹掉法源成為使用率最高的法學資料庫已經不是不可能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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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如果說離婚是感情消逝的表現,那爭取小孩就是感情濃郁的行動。

離婚不外三件事情,把婚姻殺死、把財產分屍、把小孩搶過來。離婚自然是要消滅一段本來存在的婚姻,既然婚姻已經不存在了,那原本因為婚姻而混在一起的財產自然要把它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免得以後又有人來找你要錢!那小孩呢?雖然對提供精子的那個人的感情已不存在,但是對小孩的感情卻是永遠無法捨棄的,所以當然要搶小孩呀!而且小孩跟財產不一樣,不是一人一半這麼簡單,就算是有兩個,妳不也還是想要兩個都搶過來?妳怎麼會放心把小孩交給一個連自己的領帶都打不好的人,又怎麼捨得女兒每天早上都是頭髮亂亂的去上課?所以,當然要搶小孩!

一般人常常講說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不過其實法律早就已經修改了,所謂的監護權是用在爸媽以外的人身上,如果是爸媽的的話,叫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實在太長了,長到快記不起來了,所以學者又把它簡稱為「親權」,不過沒關係啦,反正你講監護權大家也聽得懂,就像「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講了幾百次,大家還是在那裡公訴罪公訴罪的,連記者、主播也常常在講公訴罪(你才公訴罪,你全家都公訴罪!),在這裡,法老王就暫時的用「監護權」這個詞好了,免得大家說法老王不識相.....。

法老王的經驗是,通常媽媽來問離婚官司,後面大概就會問說要怎麼爭取監護權,畢竟是自己生的,無論如何想要小孩跟著自己身邊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有時候媽媽還會很擔心的問說,爸爸的收入比較多,監護會不會判給他啊?以目前的社會上的薪資結構來說,男生的平均薪資還是比女性要高一點,加上傳統的觀念下,常常是媽媽在家帶小孩,爸爸出去工作賺錢養家,所以在還沒離婚之前,常常是爸爸的收入是比較多的。

的確,在早年的離婚判決裡,常常因為爸爸的收入比較高,就把小孩判給爸爸,以為這樣可以讓小孩過比較好的生活。不過後來人們終於發現,其實要讓小孩過比較好的生活,不能只是注重在金錢可以換取的物質層面,在精神方面也應該要一併注重,不然也會讓小孩不健康的長大。

不過除了經濟條件外,現代的家事法庭也會同時注意其他的因素,像是盡量讓不要讓小孩跟兄弟姊妹分開,所以以前那種兩個小孩就一人一個這種分法也算退流行了,現在流行同綑包,買switch就要一起買遊戲片,要一個小孩就要連同另一個也帶走!而且如果小孩太小的話,原則上還會判給媽媽,主要是認為這個階段的小孩比較需要媽媽(這個說法可能也是有根據,尤其是現在又推廣母乳,不然爸爸是能生出母乳嗎?)。

另外也常被拿出來講的是雙方父母是不是一個合作父母,就是說即算離婚,是不是也可以為了小孩的事情跟對方合作,而不是一直在故意搞破壞,尤其是故意跟小孩講對方的壞話,離間小孩跟對方的感情;又或是老是在阻撓對方跟小孩的接觸,無論是講電話還是見面,這些都會被認為「不友善父母」的行為。

此外,很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支援系統」,簡單的說就是當你照顧小孩需要幫忙的時候,有誰可以幫助你?最常見的支援系統就是原生家庭的家人了,像是小孩的阿公、阿媽是最常來支援的人,不然當初Covid-19入侵台灣,學校停課的時候,全國阿公、阿媽的電話怎麼都會響起來?要上班的父母最好塞小孩的地方就是阿公、阿媽家呀,小孩開心沒人管,長輩開心有人陪,家長放心上班去,就是一個三贏的策略,......扯遠了。要把小孩養大,需要一、二十年的時間,中間難免會有不方便照顧小孩的時候,所以在離婚之後的支援系統就很重要,不然小孩沒人顧的話,在法官的眼裡,就是不ok的父母!

再來是可以提供給小孩的居住環境,也就是說小孩如果判給你之後,你會讓小孩住哪裡?這一點也是很重要,如果小孩大一點的話,也會希望有獨立的房間,而不是一直跟父母擠一張床或是一個房間,而居家的環境通常是由大人決定的(大人勤勞一點,環境通常就整潔一點),總不會覺得小孩會生下來就會自動自發的整理家務吧......。

其實照顧計畫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也就是說小孩要怎麼教他、養他,要給他怎麼樣的教育環境,雖然現在很強調多元化的教育,各種琳琅滿目的教育體系也讓人眼花撩亂,不過就法老王的經驗看來,無論是傳統追求學科的教育方式,或是現在流行的多元化人格養成的教育體系,只要是用心的在規畫,法官通常沒有沒有太多的意見。

以上算是比較常見的判斷的標準,其實在具體的個案上,有時候法官也有他的特殊的考量評判標準,不過在具體的個案上,其實常常會隨著法官的想法而需要去強調某些自己的優勢,也更有利於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不過是說搶到小孩後是另外一場戰場的開始,單親扶養小孩有許多的辛酸,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道盡的,也奉勸要離婚的父母們,一切都還是要以小孩的利益為最高的準則,千萬不要為了自己的因素,而讓無辜的小孩受苦了...... 

#親權 #離婚 #友善父母原則 #支援系統 #監護權 #扶養權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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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那個不管做什麼都會有網友酸的黑人陳建州這次又上新聞了,主要是因為被發現看用安博盒子看奧運,還扯出安博盒子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其實黑人這次說真的,主要是道德瑕疵而已,自己曾經是演藝圈的人,卻不尊重著作權,而買安博盒子來當免費仔,加上平常都把公益掛嘴邊(雖然之前常常惹爭議),自然會讓人忍不住想要酸一下。不過說穿了,黑人這次倒也真的是沒犯法就是了。
首先,要來了解一下「安博盒子」是什麼,其實就是一台電視盒,就跟小米盒子或是其他的「盒子」一樣,通常內建「android」系統,可以安裝APP,就可以收看Netflix、愛奇藝等等頻道,那安博盒子有什麼特別嗎?為啥常常被說是違法?主要是因為安博盒子內建「UB影視」等等的APP,讓你可以連到安博的伺服器,不用另外付費就可以收看許多原本需要付費觀看的動畫、電影、電視節目等等各種影片,其中也包括尚未下檔的盜版電影,通通不用另外付費,只要買一台安博盒子就可以了。
據說以前安博盒子為了逃避法律的規定,還把機房設置在香港或是其他國家,讓警方連抓都抓不到,不過後來可能是為了連線品質等等的原因,在台灣也設置機房,前陣子還被警方破獲過,不過這種利益這麼大,再設置機房就好了,所以到現在都還是抓不完。
以前的安博盒子裡面直接內建可以連到安博伺服器的APP,買來就可以用了,不過後來著作權法修正,說這種電視盒只要內建這種可以看盜版影片的,通通算侵害著作權。不過上有對策,下有對策,這個規定一通過,安博盒子立刻推出「純淨版」,就是裡面沒有內建任何可以會侵害著作權的APP,不過說明書上會叫你自己到youtube搜尋找教學影片,然後很明顯的「暗示」你連上他們設置的網站,一鍵就可以安裝好可以看盜版影片的APP。
架設這種機房提供影片當然是違法的,因為提供影片本身就涉及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所以架設、營運機房的人是違反著作權的。
那你可能會想問說:那黑人這樣看盜版影片沒有違法嗎?答案是「還真的沒有違法」,因為著作權法目前處罰的還是重製(COPY)等行為,用這種APP或是線上觀看的影片,雖然電腦或是電視盒還是有把影片抓下來,不過這種在法律上叫做「暫時性重製」,跟一般我們自己把影片抓下來的情形不同,目前的法律並不處罰這種行為,所以使用安博盒子看奧運其實是沒有違反著作權的,也因此雖然愛爾達氣得跳腳,卻也只能口頭譴責,嘴一嘴黑人,也不會真的去提告。
不過也別使用安博盒子使用的這種心安理得,因為雖然這種行為因為法令的關係沒辦法處罰,不過對於這些影片產品的創造者都還是造成很大的傷害,如果盡心竭力產出的著作物沒辦法讓這些著作人得到相應的回報的話,那誰還會想要製作更多優質的影片呢?如此惡性循環下去,大家也就只能看到粗製濫造的影音作品,也不會有人想要花大筆錢去取得奧運轉播權來讓大家看台灣拿金牌了呀......。
不過法老王也想酸一句,黑人你自己也曾經是這種影音著作的創作人,連你自己都不尊重著作權了,那誰還會想要去保護你的著作權啊?這次你被罵也只是剛好而已啦....
 
https://www.facebook.com/ethanwang.lawyer/posts/4424462744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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